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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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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121號
2021年11月11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辦公廳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121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範保險資金參與境內外證券出借業務行為,有效防範業務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證券以一定費率向證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並支付借券費用的業務。證券出借業務包括境內轉融通證券出借、境內債券出借、境外證券出借等監管認可的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參與證券出借業務,也可以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證券出借業務。

二、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應當遵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及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加強內部控制,有效管理和防範風險,切實維護資產安全。

三、保險機構決定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形成書面決議。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應當履行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和實施、投後管理、風險管理、事後報告等主動管理責任。

四、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B類,最近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於60分;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結果不低於C類;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證券出借業務操作流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四)參與股票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股票投資管理能力且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五)參與債券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且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不受前款第(四)(五)項的限制。

五、保險機構通過約定申報方式參與境內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借券證券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得低於60億元人民幣、最近一年分類監管評級不得低於A類。

六、保險機構參與境內債券出借業務,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作為債券借入人,並實施嚴格的准入管理。

借入人為證券公司的,其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得低於60億元人民幣,最近一年分類監管評級不得低於A類;借入人為商業銀行的,其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得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者其已在境內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七、保險機構參與境外證券出借業務,應當對境外證券借入人實施嚴格的准入管理。借入人應當為金融機構,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業務經驗豐富,開展證券借貸業務不低於8年;

(二)財務狀況穩健,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資信狀況良好,長期信用評級不低於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相應評級;

(四)風險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規定。

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單只證券出借數量合計不得超過其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單只證券出借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同時應當合理管控出借證券剩餘期限。

九、保險機構參與境內債券出借和境外證券出借業務,應當要求證券借入人提供有價證券作為擔保物。

保險機構應當選擇符合保險資金投資範圍的擔保物,並根據擔保物的風險特徵和流動性水平約定相應的擔保比例。擔保物市值不得低於已出借證券市值的102%。

保險機構應當對擔保物的資信情況、違約風險等進行審慎估值,並持續監測擔保物的價值變動。當實際擔保比例低於合同約定時,保險機構應當要求借入人及時補足。當借入人發生違約時,保險機構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保留或處置擔保物以滿足索賠需要。

十、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確認和計量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出借證券應納入保險資金運用大類資產比例管理,出借期限超過20個交易日的證券不得納入流動性監測比例計算。

十一、保險機構應當加強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識別、計量、評估與管理,定期對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交易對手集中度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對交易額度實施動態管理和調整,合理審慎確定證券出借範圍、期限和比例,確保業務平穩有序開展。

十二、保險機構應當將出借的證券納入託管範圍,與託管人簽訂託管合同,約定各方在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擔保物存管等環節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健全資產安全保障機制。

十三、保險機構應當加強證券出借業務的關聯交易管理,嚴格遵守保險資金關聯交易監管規定,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不得從事利益輸送及其他不正當交易。

十四、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將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情況納入季度資金運用情況報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將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情況納入年度組合類產品業務管理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證券出借規模、出借比例、擔保水平、風險評估等。

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過程中,發生借入人違約等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並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十五、保險機構違反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由銀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其他專業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銀保監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

十六、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公司投資,管理人為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或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等參與證券出借業務,適用本通知。

政策性保險公司不適用本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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