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121號 2019年5月7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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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保險資金參與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豐富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工具,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等規定,現就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是指用於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產品。其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包括合約類產品和憑證類產品,信用保護工具包括信用保護合約和信用保護憑證。
二、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僅限於對衝風險,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不得作為信用風險承擔方。
三、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衍生品運用能力和信用風險管理能力,並符合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監管規定。
四、保險機構應當遵守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的相關業務規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的參考實體和標的債務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監管規定。
五、保險機構應當制定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防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六、保險機構應實時監測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的交易情況,定期評估相關風險,並按照《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要求,向銀保監會報送月度、季度和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業務開展、風險對沖、稽核審計及合規等情況。
七、銀保監會將加強對保險機構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監管,依法開展現場和非現場檢查。保險機構違反規定參與相關業務的,銀保監會將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特此通知。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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