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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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境內企業
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問題的復函

證辦法字〔1997〕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7年3月17日

深圳信達律師事務所:

  現就你所於1997年2月19日關於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請示答覆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5年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並將其股票在境外上市,都必須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審批;未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任何境內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

  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在為境內企業間接上市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遵守上述有關規定,對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承擔責任。任何認為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不需要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的法律意見都是沒有依據的,出具此類不正確法律意見的選題事務所及其律師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三、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在從事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上市的法律服務過程中,對有關問題如有疑問,可以向我會有關部門請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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