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23號 2018年5月16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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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
《個人稅收
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保監局,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健康發展,服務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20號)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5月16日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稅延養老保險」)健康發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20號)(以下簡稱《產品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是指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由具備經營條件的保險公司開辦的,符合《產品指引》要求和本辦法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人身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 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和淨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二)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有關規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僅經營受託型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除外;
(三)在中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下同)連續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或養老資金管理等養老保險業務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養老保險業務經營管理經驗;
(四)具備較強的產品精算技術能力,精算團隊中具有三年以上精算工作從業經驗且取得精算師正會員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原則上不低於五人;
(五)具備較強的長期資金投資管理能力,投資團隊中具有五年以上養老金資產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原則上不低於五人;
(六)具備完善的稅延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能夠與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建立的稅延養老保險信息平台(以下簡稱「中保信平台」)對接,並獲得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保信」)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
(七)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能夠在中國境內履行稅延養老保險的各項保險責任和相關服務;
(八)具備較強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九)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十)具備完善的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財務管理、銷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一)最近三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十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保險公司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持續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二)符合第五條(一)(四)(五)的要求;
(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保險公司根據本辦法規定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報告,並附中保信出具的信息系統驗收合格證明,報告內容應當真實準確、有據可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公布並及時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
第八條 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以「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原則,滿足參保人對養老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的管理要求。
第九條 參保人通過保險公司建立稅延養老保險計劃,在計劃內完成產品選擇、交費、查詢、轉換、領取等操作。
第十條 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可提供養老年金給付、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項保險責任。
養老年金給付,是指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或約定的領取年齡(不早於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終身或長期的養老年金,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是指參保人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身故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同時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額外給付保險金。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且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時發生全殘或身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同時按照產品賬戶價值的5%額外給付保險金。參保人年滿60周歲後且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時發生全殘或身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第十一條 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分為積累期和領取期兩個階段。積累期,是指參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養老資金積累的階段,參保人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均為積累期。領取期,是指參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開始領取養老年金的階段。
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積累期養老資金的收益類型,分為收益確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動型,分別對應A、B、C三類產品:
A類產品,即收益確定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提供確定收益率(年複利)的產品,每月結算一次收益。
B類產品,即收益保底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複利),同時可根據投資情況提供額外收益的產品,每月或每季度結算一次收益。根據結算頻率不同,分為B1款產品(每月結算)和B2款產品(每季度結算)。
C類產品,即收益浮動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按照實際投資情況進行結算的產品,至少每周結算一次。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按照精算平衡原理,向參保人提供終身領取、領取期限不少於15年的長期領取等領取方式,並提供相應的養老年金領取金額。參保人可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申請變更養老年金領取方式。
保險公司應至少提供保證返還賬戶價值終身月領(或年領)的養老年金領取方式。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可提供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領(或年領)等其他領取方式。
第十三條 參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可進行產品轉換,包括同一保險公司內的產品轉換,或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
同一保險公司內的產品轉換,是指參保人將一類產品的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同一保險公司的其他類產品。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是指參保人將當前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另一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
對於參保人進行跨保險公司產品轉換的,由本人向擬轉入保險公司申請。
保險公司發生產品轉換操作時,應當及時向中保信平台提交有關信息,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應當通過中保信平台完成有關操作。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可向參保人收取的費用包括初始費、資產管理費和產品轉換費。保險公司應當向參保人明示收取的費用項目和費用水平,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費用收取應體現讓利客戶原則,確保清晰透明、水平合理。
初始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參保人每筆交納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A、B、C類產品可收取初始費,其中,A、B類產品收取比例不超過2%,C類產品收取比例不超過1%。
