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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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108號
2021年10月12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辦公廳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108號

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為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監管,規範市場秩序、防範經營風險,促進公平競爭,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能力建設,提升經營服務水平

(一)本通知所稱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是指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台,或委託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台,公開宣傳和銷售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訂立保險合同並提供保險服務的經營活動。本通知所稱保險機構,包括各保險公司(包括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各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符合本通知有關條件的保險公司,可在全國範圍內不設分支機構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不滿足相關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機構應為全國性機構。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人身保險業務的,不得使用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

(二)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運營能力和服務能力,選擇符合互聯網渠道特徵的人身保險產品上線銷售,強化銷售過程管理,健全風險管控體系。

保險公司應藉助科技手段優化產品供給、改進保險服務,提高經營效率,推廣具有風險保障或長期儲蓄功能的人身保險產品。

(三)保險公司(不包括互聯網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1.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75%。

2.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3.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於100%。

4.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

5.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有關條件。上季度末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和責任準備金覆蓋率滿足前款要求的指標。

(四)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高效、穩定的業務系統。能夠支持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專屬管理,具有與業務需求相適應的並發處理能力,以及完善的網絡安全防護手段和管理體系。

保險公司應具有滿足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開展所需要的財務系統,對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實行獨立核算。

(五)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相應在線運營能力,符合如下要求:

1.在線投保。支持在線向消費者展示全部投保資料,遠程獲取必要投保信息,能夠實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所在地確認、本人身份識別等基本功能。

2.在線核保。應儘快全面實現自動核保,鼓勵保險公司應用科技手段改進核保質量,提升核保效率,進一步提高反欺詐能力和水平,探索差異化、智能化核保。

3.在線承保。支持在線確認投保意願、完成保費收支,實現猶豫期退保等功能,並出具合法有效的電子保單。

4.在線服務。各銷售平台均實現消費者諮詢、查詢、保全、退保、理賠、投訴等服務入口全面在線化,不斷提升在線服務水平,確保在保單有效期內持續提供不低於同類在售業務線下服務標準的服務支持。

(六)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建立便捷高效的在線服務體系,服務標準不低於如下要求:

1.保險公司應保障每日無間斷在線服務,消費者諮詢或服務請求接通率不低於95%。

2.保險公司應為消費者自主購買、自助服務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保險公司客戶服務人員可應消費者要求在線提供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諮詢和服務,交流頁面實時展示所屬保險機構及客服工號。保險公司客戶服務人員不得主動營銷,其薪資不得與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銷售考核指標掛鉤。

3.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儘快全面實現實時核保、實時承保,如需進行體檢、生存調查等程序的,應於收到完整的投保資料1個工作日內通知投保人,並儘快完成承保。

4.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使用電子保單,載明委託中介機構信息(如有),應自承保後2個工作日內送達投保人。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內應根據投保人要求及時提供紙質保單。

5.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內向消費者持續提供在線保全服務,在線保全事項應在申請提交後2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應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並告知處理進度。

6.保險公司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險事故通知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給予理賠指導;在接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後,保險公司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於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在接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及完整材料後,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定,並於作出核定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如遇複雜情形,可將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7.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在線申請退保,應在1個工作日內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如遇複雜情形,可將核定期限延展至3個工作日。

8.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應加強投訴管理,設立在線投訴渠道,接收到投訴後1個工作日內與投訴人取得聯繫,提高辦理效率,探索建立投訴回訪機制。

(七)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審慎篩選合作方,嚴格管控銷售行為,保障服務品質。

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加強系統建設,具備符合第(五)(六)條要求的運營和服務能力。保險中介機構的客戶服務人員不得主動營銷,其薪資不得與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銷售考核指標掛鉤。

二、實施業務專屬管理,規範市場競爭秩序

(八)保險公司應對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實施專屬管理,使用符合本通知有關規定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遵循網點布設、銷售管理等經營規則。保險公司開發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應符合精算原理,可保利益清晰明確,條款設計及費率厘定依法合規、公平合理。鼓勵保險公司應用數字工具、科技手段提供差異化定價、精細化服務,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人身風險保障和長期儲蓄需求。

