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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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0年2月11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辦公廳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加強對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監管,促進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個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推動保險業為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發揮更積極作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團體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設計和諮詢建議、健康管理、醫療服務調查、醫療費用審核和支付、疾病審核和費用支付、失能收入損失審核和費用支付、護理審核和費用支付等經辦管理服務。

二、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有關經營健康保險的各項條件,並在開辦地區設有分支機構或服務合作機構。

三、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管理合同,列明委託管理內容、管理費計算和浮動辦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的法律關係等內容。

四、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委託人確保委託行為和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並符合國家反洗錢等相關規定。

五、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接受保障的團體成員名單和相關身份信息,並妥善保護信息安全。

六、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簽訂的合同應當經保險公司省級機構審定,並在總公司備案。

七、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由總公司對委託管理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八、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委託人將委託資金劃歸保險公司管理的,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單獨賬戶管理資金,專款專用,支付限額為委託資金和按照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之和。

保險公司不得對委託資金提供各種形式的增值保證。

九、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委託人將委託資金劃歸保險公司管理的,如果結算年度內委託資金出現節餘,節餘部分滾存下一年度;如果結算年度內委託資金出現不足,應當由委託人予以彌補,保險公司不得墊付資金;如果資金有節餘,而委託人在下一年度不再進行委託管理或合同履行期間委託人要求終止合作的,保險公司應當以轉賬形式將資金轉入委託人原支付賬戶。

十、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收取的管理費用應當覆蓋委託管理業務的各項成本。

管理費用可按比例或約定金額從委託資金中提取,也可以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管理費用可以根據實際管理成本進行浮動,但浮動辦法應當在委託管理合同中列明。

十一、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不需計提保險責任準備金,不納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範圍。

十二、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加強業務管理和財務管理,建立大額資金交易、反洗錢等關鍵環節的風險管控機制,並完善檔案管理。

十三、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遵循積極穩妥、量力而行的原則,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精算管理、風險管理等優勢,保證委託資金安全,並注重提高管理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完善業務流程,簡化業務手續,不斷提高客戶滿意度。

十四、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加強與醫療服務機構的合作,建立醫療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委託資金的使用效率。

十五、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區分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和商業健康保險業務,在為委託人提供健康保險產品時應當分別簽訂委託管理合同和保險合同。

十六、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原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低於實際管理成本的管理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通過虛構材料或者超出健康保障委託範圍等方式支付受託資金,為委託人套取賬戶資金提供便利;

(三)通過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為他人提供違法便利;

(四)將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異化為健康保險業務;

(五)其他違法行為。

十七、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科學合理使用管理費,獨立核算,全面真實反映委託業務經營情況,並於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經營情況報告。

經營情況報告至少應當包括業務開展情況、依法合規情況、風險管理情況等內容。

十八、保險公司要加強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信息化建設,及時向中國銀保監會相關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信息系統報送業務情況。

十九、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探索建立自律公約,促進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健康發展。

二十、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監管,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對違規行為要公開通報,並在官網披露。

二十一、原中國保監會《關於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42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在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的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按照原合同約定執行。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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