資產管理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投資賬戶資產淨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C類產品可收取資產管理費,收取比例不超過1%。
產品轉換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參保人轉出的產品賬戶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A、B、C三類產品發生轉換時,可收取產品轉換費,公司內部產品轉換時,每次收取比例不高於0.5%;跨公司產品轉換時,前三個保單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過3%、2%、1%,第四個保單年度起不再收取。
第十五條 參保人發生以下情形,可以申請退保稅延養老保險,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一次性給付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一)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因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導致全殘或身故;
(二)患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定義相關規範。
除上述情形外,參保人不可退保。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產品指引》和本辦法所附示範條款開發稅延養老保險產品。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開發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產品命名格式為:保險公司名稱+「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類型(A、B1、B2、C款)+(年度)。
除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規定的產品審批材料外,保險公司經營C類產品的,應當建立投資經理管理制度,明確產品投資經理,加強對投資經理的資質審核和考核管理,相關制度性文件及投資經理情況應一併上報。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審慎」原則,根據精算原理和有關保險監管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計提各項準備金,並定期進行充足性測試。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逐月跟蹤稅延養老保險的資金積累、投資收益和養老年金給付情況,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不斷優化稅延養老保險精算平衡模型,持續提升測算和評估的科學性、有效性,確保業務長期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稅延養老保險銷售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不得引導或縱容銷售人員進行違背誠信原則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保險公司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通過移動終端等互聯網模式銷售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簡化投保流程。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對B類產品進行利益演示,並就長期資金的合理投資收益預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確定性向參保人進行充分解釋說明。B類產品適用兩檔演示利率,第一檔演示利率為保底收益率(年複利),第二檔演示利率上限為4.5%(年複利)。
C類產品不得進行利益演示。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購買C類產品的參保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協助參保人選擇產品。參保人年齡大於55周歲的,保險公司不得向其銷售C類產品。
參保人每次交費(含轉入產品賬戶價值)時,購買C類產品不得超過其當次交費的50%。參保人進行產品轉換時,C類產品賬戶價值不得超過其全部產品賬戶價值的50%。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誤導公眾,不得誇大投資收益,不得強制搭售其他商業保險產品。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通過中保信平台,對參保人身份等信息進行驗證,符合條件方可承保。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在確認收到參保人交費後,應當為參保人開具發票和保險憑證,載明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名稱和交費金額等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稅延養老保險業務保險憑證管理制度,保險憑證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設計、印製或授權分支機構印製,並建立樣本檔案。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稅延養老保險扣除憑證為扣除憑據,扣除憑證可通過中保信平台獲取。
第二十八條 試點期間,參保人達到規定條件領取養老年金、退保或理賠時,保險公司在參保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最後一次交費地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
第二十九條 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審慎、長期穩健原則,根據資金性質開展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追求長期保值增值,確保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第三十條 稅延養老保險資金可委託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優先選擇具備長久期負債資金管理經驗,具有完善的資產配置體系,固定收益投資、權益投資和另類投資經驗豐富,風險管控機制健全的投資管理人。
第三十一條 不同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設立單獨的投資賬戶,並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估值核算等環節,獨立於自有資金和其他保險產品。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稅延養老保險業務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定期對資產負債管理、資產配置、業務策略和投資策略、風險狀況等進行識別、監控和評估,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三十三條 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資金運用,在資金運用範圍、比例限制、投資能力、投資管理等方面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進行單獨核算,單獨出具利潤表等財務報告。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稅延養老保險的資金管理,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嚴格劃撥和使用資金。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費用分攤有關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進行費用認定和分攤。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據實列支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費用,加強費用控制力度,提高費用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中保信開發建設中保信平台,並與稅務系統、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進行對接,為稅延養老保險的賬戶管理、信息查詢、稅務稽核、業務監管等提供基礎性服務。具體包括以下服務功能:
(一)資金賬戶校驗,登記參保人的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並進行唯一性校驗;
(二)賬戶信息管理,記錄參保人稅延養老保險有關信息,支持稅延養老保險的承保、產品轉換等信息的集中和處理,支持有關涉稅操作等;
稅延養老保險有關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權益信息和個人稅前扣除信息。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參保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首次參保日期、資金賬戶等;個人權益信息,包括交費明細、費用支出、產品賬戶收益、產品賬戶餘額、養老年金給付等;個人稅前扣除信息,包括累計已扣除金額、待扣除金額等。
(三)扣除憑證出具,為參保人出具稅延養老保險扣除憑證;
(四)賬戶信息查詢,為參保人提供自助式稅延養老保險信息查詢服務;
(五)產品名錄公示,向社會公布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通過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清單;
(六)監管信息報送,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稅延養老保險統計數據;
(七)稅務稽核,向稅務機關報送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有關信息,支持稅務機關要求的稅務稽核有關操作;
