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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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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124號
2021年11月23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辦公廳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124號

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為明確《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銀監發〔2018〕1號)中淨額結算有關內容在我國法律和監管框架下的可執行性,經商相關部門,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淨額結算組合認定標準,如商業銀行的交易對手為經我國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且交易雙方簽署《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中國證券期貨市場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2002年主協議》或者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淨額結算主協議的,可不適用《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第四條第2項、第3項的規定,商業銀行可以按照淨額計算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暴露。商業銀行債券回購交易違約風險和資本計量參照上述要求執行。商業銀行與其他交易對手的淨額結算組合認定仍按《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要求執行。

二、商業銀行衍生品交易通過中央清算機構集中清算的,如該中央清算機構已經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或證監會認定為合格中央交易對手,商業銀行對其違約風險暴露可以按照淨額計算,同時適用商業銀行資本監管配套政策文件《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資本計量規則》(銀監發〔2013〕33號)關於對合格中央交易對手交易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規定。債券回購交易參照執行。

三、《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第九條所稱單向保證金協議,是指單向支出盯市保證金和押品的協議。單向從交易對手收取保證金和押品或者採用雙向盯市保證金的,可認定為保證金衍生品交易。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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