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關於銀行違規涉企收費案例的通報
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關於銀行違規涉企收費案例的通報 銀保監消保發〔2020〕6號 2020年7月6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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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關於銀行違規涉企收費案例的通報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銀保監會組織開展了銀行違規涉企收費專項治理。檢查發現,近年來銀行機構基本能夠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違規涉企收費問題有所減少。但是,部分銀行及分支機構仍然認識不到位、落實不徹底,提供融資過程中存在強制搭售保險產品、超公示標準收取市場調節價費用、未提供服務而收費等行為。現將檢查發現的部分案例通報如下:
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強制搭售保險產品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湄潭縣支行分別於2018年7月30日和10月31日向某公司發放「湄潭縣中部片區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項目」貸款合計2億元。2018年7月25日,湄潭縣支行要求借款人出具了購買由本行代理保險的承諾書,作為貸款發放條件。借款人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了湄潭縣支行代理的華安財產保險公司遵義支公司的保險產品,保費合計4.5萬元,湄潭縣支行收取代理手續費1.1萬元。
二、中國農業銀行不合理收取市場調節價費用
(一)中國農業銀行福建省石獅市支行於2018年6月28日與某公司簽訂《中國農業銀行「尊享版·銀企通」系列對公人民幣結算套餐服務協議》,約定服務期限為一年,套餐價格為52萬元/年,並向客戶收取該筆費用。《中國農業銀行「尊享版·銀企通」系列對公人民幣結算套餐服務價格表》顯示,該套餐價格標準為1萬元/年。石獅市支行超定價標準多收取51萬元費用。
(二)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支行於2018年12月14日為某公司開立不可撤銷國內信用證,金額人民幣50萬元,有效日至2019年1月20日,以借款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3月12日的50萬元單位定期存單為質押,收取開證手續費5萬元,收費依據為《中國農業銀行服務收費價格目錄》,國內信用證開證手續費採取協議定價。內蒙古錫林郭勒盟轄內大型商業銀行開立國內信用證手續費一般按開證金額0.05%-1%收取,即開立金額為50萬元的國內信用證最高收取5000元手續費。此筆國內信用證開證手續費5萬元,為當地同類型機構最高收費的10倍;與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錫林郭勒盟分行執行的同期限企業存單質押貸款相比較,開證手續費收入是相應貸款利息收入的22倍。
三、浦東發展銀行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
浦東發展銀行青島分行(乙方)於2018年9月10日與某公司(甲方)簽訂《票據池業務合作協議》,約定「乙方及乙方協辦行為甲方及甲方成員單位提供票據池業務,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票據池管理費人民幣貳拾萬元」,合作期限為一年。協議簽訂當日,青島分行向甲方收取管理費20萬元。青島分行「商業匯票管理系統」顯示,截至2019年9月16日,該分行並未通過物理空間或電子網絡渠道向甲方提供協議約定的票據貼現、質押融資等融資類服務,以及票據入池、保管、信息查詢、到期托收等服務。
四、大連銀行收取費用與提供服務不符
大連銀行第一中心支行於2019年1至5月期間,與某集團指定的5家客戶(為該集團關聯公司)分別簽訂《東銀通產品服務協議》,銀行向客戶提供諮詢服務,先後收取費用合計2086.25萬元。第一中心支行通過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價格,內部調查報告未對客戶服務需求做出可行性分析,未對該項服務收費進行成本測算和定價測算,沒有明確列明服務定價成本依據、收費項目成本結構和收益覆蓋成本情況;與其中1家客戶簽訂的服務協議,未選擇服務內容具體項目;向5家客戶提供的諮詢服務內容雷同或基本一致,側重宏觀政策層面,沒有針對客戶實際經營和財務狀況提供實質性服務。
五、北京農商銀行超公示標準收取手續費
北京農商銀行於2015年11月26日向某公司提供保理融資5億元,到期日為2020年10月25日。該行與借款人簽訂《應收租賃款保理業務協議(有追索權)》,約定手續費每年按保理融資金額的0.4%計算,分年收取,5年共計收取保理融資金額的2%;如借款人提前還款或銀行要求,銀行有權一次性收取剩餘保理業務手續費。該行於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1月11日分別向借款人收取200萬元和800萬元保理業務手續費,合計1000萬元。該行服務價目表公示的收費標準為:保理業務手續費一般應按照融資金額的0.3%-1%的標準在融資發放前一次性收取。按公示的服務價格最高標準1%測算,該行超標準多收取500萬元費用。
上述案例中,相關銀行違反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各銀行應嚴格加強收費管理和內部控制,不折不扣地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銀行業減費讓利、減輕企業負擔的決策部署。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將持續規範銀行服務收費,嚴肅治理各類亂收費、推高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行為。
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2020年7月6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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