(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功能。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負責採集參保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和個人權益信息,與中保信平台實現系統對接、信息報送和數據交互,並確保信息報送和數據交互過程中有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中保信應當建立稅延養老保險信息保密制度,嚴格用戶權限管理,切實保護參保人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完善組織架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人員配備,向參保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運營管理服務。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快捷」的服務原則,向參保人提供移動終端、櫃面、電話、網絡等多種服務形式,滿足差異化服務需求,匹配線上線下一體化系統支持平台。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移動終端、書面等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向參保人主動提供個人賬戶信息和產品信息,並向參保人提供通過移動終端的實時查詢服務。保險公司通過各種形式提供的服務信息應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服務網點應配備具有明確標識的櫃檯或服務人員,具備政策宣傳、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為客戶提供便捷服務。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能夠在中國境內提供異地的養老年金給付、全殘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產品轉換等服務,滿足參保人異地服務需求。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積極解決與客戶之間的爭議,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司、中保信應當按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其官方網站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眾公布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服務內容、服務承諾、養老年金領取和保險金給付流程、C類產品投資經理信息、諮詢投訴方式、客戶服務聯繫方式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由總公司統一管理,確保所披露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條 中保信應通過中保信平台向社會公布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產品名單、業務辦理流程、諮詢方式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進行監管。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定期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相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派出機構應當與地方財政、稅務、人社等部門做好溝通配合,加強對轄區內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動態評估,總結試點經驗,維護市場秩序,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 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經營情況應當接受當地財政、稅務、人社、審計等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開透明運行。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滿足第六條有關條件時,應當停止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新業務直至其重新滿足有關條件。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保險公司受到下列行政處罰:
(一)單次罰款金額在1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50萬元)的;
(二)限制業務範圍的;
(三)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責令停業整頓的;
(五)計劃單列市分公司或省級分公司被吊銷業務許可證的;
(六)董事長、總經理被撤銷任職資格或行業禁入的;
(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示範條款
附件: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示範條款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基本條款
第一條 合同構成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基本條款」)、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賬戶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賬戶利益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投保文件、變更申請書、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本合同遵循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以下簡稱「稅延政策規定」),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在規定額度內允許稅前扣除。
第二條 投保範圍
1.被保險人範圍:凡符合稅延政策規定,16周歲(詳見釋義1.)以上,且投保時年齡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詳見釋義2.)的個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2.投保人範圍:本合同的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三條 合同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本合同生效日即為保單生效日。
第四條 合同內容變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協商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投保人應填寫變更合同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合同內容的變更應符合稅延政策規定。
第五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1.本合同生效後,若被保險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詳見釋義3.),投保人可以申請解除本合同。若投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申請解除本合同,本公司退還申請解除合同時的產品賬戶價值,並按稅延政策規定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若投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後申請解除本合同,處理方式如下:
(1)如投保人選擇保證返還賬戶價值終身月領(或年領)方式,且申請解除合同時本公司已給付的養老年金總和(扣除應納稅款前)小於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的產品賬戶價值,本公司退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的產品賬戶價值與已給付的養老年金總和(扣除應納稅款前)的差額,並按稅延政策規定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2)如投保人選擇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領(或年領),本公司退還固定領取期內尚未給付的養老年金之和(扣除應納稅款前),並按稅延政策規定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除上述情形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填寫合同解除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本公司認可醫院(詳見釋義4.)的專科醫生(詳見釋義5.)出具的附有病歷、必要病理檢驗、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書;
(4)解除合同時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3.如果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託人除提供上述證明和資料外,須另行出具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請書及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註銷產品賬戶,本合同終止。
第六條 合同終止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本合同終止:
1.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經履行完畢保險責任的;
3.本合同因條款所列其他情況而終止的。
第七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保險期間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時開始,保險期間為終身或長期。
第八條 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及領取方式
投保人須在投保時指定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及領取方式:
1.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不得早於國家規定退休年齡;
2.養老年金領取方式為保證返還賬戶價值終身月領(或年領)、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領(或年領);
3.被保險人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投保人可以申請變更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或領取方式,變更應符合稅延政策規定;
4.被保險人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後,不得變更養老年金領取方式。
第九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養老年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的產品賬戶價值,按投保人指定的養老年金領取方式及投保時本公司提供的養老年金領取標準表,確定被保險人每月(或每年)養老年金領取金額,養老年金領取方式及領取金額將在領取憑證上載明。被保險人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後,本公司註銷產品賬戶,並按被保險人選定的領取方式按期給付養老年金,同時按稅延政策規定從當期給付的養老年金中扣除應納稅款。
