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144號 2019年6月19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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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
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有關事項
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管理,規範投資行為,切實防範資金運用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託,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內控要求,完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機構的決策權限及批准權限。各項投資由董事會或者董事會授權機構逐項決策,並形成書面決議。
二、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託,應當配備獨立的信託投資專業責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責任追究機制,並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報告。信託投資專業責任人比照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專業責任人,納入風險責任人體系進行監管,對其資質條件、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等要求,執行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的相關規定。
三、保險機構應當明確信託公司選擇標準,完善持續評價機制,並將執行情況納入年度內控審計。擔任受託人的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
(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
四、保險資金投資的集合資金信託,基礎資產限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非上市權益類資產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保險資金不得投資基礎資產屬於國家及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業或產業的資金信託,融資主體須承諾資金不用於國家及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業或產業。
五、對於基礎資產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集合資金信託,應進行外部信用評級,且信用等級不得低於符合條件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的信用級別。
六、對於基礎資產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集合資金信託,應當確定有效的信用增級安排,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級方式與融資主體還款來源相互獨立。
(二)信用增級採用以下方式或其組合:
1.設置保證擔保的,應當為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人信用等級不低於被擔保人信用等級,擔保行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擔保人全部對外擔保金額占其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由融資主體母公司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淨資產不得低於融資主體淨資產的1.5倍。
2.設置抵押或質押擔保的,擔保財產應當權屬清晰,質押擔保辦理出質登記,抵押擔保辦理抵押物登記,經評估的擔保財產價值不低於待償還本息。
3.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級方式。
(三)不得由金融機構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回購等代為承擔風險的承諾。
(四)融資主體信用等級為AAA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於信用增級:1.上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50億元;2.最近三年連續盈利;3.融資主體募投項目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重大工程。
七、對於基礎資產為非上市權益類資產的集合資金信託,相關基礎資產應當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或不動產的監管規定。
八、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應當在信託合同中明確約定權責義務,禁止將資金信託作為通道。資金信託應當由受託人自主管理,並承擔產品設計、項目篩選、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實施及後續管理等主動管理責任。信託公司管理資金信託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應遵守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將主動管理責任讓渡給投資顧問等第三方機構,不得為保險資金提供通道服務。
九、保險資金不得投資單一資金信託,不得投資結構化集合資金信託的劣後級受益權。
十、除信用等級為AAA級的集合資金信託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公司投資同一集合資金信託的投資金額,不得高於該產品實收信託規模的5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及其關聯方投資同一集合資金信託的投資金額,合計不得高於該產品實收信託規模的80%。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不得發生涉及利益輸送、利益轉移等不當交易行為,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險人利益。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合規、誠信和公允的原則,不得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者交易條件,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十二、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託,應當加強法律風險管理,由專業律師就投資行為、信託目的合法合規性以及投資者權益保護等內容出具相關意見。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投後管理,制定後續管理制度和風險處理預案;定期監測融資主體和項目的經營等情況;定期開展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形成內部定期報告機制,全程跟蹤信託投資風險。
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出現違約風險的,要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維護保險資金安全,並查找風險發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規定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對於履職盡責不力且違反銀保監會相關規定的保險機構信託投資專業責任人,銀保監會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三、保險資金投資的集合資金信託有個人投資者參與的,信託公司應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確保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堅持產品風險等級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則,嚴禁誤導投資者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資金信託。
十四、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託,保險機構和信託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向銀保監會指定的信息登記平台報送信息,對於未及時、準確、完整報送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十五、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於投資後15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報告:
(一)未直接投向具體基礎資產,存在一層嵌套的;
(二)基礎資產涉及的不動產等項目不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地域,且融資主體或者擔保主體信用等級低於AAA級;
(三)基礎資產所屬融資主體為縣級政府融資平台,且融資主體或者擔保主體信用等級低於AAA級;
(四)信託公司或基礎資產所屬融資主體與保險機構存在關聯關係;
(五)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銀保監會審核有關報告,認為報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評級風險揭示不充分、不能客觀反映投資資產風險的,可以要求保險機構作出相應調整。
十六、保險業、信託業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評估會員及其從業人員行為,同時對投資涉及的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等定期開展評估,對未能盡職履責且情節嚴重的,列入行業警示名單。
十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的,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履行本通知規定的相關管理責任,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和投資金融產品的相關規定。
十八、為維護市場穩定,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實行「新老劃斷」,確保平穩過渡。保險機構投資分期發行產品的,可以繼續投資予以銜接,但新增投資的集合資金信託應按照本通知執行。
十九、上述事項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4〕38號)同時廢止。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19年6月19日
(此件請各銀保監局轉發至轄內信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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