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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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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0]124號
2020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辦公廳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0]124號

各銀保監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小銀行深化改革、補充資本和風險化解工作。村鎮銀行作為中小銀行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縣域地區三農金融服務重要生力軍。近年來,受多種因素影響,少數村鎮銀行逐漸劣變為高風險機構,嚴重影響和制約其可持續發展和金融服務能力。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打贏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相關工作精神,進一步督促主發起行落實風險處置牽頭責任,推動村鎮銀行改革重組,加快村鎮銀行補充資本,強化風險處置,實現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對於有出資意願和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含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屬地銀保監局和並表銀保監局(以下分別簡稱為屬地局和並表局)可根據風險處置的實際需要,按規定程序審慎研究確定其對村鎮銀行增資所需滿足的監管評級、監管指標等相關條件,支持其向所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增資擴股,或在真實、潔淨、合規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方式協助處置不良貸款,同時要認真評估主發起行包括出資能力、風險狀況在內的綜合情況,防止因處置風險而形成新的風險。

二、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兼併重組。允許監管評級良好、經營管理能力突出、支農支小特色鮮明的村鎮銀行吸收合併所在縣(區)或省內臨近縣(區)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將其改建為支行,其中,將臨近縣(區)法人機構改建為支行的,併購方村鎮銀行與其主發起行應參照執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設立條件相關規定。對於部分風險程度高、處置難度較大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在不影響當地金融服務的前提下,如主發起行在當地設有分支機構,屬地監管部門可探索允許其將所發起的高風險村鎮銀行改建為分支機構。特別是對於一些不具備救助意義的機構,屬地局可按照相關規定,要求主發起行牽頭實施重組、協助接管直至關閉。此外,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和自願原則下,屬地監管部門可探索允許轄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將當地其他主發起行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改建為其分支機構。

三、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開展收購和注資。對個別處置意願不強、缺少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屬地監管部門可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推動其優進劣出。高風險村鎮銀行可引入地方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化解風險,持股比例可超過10%,但主發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機構經營正常後,應逐步減持至或稀釋至監管規定範圍內。

四、強化對主發起行的激勵約束。對於處置高風險村鎮銀行工作積極、成效明顯的主發起行,優先支持其後續設立村鎮銀行和分支機構,組建「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對於參與化解其他銀行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的主發起行,後續可按2:1的比例在東部空白縣(區)掛鉤增設村鎮銀行,其中已成為主發起行的銀行機構作為高風險村鎮銀行收購方的,相關收購事項不納入村鎮銀行設立規劃。對於高風險村鎮銀行處置工作行動遲緩、推進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標的主發起行,屬地局應會同並表局對主發起行採取包括但不限於監管約談、限期完成處置、暫停開辦新業務和新設分支機構、限制分紅以及責令調整高管等監管措施。

本通知適用於監管評級5級、6級和經監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風險的村鎮銀行,以及經屬地監管部門認定經營不可持續、存在嚴重風險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對涉及將村鎮銀行改建為分支機構或變更監管條線等重組相關事項的,屬地局應按季了解匯總機構需求並將相關情況報銀保監會。

2020年12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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