本公司提供的養老年金領取方式為保證返還賬戶價值終身月領(或年領)、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領(或年領):
(1)保證返還賬戶價值終身月領(或年領)
在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及其後每月(或每年)的對應日,如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按確定的領取金額給付養老年金,並按稅延政策規定扣除當期給付的養老年金對應的應納稅款,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詳見釋義6.)。如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時,本公司已給付的養老年金總和(扣除應納稅款前)小於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的產品賬戶價值,本公司按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的產品賬戶價值與已給付的養老年金總和(扣除應納稅款前)的差額一次性給付,並按稅延政策規定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本合同終止。
(2)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領(或年領)
在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及其後每月(或每年)的對應日,如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按確定的領取金額給付養老年金, 並按稅延政策規定扣除當期給付的養老年金對應的應納稅款,直至固定領取期限屆滿,本合同終止。如被保險人在固定領取期限屆滿前身故或身體全殘,本公司按固定領取期內尚未給付的養老年金之和(扣除應納稅款前)一次性給付, 並按稅延政策規定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本合同終止。
2.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發生在60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詳見釋義7.)前,本公司給付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的產品賬戶價值,並按稅延政策規定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同時按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的產品賬戶價值的5%額外給付身故保險金,註銷產品賬戶,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於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發生在60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後(含當日),本公司給付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的產品賬戶價值,並按稅延政策規定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註銷產品賬戶,本合同終止。
3.身體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身體全殘,且身體全殘發生在60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前,本公司給付申請身體全殘保險金時的產品賬戶價值,並按稅延政策規定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同時按申請身體全殘保險金時的產品賬戶價值的5%額外給付身體全殘保險金,註銷產品賬戶,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於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身體全殘,且身體全殘發生在60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後(含當日),本公司給付申請身體全殘保險金時的產品賬戶價值,並按稅延政策規定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註銷產品賬戶,本合同終止。
第十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於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體全殘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全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2.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詳見釋義8.);
3.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發生上述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註銷產品賬戶,本合同終止,本公司退還申請給付時的產品賬戶價值,並按稅延政策規定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除另有規定外,按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發生上述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體全殘的,本公司註銷產品賬戶,本合同終止,本公司退還申請給付時的產品賬戶價值,並按稅延政策規定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第十一條 保險費的交納
1.本合同生效後至被保險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投保人可按本合同的約定按年或按月交納保險費,交費方式和交費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約定的交費方式和交費金額將在保險單上載明。
2.投保人可申請變更交費方式或交費金額。
3.投保人在申請變更交費方式或交費金額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變更時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4.上述保險費的交納事宜,應符合稅延政策規定。
第十二條 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養老年金、身體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須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的申請
1.申請養老年金時,由養老年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及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被保險人已辦理退休的有效證明;
(4)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申請人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5)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6)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7)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請身體全殘保險金時,由身體全殘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及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本公司認可鑑定機構(詳見釋義9.)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4)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5)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4.如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金申請。
5.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6.本公司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 保險金的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合同所列的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後,將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給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六條 訴訟時效
申請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會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對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將在投保單、保險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免除本公司責任條款不產生效力。本公司會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並不退還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但將退還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本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八條 產品轉換
1.本合同生效後至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投保人可申請將本合同的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本公司其他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或轉移至其他保險公司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產品轉換須符合本公司的相關規定。
