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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優化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配置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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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優化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配置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優化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配置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0年7月17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辦公廳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優化保險公司


權益類資產配置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賦予保險公司更多投資自主權,實施差異化的審慎監管,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配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權益類資產投資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二)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00%以上(含此數,下同)但不足150%的,權益類資產投資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三)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50%以上但不足200%的,權益類資產投資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5%;

(四)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00%以上但不足250%的,權益類資產投資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

(五)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50%以上但不足300%的,權益類資產投資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5%;

(六)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300%以上但不足350%的,權益類資產投資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0%;

(七)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350%以上的,權益類資產投資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5%。

二、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時,應當立即停止新增權益類資產投資。

三、保險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權益類資產投資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5%:

(一)人身保險公司上季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足100%;

(二)最近一年資金運用出現重大風險事件;

(三)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較弱且匹配狀況較差;

(四)具有重大風險隱患或被銀保監會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五)最近三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銀保監會處罰;

(六)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險公司出現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者因監管處罰、突發事件、市場變化等情況導致權益類資產配置超過規定比例的,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報告,提交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並在6個月內調整至滿足監管規定;如市場波動較大或有可能引發較大風險時,可申請延長調整時間。

五、保險公司應當堅持價值投資、長期投資和審慎投資原則,結合自身償付能力充足率、負債特點和久期、資產負債匹配缺口和投資管理能力等情況,建立健全與保險資金權益類資產投資相適應的中長期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六、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流動性監管比例要求,加強權益類資產的限額、品種和法人主體集中度管理,確保公司普通賬戶和獨立賬戶保持充足流動性。保險公司投資單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0%,銀保監會另有規定或經銀保監會批准的除外。

七、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上市和未上市權益類資產的風險特徵,確定不同類別資產的配置策略,強化組合管理,合理優化資產結構。保險公司投資上市權益類資產,應當加強投資研究,根據風險收益特徵,重點配置流動性較強、業績較好、分紅穩定的品種。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應當強化投資能力建設,重點考察投資標的風險,穩健開展各項投資。

八、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專職人員,切實加強投資後續管理。投資上市權益類資產的,保險公司應當遵守各項監管規定,加強對權益法計價股票的管理,切實履行股東和機構投資者義務;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的,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規定,加強項目全程管理,每年向董事會或專業委員會提交項目管理報告。

九、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償付能力監管有關規則確定資產類別,適用相應的風險因子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通過調整資產類別、調高資產價值等方式虛增償付能力。

十、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單一權益類資產、重大股權投資等監管規定。保險公司現有投資超過規定配置比例的,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並在12個月內調整到位;超過本通知集中度比例的,不得新增相關投資。

十一、銀保監會可以依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日常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調查、資產負債管理評價等情況,責令相關保險公司調整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制定針對性的處置方案,並採取相關監管措施。銀保監會可以根據風險處置特殊情況需要,制定相關保險公司的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調整和過渡期安排方案。

十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執行。

2020年 7月 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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