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的通知
外觀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9〕30號 2019年6月28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 |
銀保監會網站 |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訂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
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
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
違約風險因子》的通知
2018年6月,我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34號,以下稱《問題解答》),明確了內地直接保險公司向香港地區合格再保險機構分出再保險業務時,應適用的償付能力評估信用風險因子方案。現對《問題解答》第7條中有關因子方案的適用期限進行修訂,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2019年6月28日
附:中國銀保監會延長對香港地區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再保信用風險因子適用期限
http://www.cbirc.gov.cn/cn/doc/9102/910201/AEC741C82EB94ECDA18E7E998E68B92D.html
附件信息: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 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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