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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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9〕22號
2019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


問題解答
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9〕22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019年1月,銀保監會印發《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7號),允許保險資金投資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為增強銀行保險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4月28日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

——問題解答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問:2019年1月,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7號),允許保險資金投資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保險公司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時,如何評估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最低資本?

答: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計量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最低資本。其中,風險暴露為其賬面價值;政策性銀行和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基礎風險因子為0.20,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基礎風險因子為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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