2.投保人在申請產品轉換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辦理產品轉換時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3.本公司接受投保人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符合稅延政策規定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的產品賬戶價值轉入,轉入時須符合本公司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殘疾程度鑑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全殘的,應在治療結束後,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能夠證明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對殘疾程度的認定有異議,則以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如果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出具資料或進行司法鑑定。
第二十條 年齡、性別確定與錯誤處理
1.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2.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本公司將按真實年齡和性別進行更改;如已領取養老年金,將按真實年齡和性別重新計算養老年金領取標準。
第二十一條 多給付保險金的扣除
本公司在辦理給付保險金或退還產品賬戶價值等事項時,實際給付金額多於應付金額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項的差額部分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聯繫方式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繫方式變更時,請及時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載明的最後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繫方式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投保人。
第二十三條 宣告死亡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據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決或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
如日後被保險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保險金領取人應將已領取的保險金於被保險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之日起30日內退還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協商處理。
第二十四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從下列二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共同選擇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釋義
1.周歲:以法定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自出生之日起為0周歲,每經過1年增加1歲,不足1年的不計。
2.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被保險人實際辦理退休時的年齡小於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以實際退休年齡為準。退休年齡應為周歲年齡,周歲年齡以法定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3.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保協壽〔2007〕9號)規定的25種重大疾病,以及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重新修訂或頒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等內容,按重新修訂或頒布的內容執行。
4.認可醫院:指二級及以上非盈利性醫院、二級及以上社保定點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院。具體可登陸本公司主頁(www.***.com)查詢或諮詢本公司全國客戶服務電話***,或者本公司有關保險單(憑證)、批單或批註中列明的醫療衛生機構。
5.專科醫生: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3)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
(4)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6.身體全殘:本合同所述「身體全殘」指下列情形之一: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導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且病程持續超過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並由本公司認可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書。
關節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至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7.保單生效對應日:指保單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如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當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
8.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9.認可鑑定機構:指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具體可登陸本公司主頁(www.***.com)查詢或諮詢本公司全國客戶服務電話***,或者本公司有關保險單(憑證)、批單或批註中列明的醫療衛生機構。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A款產品賬戶利益條款
第一條 產品賬戶
本合同生效後至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本公司為投保人投保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A款產品建立產品賬戶。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或轉入的產品賬戶價值計入產品賬戶後,按本合同相關規定進行運作。
第二條 費用收取
1.初始費用
(1)投保人交納的每筆保險費,本公司按該筆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費用,初始費用收取比例不高於2%。
(2)對於因產品轉換而轉入的產品賬戶價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費用,後續交納的保險費將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費用。
2.產品轉換費
(1)投保人申請將本合同的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本公司其他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時,每次按轉出的產品賬戶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產品轉換費,收取比例不高於0.5%。
(2)投保人申請將本合同的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其他保險公司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時,本公司將申請產品轉換時的產品賬戶價值按以下比例收取產品轉換費。
保單年度(詳見釋義1.)
產品轉換費收取比例
第1保單年度
3%
第2保單年度
2%
第3保單年度
1%
第4保單年度及以後
0%
第三條 結算利息
本合同生效後至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本公司在每個結算日(詳見釋義2.)或產品賬戶註銷時,根據本合同產品賬戶的保證利率(詳見釋義3.)結算產品賬戶利息,並將結算利息等額計入產品賬戶價值。
第四條 產品賬戶價值的計算
本合同生效後至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產品賬戶價值按如下方法計算:
1.投保人每次交納保險費後,產品賬戶價值按該次交納的保險費扣除初始費用後的餘額等額增加;
2.產品賬戶價值轉入時,產品賬戶價值按投保人向該賬戶轉入的金額等額增加;
3.本公司進行賬戶結算後,產品賬戶價值按結算利息等額增加;
4.產品賬戶價值轉出時,產品賬戶價值按投保人從該賬戶轉出金額等額減少,並按轉出金額扣除產品轉換費後的餘額轉出;
5.出現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影響產品賬戶價值的情形,產品賬戶價值按約定增加或減少。
第五條 釋義
1.保單年度:從保單生效日或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2.結算日:本公司每月至少結算一次,原則上每月一日為結算日。
3.保證利率:本合同產品賬戶的保證利率為年利率*%。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B1款產品賬戶利益條款
第一條 產品賬戶
本合同生效後至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本公司為投保人投保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B1款產品建立產品賬戶。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或轉入的產品賬戶價值計入產品賬戶後,按本合同相關規定進行運作。
第二條 費用收取
1.初始費用
(1)投保人交納的每筆保險費,本公司按該筆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費用,初始費用收取比例不高於2%。
(2)對於因產品轉換而轉入的產品賬戶價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費用,後續交納的保險費將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費用。
2.產品轉換費
(1)投保人申請將本合同的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本公司其他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時,每次按轉出的產品賬戶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產品轉換費,收取比例不高於0.5%。
(2)投保人申請將本合同的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其他保險公司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時,本公司將申請產品轉換時的產品賬戶價值按以下比例收取產品轉換費。
保單年度(詳見釋義1.)
