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個人存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個人存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9號 2021年1月13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 |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個人存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9號各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
為規範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個人存款業務,維護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經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存款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儲蓄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不得藉助網絡技術等手段違反監管規定、規避監管要求。
二、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存款業務,應當嚴格執行存款計結息規則和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相關規定,自覺維護存款市場競爭秩序。
三、商業銀行通過營業網點、自營網絡平台等多種渠道開展存款業務,應當增強服務意識,提供優質便捷的金融服務,積極滿足公眾存款需求。本通知所稱自營網絡平台是指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台。
四、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非自營網絡平台開展定期存款和定活兩便存款業務,包括但不限於由非自營網絡平台提供營銷宣傳、產品展示、信息傳輸、購買入口、利息補貼等服務。本通知印發前,商業銀行已經開展的存量業務到期自然結清。相關商業銀行要落實主體責任,做好客戶溝通解釋工作,穩妥有序處理存量業務。
五、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存款業務,應當符合產品開發業務流程要求,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全面評估業務風險,持續識別、監測和控制各類風險。
六、商業銀行應當強化互聯網渠道存款銷售管理,在相關頁面醒目位置向公眾充分披露產品相關信息、揭示產品風險,切實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權利。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存款保險制度內容進行不當營銷宣傳。
七、商業銀行應當採用有效技術手段,按照行業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相關標準規範,加強網絡安全防護,確保商業銀行與存款人之間傳輸信息、簽署協議、記錄交易等各個環節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和真實性,保障存款人信息安全。
八、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存款業務,應當嚴格遵守銀行賬戶管理和反洗錢相關規定,完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獨立完成客戶身份的識別和核實,發現可疑交易及時報告。
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和流動性風險管理,提高負債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合理控制負債成本。
十、商業銀行應當在個人存款項目下單獨設置互聯網渠道存款統計科目,加強監測分析。
十一、地方性法人商業銀行要堅守發展定位,確保通過互聯網開展的存款業務,立足於服務已設立機構所在區域的客戶。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銀保監會規定條件的除外。
十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風險水平對其跨區域存款規模限額等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同時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商業銀行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存款業務制定整改計劃,並確保有序穩妥落實。
十三、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各級機構依照法定職責加強對商業銀行互聯網渠道存款業務的監督檢查。對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存款業務涉及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十四、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開展存款業務,適用以上規定。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21年1月1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