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範圍限於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不得上線經營,不得通過互聯網公開展示產品投保鏈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鏈接。

(九)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應滿足如下要求:

1.產品名稱應包含「互聯網」字樣,銷售渠道限於互聯網銷售。非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不得使用相關字樣。

2.產品設計應體現互聯網渠道直接經營的特徵。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35%;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25%。

3.產品可提供靈活便捷的繳費方式。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分期繳費的、每期繳費金額應一致,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應符合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4. 產品設計應做到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不得通過退保費用、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

5.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最低現金價值計算,應當採用未滿期淨保費計算方法,其計算公式為:最低現金價值=淨保費×(1-m/n),其中,m為已生效天數,n為保險期間的天數,經過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6.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報送材料除符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相關監管規定外,還應報送精算報告,並在精算報告中列明產品定價基礎。

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應在精算報告中列明預期賠付率;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如使用再保險數據或經驗數據定價的,應指明銀保監會發布或者指定相關機構發布的最新發生率表,列明平均折算比率。

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須在精算報告中列明中介費用率上限,項下不得直接列支因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運營所產生的信息技術支持和信息技術服務類費用,不得突破或變相突破預定附加費用率上限。

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備案本《通知》第(十三)條所列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還應在提交材料中列明分支機構及合作機構名錄。

(十一)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使用新備案的互聯網意外險、定期壽險產品,應符合本通知第(三)至第(六)條。

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使用新備案的互聯網健康險(除護理險)產品,除符合前款外,還應滿足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違規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使用新備案的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須符合如下條件:

1.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100%。

2.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

3.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

4.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5.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B級(良好)及以上。

6.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二)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爭議解決預案、違約責任及客戶投訴處理機制等。

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應符合如下條件:

1.具有三年以上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經驗。

2.具有完備的銷售管理、保單管理、客戶服務系統,以及安全、高效、實時的辦理線上支付結算業務的信息系統和資金清算流程。

3.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4.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三)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醫療意外保險業務,除符合前述基本條件,還需在經營區域內設立省級分公司,或與其他已開設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合作經營,確保銷售區域內具備線下服務能力。

保險公司開展其他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不低於同類在售業務的線下服務能力。

(十四)保險公司經營或委託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於投保前進行適當性評估,科學評估消費者在線購買保險產品、享受保險服務的行為能力,堅持向消費者銷售與其風險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相適應的保險產品。

(十五)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加強核保管理,掌握全量核保信息,確保核保獨立性,不得降低核保標準,減輕核保責任。

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告知文本由保險公司制定並提供,滿足內容清晰明確、文字淺顯易懂、表達簡潔流暢的基本要求,減少生僻術語的使用。保險中介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和減少告知內容,不得誘導投保人虛假陳述。

三、充實監管機制手段,強化創新業務監管

(十六)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建立健全業務回溯機制。保險公司應定期按要求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重點關注賠付率、發生率、費用率、退保率、投資收益率等關鍵指標,回溯實際經營情況與精算假設之間的偏差,並主動採取關注、調整改進、主動報告及信息披露等措施。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是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應按要求組織實施回溯工作,確保所用數據全面真實,計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時有效。

(十七)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於每年3月20日前通過互聯網保險監管相關信息系統提交上年度經營情況報告(模板詳見附件2,報告數據應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完成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經營及信息披露登記。

保險公司如需調整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範圍的,應在自營平台、代銷中介機構自營平台及各產品銷售頁面提前10日連續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業務範圍調整決定、原因及服務保障措施等,調整工作應於每年4月1日前全部完成。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範圍收窄的,還應通過有效途徑對已投保客戶專門提示。

(十八)保險公司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視情況採取監管談話、風險提示和依法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互聯網人身保險新產品等監管措施,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委託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對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同查同處,同類業務保持統一的裁量標準。

