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9〕43號 2019年11月25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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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銀行保險機構
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
為進一步加強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切實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現將《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
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促進銀行業和保險業長期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是指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水平和風險狀況進行判斷、評價和分類,並根據評估結果依法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和商業保險機構,包括: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及自保公司。
第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應遵循依法合規、客觀公正、標準統一、突出重點等原則。
第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黨的領導、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監事會和高管層治理、風險內控、關聯交易治理、市場約束、其他利益相關者治理等方面。
第六條 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包括合規性評價、有效性評價、重大事項調降評級三個步驟。
合規性評價:滿分100分,主要考查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監管部門對相關指標逐項評價打分。
有效性評價:重點考查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機制的實際效果,主要關注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風險。監管部門在合規性評價基礎上對照有效性評價指標進行扣分;對銀行保險機構改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優秀實踐可予以加分。
重大事項調降評級:當機構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缺陷甚至失靈情況時,監管部門對前兩項綜合評分及其對應評估等級進行調降,形成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
合規性指標或有效性指標存在的問題連續若干年得不到整改,可視情況加大扣分力度。第二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該指標分值兩倍扣分;第三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該指標分值四倍扣分,第四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該指標分值八倍扣分。以此類推。
第七條 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總分值為100分,評估等級分為五級:90分以上為A級,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為B級,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為C級,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為D級,60分以下為E級。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直接評定為E級:
(一)拒絕或者阻礙公司治理監管評估;
(二)隱瞞公司治理重要事實、資產質量等方面的重大風險或提供虛假材料;
(三)股東虛假出資、出資不實、循環注資、抽逃出資或變相抽逃出資;
(四)股東通過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係、隱形股東、股權代持、表決權委託、一致行動約定等隱性行為規避監管審查,對銀行保險機構的控制權或主導權造成實質影響;
(五)公司治理機制失靈,股東(大)會、董事會長期無法正常召開或做出決策;
(六)出現兌付危機、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七)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機制失靈情形。
第九條 銀保監會可以根據公司治理監管工作需要,修訂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內容、評價指標及評分規則,並及時告知銀行保險機構。
第十條 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每年開展一次,主要評估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狀況。在公司治理監管評估過程中,監管部門可結合實際,適當向前追溯或向後延伸。
第十一條 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工作辦公室設在銀保監會公司治理監管部,統籌指導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工作;各機構監管部門、各銀保監局具體實施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流程主要包括:機構自評、監管評估、結果反饋、督促整改等環節。
第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按照規定開展公司治理自評估,形成對本機構的公司治理自評估報告,每年1月底前將自評估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評估,由相關機構監管部門組織實施;銀保監局直接監管的銀行機構的監管評估,由銀保監局組織實施。相關機構監管部門結合日常監管信息、機構風險狀況等情況,對銀保監局直接監管銀行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覆核。
監管評估採取非現場評估和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每一年度現場評估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同一類型機構的30%。
監管評估應重點結合銀行保險機構自評估報告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掌握的信息,對相關機構公司治理評分要素逐項評分,明確評分依據,對發現的重大問題予以確認,形成監管評估報告。
機構監管部門、銀保監局原則上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監管評估,並將相關情況報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工作辦公室。
第十五條 結果反饋由負責監管評估的機構監管部門和銀保監局實施,反饋內容包括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要求。
第十六條 負責監管評估的機構監管部門和銀保監局應當督促相關機構認真落實整改要求。相關機構在收到監管部門反饋結果後,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形成整改報告,報送相關機構監管部門或銀保監局。
第十七條 負責監管評估的機構監管部門和銀保監局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相關機構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在公司治理監管評估過程中發現銀行保險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及時啟動立案調查程序。
第十八條 銀保監會建立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信息系統,加強評估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是衡量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標準。
評估等級為A級(優秀),表示相關機構公司治理各方面健全,未發現明顯的合規性及有效性問題,公司治理機制運轉有效。
評估等級為B級(較好),表示相關機構公司治理基本健全,同時存在一些弱點,相關機構能夠積極採取措施整改完善。
評估等級為C級(合格),表示相關機構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缺陷,公司治理合規性或有效性需加以改善。
評估等級為D級(較弱),表示相關機構公司治理存在較多突出問題,合規性較差,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基礎薄弱。
評估等級為E級(差),表示相關機構公司治理存在嚴重問題,合規性差,有效性嚴重不足,公司治理整體失效。
第二十條 銀保監會將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作為監管部門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重要依據,並在市場准入、現場檢查立項、監管評級、監管通報等環節加強對評估結果的運用。
第二十一條 銀保監會根據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對銀行保險機構依法採取不同監管措施:
(一)對A級機構,不採取特別監管措施。
(二)對B級機構,應關注公司治理風險變化,並通過窗口指導、監管談話等方式指導機構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三)對C級機構,除可採取對B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還可視情形依法採取下發風險提示函、監管意見書、監管措施決定書、監管通報,責令機構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要求機構限期整改等措施。
(四)對D級機構,除可採取對C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在市場准入中,認定其公司治理未達到良好標準。同時,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採取責令調整相關責任人、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監管措施。
(五)對E級機構,除可採取對D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對機構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對外資銀行、外資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自保公司股東股權及公司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辦法(試行)》(保監發〔2015〕112號)同時廢止。
附件:1.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評價表
2.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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