產品轉換費收取比例
第1保單年度
3%
第2保單年度
2%
第3保單年度
1%
第4保單年度及以後
0%
第三條 結算利息
本合同生效後至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本公司在每個結算日(詳見釋義2.)或產品賬戶註銷時對產品賬戶進行結算。
在每個結算日結算時,本公司根據公布的結算利率(詳見釋義3.)結算產品賬戶利息,並將結算利息等額計入產品賬戶價值。
在產品賬戶註銷結算時,本公司根據本合同產品賬戶的保證利率(詳見釋義4.)結算產品賬戶利息,並將結算利息等額計入產品賬戶價值。
第四條 產品賬戶價值的計算
本合同生效後至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產品賬戶價值按如下方法計算:
1.投保人每次交納保險費後,產品賬戶價值按該次交納的保險費扣除初始費用後的餘額等額增加;
2.產品賬戶價值轉入時,產品賬戶價值按投保人向該賬戶轉入的金額等額增加;
3.本公司進行賬戶結算後,產品賬戶價值按結算利息等額增加;
4.產品賬戶價值轉出時,產品賬戶價值按投保人從該賬戶轉出金額等額減少,並按轉出金額扣除產品轉換費後的餘額轉出;
5.出現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影響產品賬戶價值的情形,產品賬戶價值按約定增加或減少。
第五條 釋義
1.保單年度:從保單生效日或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2.結算日:本公司每月至少結算一次,原則上每月一日為結算日。
3.結算利率:本公司每月至少確定並公布一次結算利率,並於每月結算日後的6個工作日內公布。結算利率為日利率,其對應的年利率不低於保證利率。
4.保證利率:本合同產品賬戶的保證利率為年利率*%。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B2款產品賬戶利益條款
第一條 產品賬戶
本合同生效後至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本公司為投保人投保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B2款產品建立產品賬戶。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或轉入的產品賬戶價值計入產品賬戶後,按本合同相關規定進行運作。
第二條 費用收取
1.初始費用
(1)投保人交納的每筆保險費,本公司按該筆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費用,初始費用收取比例不高於2%。
(2)對於因產品轉換而轉入的產品賬戶價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費用,後續交納的保險費將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費用。
2.產品轉換費
(1)投保人申請將本合同的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本公司其他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時,每次按轉出的產品賬戶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產品轉換費,收取比例不高於0.5%。
(2)投保人申請將本合同的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其他保險公司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時,本公司將申請產品轉換時的產品賬戶價值按以下比例收取產品轉換費。
保單年度(詳見釋義1.)
產品轉換費收取比例
第1保單年度
3%
第2保單年度
2%
第3保單年度
1%
第4保單年度及以後
0%
第三條 保證收益
本合同生效後至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在每個季度末或產品賬戶註銷時,本公司將根據本合同產品賬戶的保證利率(詳見釋義2.)計算產品賬戶保證收益(詳見釋義3.),並將保證收益等額計入產品賬戶價值。
第四條 保單分紅
本合同生效後至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本公司每季度對上一季度該類保險業務進行核算,如確定有紅利分配,則根據該類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分紅水平並進行紅利分配,並將分配的紅利等額計入產品賬戶價值參與下一次保單分紅。保單紅利是不確定的。
第五條 產品賬戶價值的計算
本合同生效後至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產品賬戶價值按如下方法計算:
1.投保人每次交納保險費後,產品賬戶價值按該次交納的保險費扣除初始費用後的餘額等額增加;
2.產品賬戶價值轉入時,產品賬戶價值按投保人向該賬戶轉入的金額等額增加;
3.本公司計算保證收益後,產品賬戶價值按保證收益等額增加;
4.本公司分配紅利後,產品賬戶價值按分配的紅利等額增加;
5.產品賬戶價值轉出時,產品賬戶價值按投保人從該賬戶轉出金額等額減少,並按轉出金額扣除產品轉換費後的餘額轉出;
6.出現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影響產品賬戶價值的情形,產品賬戶價值按約定增加或減少。
第六條 釋義
1.保單年度:從保單生效日或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2.保證利率:本合同產品賬戶的保證利率為年利率*%。
3.保證收益:根據本合同產品賬戶的保證利率複利計算所得的收益。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C款賬戶利益條款
第一條 產品賬戶
本合同生效後至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本公司為投保人投保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C款產品建立產品賬戶,產品賬戶下設有投資賬戶。
第二條 費用收取
1.初始費用
(1)投保人交納的每筆保險費,本公司按該筆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費用,初始費用收取比例不高於1%。
(2)對於因產品轉換而轉入的產品賬戶價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費用,後續交納的保險費將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費用。
2.資產管理費
本公司在每個資產評估日按投資賬戶資產淨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資賬戶資產管理費,計算公式如下:
投資賬戶資產管理費 = 投資賬戶資產淨值×資產管理費收取比例×距上次資產評估日天數÷365。
資產管理費收取比例根據投資賬戶類型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本公司有權對資產管理費收取比例進行調整,但該比例最高不超過1%,並將提前通知投保人。
3.產品轉換費
(1)投保人申請將本合同的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本公司其他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時,每次按轉出的產品賬戶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產品轉換費,收取比例不高於0.5%。
(2)投保人申請將本合同的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其他保險公司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時,本公司將申請產品轉換時的產品賬戶價值按以下比例收取產品轉換費。
保單年度(詳見釋義1.)