(十九)銀保監會將根據保險公司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情況,啟動質詢、調查、檢查等監管程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事項。保險公司存在未按照通知要求定期回溯、回溯數據不真實、定價風險長期未改善等情況,除按照第 (十八)條規則予以處理外,銀保監會還將向董事會提示相關風險,同時依法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責任。

(二十)保險公司因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制定消費者權益保障和整改方案,並向社會公告。

(二十一)本通知所指精算責任準備金覆蓋率,計算公式參見附件1。

本通知所指重大行政處罰,是指保險機構因互聯網保險業務受到下列行政處罰: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業務許可證、公司高管被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行業禁入處罰。

(二十二)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對已經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給予過渡期。保險公司應立足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充分評估、做好預案的前提下推進存量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整改,並於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本通知各項要求。

保險公司應自本通知印發後第二個季度開始試運行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機制,銀保監會指定行業組織協助實施相關工作。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機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1.關於責任準備金覆蓋率計算公式的說明

2.2XXX年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情況報告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1

關於責任準備金覆蓋率計算公式的說明

責任準備金覆蓋率=(資產-其他負債+費用調整項)÷責任準備金

其中:「資產」「其他負債」「費用調整項」均取自保險公司母公司口徑的財務報表。有關口徑如下:

1.資產:指總資產扣除應收分保準備金、應收分保賬款和其他資產項目中與分出攤余成本有關的項目。

2.其他負債:指總負債除準備金相關負債、與保單利益相關的其他負債、次級定期債務和資本補充債券賬面價值與認可負債的差額、應付分保賬款的負債金額。其中,準備金相關負債指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長期意外險責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保戶儲金及投資款和獨立賬戶負債;與保單利益相關的其他負債指應當給付的效力終止保單的現金價值及其他應給付但尚未實際支付的保險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應付滿期金、應付退保金、應付紅利金等;次級定期債務和資本補充債券的認可負債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規則相關規定計算。

3.費用調整項:指按下表計算的保險公司總費用加權之和,總費用包括業務及管理費、佣金及手續費。加權係數如下:

4.責任準備金:包括長期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短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與保單利益相關的其他負債,不包括分紅保險特別儲備及萬能保險特別儲備。「責任準備金」指以上各項責任準備金淨額合計,其中責任準備金淨額=直接業務+分入業務-分出業務。

附件2

2XXX年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情況報告

一、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情況

(一)意外險經營情況。包括:業務發展指標,保費規模、保單件數、承保人數等;業務結構指標,主流產品形態、自營和中介業務占比,保險期間等;業務持續性指標,成本費用情況、盈利性等。

(二)人壽保險經營情況。同(一)。

(三)健康保險經營情況。除前述外,應列明經營區域及網點建設相關內容。

(四)年金保險。同(一)。

二、互聯網人身保險經營資質

(一)基本情況。包括:上年度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責任準備金監管相關指標、互聯網保險業務合規經營等情況。

(二)業務範圍調整情況及相關保障措施。包括:是否需要開展業務範圍調整,及觸發調整的原因。

(三)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情況。包括:在售產品列表,報告期內停售產品列表及原因,報告期內新審批或備案產品列表。

三、互聯網人身保險回溯工作情況

(一)上年度回溯工作情況。包括:四次業務回溯工作時間和方法,回溯情況及採取的相應措施,對公司定價科學性的整體判斷。

(二)上年一季度業務回溯情況。包括:納入定價回溯的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基本信息及再保險安排,相關指標回溯情況、原因及合理性評估,保險公司採取的措施。

(三)上年二季度業務回溯情況。同(二)。

(四)上年三季度業務回溯情況。同(二)。

(五)上年四季度業務回溯情況。同(二)。

四、存在風險和主要問題

當前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面臨的風險和主要問題。

五、業務發展計劃及政策建議

今後一年保險公司互聯網人身保險發展計劃,以及對加強和改進監管的意見建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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