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年3月23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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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商業銀行提升負債質量管理水平,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銀保監會制定了《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1年3月23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機構)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所開展的境內外、本外幣各項負債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負債質量管理是指商業銀行以確保經營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為目的,按照與其經營戰略、風險偏好和總體業務特徵相適應的原則,就負債來源、結構、成本等方面所開展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的負債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立與本行負債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負債質量管理體系。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負債質量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以及相關部門在負債質量管理中的職責和報告路線,建立相應的考核及問責機制。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對負債質量實施有效管理與監控。董事會承擔負債質量管理最終責任,高級管理層承擔負債質量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並執行負債質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限額、應急計劃,建立健全有關負債質量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商業銀行應充分了解並定期評估本行負債質量狀況,及時掌握負債質量的重大變化和潛在風險。
第八條 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和應急計劃,應涵蓋本行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負債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公司的所有負債業務,及相關重要交易對手、合作機構等,並包括正常情況和壓力狀況下的負債質量管理。
商業銀行應每年對相關負債質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限額和應急計劃等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負債質量管理內部控制體系,並作為銀行整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負債質量管理的內部控制應當有利於促進有效的業務運作,提供可靠的財務和運行報告,督促商業銀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的制度、程序,確保負債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負債業務創新管理機制,在引入新產品、新客戶、新流程、新技術手段前,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其包含的各類風險以及對整體負債質量的影響,並制定相應風險管理措施。引入並運行後,應加強日常監測,定期評估相應措施的有效性,並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商業銀行開展負債業務創新活動,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和審慎原則,確保創新活動與本行的負債質量管理水平相適應,不得以金融創新為名,變相逃避監管或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實施負債質量管理,應當充分考慮負債質量管理與各類風險管理的相關性,並協調負債質量管理與各類風險管理的制度和程序。
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管理體系與流動性風險等相關風險管理體系存在重複的內容,可不再單獨確立。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將負債質量納入績效考評體系,並設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突出合規經營和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設定以存款時點規模、市場份額、排名或同業比較為要求的考評指標。分支機構不得層層加碼提高考評標準及相關指標要求,防範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負債質量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範疇,定期對負債質量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管理環節進行獨立的審查。商業銀行引入對負債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新產品和新業務、負債質量出現重大變動或者負債質量管理存在嚴重缺陷時,應當採取擴大內部審計範圍、增加內部審計頻率或啟動專項審計等措施。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規範的負債質量管理報告制度,明確負債質量管理的內容及報送形式、頻率和範圍,確保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及時了解負債質量管理情況。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年度披露負債質量管理體系及負債質量狀況等方面信息。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備、可靠的信息系統,確保信息系統能夠監測負債質量有關指標、限額等情況,為負債質量管理的相關計量、監測和控制提供有效支持。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需要及時對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維護和改進,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數據的準確、及時和安全。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重點從以下六個方面加強負債質量管理:
(一)負債來源的穩定性;
(二)負債結構的多樣性;
(三)負債與資產匹配的合理性;
(四)負債獲取的主動性;
(五)負債成本的適當性;
(六)負債項目的真實性。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提高負債來源的穩定性,密切關注影響本行負債來源穩定性的內外部因素,加強對負債規模和結構變動的監測和分析,提高對負債規模和結構變動的管理,防止負債大幅異常變動引發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採用適當的指標和內部限額評估負債來源異動引發的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淨穩定資金比例(適用於資產規模不小於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核心負債比例、存款偏離度、同業融入比例等。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提高負債結構的多樣性,形成客戶結構多樣、資金交易對手分散、業務品種豐富、應急融資渠道多元的負債組合,防止過度集中引發風險。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情況,建立行業、客戶類型、產品種類等不同維度的負債結構指標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於:最大十戶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等相關參考指標。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提高負債與資產匹配的合理性,通過多種方式提升負債與資產在期限、幣種、利率、匯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防止過度錯配引發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採用適當的指標和內部限額評估負債與資產的錯配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性覆蓋率(適用於資產規模不小於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適用於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流動性缺口率、重要幣種流動性比例、淨息差、銀行賬簿最大經濟價值變動比例、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等。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合理提高負債獲取的主動性,根據業務發展和管理需要,提高通過各種渠道及時主動獲得所需額度、期限和成本資金的能力。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開展市場融資能力評估,確保當市場出現不利變動趨勢時,具備以合理的價格進行融資和處置資產的應對能力。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提高負債成本的適當性, 建立科學的內外部資金定價機制,加強內部資金轉移價格管理,確保以合理的成本吸收資金。採用適當的指標和內部限額,參考市場相關價格變化,及時監測和預警負債成本的變化,防止因負債成本不合理導致過度開展高風險、高收益的資產業務,損害經營的持續性。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負債項目的真實性,負債交易、負債會計核算、負債統計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
各項負債業務應當基於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並符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禁止通過虛構交易、對做交易以及亂用、錯用會計科目或業務不入賬等方式調增或調減負債。應確保各項負債的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並與同一業務的會計數據映射一致。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存款利率和計結息管理及規範吸收存款行為等有關規定,不得採取違規返利吸存、通過第三方中介吸存、延遲支付吸存、以貸轉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檔計息等違規手段吸收和虛增存款。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吸收存款的,應當遵守相關監管規定。
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守同業業務相關規定,審慎選擇和管理同業業務交易對手,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與運用。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負債質量進行持續監測和分析, 根據本行業務特徵與風險偏好差異化設置負債管理指標和內部限額,及時報告和處理指標異常及超限額的情況。
商業銀行應當監測可能引發負債業務風險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合理預判未來負債業務的變化趨勢。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對負債質量管理情況進行年度評估,每年3月底前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的負債質量管理評估報告。重點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負債質量管理的治理體系是否健全;
(二)負債質量管理策略、政策及應急計劃是否與本行經營戰略、風險偏好和總體業務特徵相適應;
(三)負債質量管理要素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
(四)負債質量的識別、計量、監測及控制體系是否完善,對指標異常和超限額的情況報告和處理是否及時得當;
(五)負債質量管理相關指標和限額是否符合現行規章制度要求,與過往年度相比是否存在不合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下列可能對本行負債質量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項和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一)發生擠兌事件;
(二)信用評級大幅下調;
(三)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效;
(四)大規模出售資產以償還負債;
(五)負債項目被其他監管部門發現重大違規;
(六)負債總量或結構異常變化;
(七)負債成本異常上升;
(八)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的經營狀況、流動性狀況和信用評級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市場流動性狀況對本行負債業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十)其他對負債質量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上述事項涉及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按照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規定,另行報告。
第二十八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結合日常監管和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管理報告,對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並作為制定商業銀行監管規劃,確定非現場監管重點和現場檢查內容、範圍,開展年度監管評級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二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負債業務開展情況等,對商業銀行負債業務質量的管理要素、監測與分析工具、信息披露、報告制度等方面提出差異化審慎監管要求。
第三十條 對負債質量管理監管評估發現有重大缺陷和問題的商業銀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節嚴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國銀行分行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保監會對負債質量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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