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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載人航天工程特殊標誌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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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載人航天工程特殊標誌管理辦法(試行)
制定機關: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
2022年8月25日於北京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國載人航天工程特殊標誌(以下簡稱「工程特殊標誌」)的管理和規範使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根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及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特殊標誌包括:

(一)「中國空間站」名稱;

(二)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對外公布的飛行任務名稱及其任務標識。

第三條 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以下簡稱「中載辦」)負責工程特殊標誌合法審查、授權許可、維權保護、使用監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範使用工程特殊標誌,工程特殊標誌的使用應當有助於中國載人航天工程的發展,維護工程形象。

第五條 未經中載辦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與工程特殊標誌相同或相近似的圖形、文字及其組合。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中載辦或中國載人航天工程名義,提供涉及工程特殊標誌的商品或服務,舉辦會議、展覽、廣告宣傳、徵集贊助等活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可能使公眾認為其與中國載人航天工程、中載辦、中國空間站、相關飛行任務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第八條 未經中載辦書面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程特殊標誌中的名稱、標識等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不得用於任何形式、任何媒體的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

第九條 需要使用工程特殊標誌且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應當通過工程官方網站申請,說明使用範圍、期限、地域和用途等,經中載辦審查同意後使用。

第十條 工程特殊標誌使用期限屆滿且需繼續使用的,使用人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批准手續。未辦理的,到期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一條 工程特殊標誌使用人應當在中國載人航天工程官方網站下載基本圖案矢量圖。工程特殊標誌矢量圖可按比例縮放,使用時應保證標誌清晰可識,不得更改工程特殊標誌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二條 工程特殊標誌使用人未經中載辦書面同意或許可,不得轉授權。

第十三條 工程特殊標誌使用人與中載辦或其管理機構簽訂書面許可使用協議的,應自協議簽訂1個月內,將協議副本報國務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備案,並報使用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存查。

第十四條 工程特殊標誌使用人,未按本辦法規定或超出授權範圍使用工程特殊標誌的,由中載辦或其管理機構予以糾正。拒不整改的,中載辦或其指定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工程特殊標誌使用授權,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發現涉嫌侵犯工程特殊標誌的行為,可向中載辦或其指定管理機構舉報,或直接向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執法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
2022年8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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