產品轉換費收取比例
第1保單年度
3%
第2保單年度
2%
第3保單年度
1%
第4保單年度及以後
0%
第三條 投資賬戶
投資賬戶是本公司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資產單獨管理的資金賬戶。本公司根據投資賬戶的投資策略決定相應的投資組合。投資賬戶的投資風險完全由投保人承擔。
第四條 投資賬戶評估
本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投資賬戶進行評估,確定投資賬戶資產淨值。資產評估日由本公司確定,每周至少有一個資產評估日。
投資賬戶資產淨值,是指投資賬戶下各項資產的價值總和扣除投資賬戶運作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付的各項款項、稅金及其它負債後的淨值。
若因投資賬戶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停市或者其他本公司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觀因素,致使本公司無法評估投資賬戶的,本公司可以暫停或者延遲進行評估。
第五條 投資單位價格
投資賬戶以投資單位為計量單位。本公司根據資產評估日投資賬戶評估結果,計算並公布該日投資單位價格。投資單位價格精確到小數點後4位。投資單位價格分為投資單位賣出價和投資單位買入價。
投資單位賣出價為投保人向本公司賣出投資單位時的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投資賬戶資產淨值-投資賬戶資產管理費)÷投資賬戶投資單位數。
投資單位買入價為投保人向本公司買入投資單位時的價格,投資單位買入價等於賣出價。
第六條 投資單位數
本合同生效後至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投保人每次交納保險費扣除初始費用後的餘額或轉入該產品賬戶的金額,用以購買投資賬戶的投資單位。買入的投資單位數,計算公式如下:
買入的投資單位數=保險費扣除初始費用後的餘額或轉入該產品賬戶的金額÷投資單位買入價。
第七條 產品賬戶價值
本合同生效後至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產品賬戶價值按如下方法計算:
產品賬戶價值=投資賬戶的投資單位數×投資單位賣出價。
發生產品賬戶註銷或產品轉換時,產品賬戶價值按下一個資產評估日的賣出價計算。
第八條 資產評估交易日的約定
任何投資單位的交易申請需在資產評估日前經本公司同意後才適合該資產評估日,本公司有權約定受理參加該次資產評估日交易(詳見釋義2.)的截止時間,遲於該截止時間的交易申請,本公司將在下一資產評估日為投保人進行相關交易。
第九條 特殊情況下交易的約定
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保證大多數投保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發生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或者不尋常的市場行為(諸如證券交易所休市,相關證券品種停止交易,投資賬戶巨額賣出申請(詳見釋義3.)等),本公司可限制接受或者延遲執行投保人賣出投資單位數的申請,被延遲賣出的投資單位將按其實際被賣出時所對應的資產評估日的投資賬戶投資單位賣出價計算其賣出金額。當發生巨額賣出申請時,本公司為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根據該投資賬戶情況決定全額賣出、部分延期賣出或者暫停賣出:
1.全額賣出:當本公司認為有能力支付全部賣出申請時,按正常賣出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賣出:
(1)當日按不低於上一資產評估日投資賬戶內投資單位總數的10%進行交易,其餘申請將延遲交易;
(2)對於當日可以交易的部分,本公司將按照當日該投資賬戶可以進行交易的單位數量占所有申請的單位數量總和的比例,確定當日每個投保人可以交易的投資單位數量;
(3)對於延期交易的部分,投保人可以申請取消交易;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交易申請若沒有申請取消交易,將轉到下一個工作日進行相應處理,且不享有優先交易的權利;之後依次類推,直到全部申請處理完畢為止。
3.暫停賣出: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發生巨額賣出申請,如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賣出申請;已經接受的賣出申請可以延期支付賣出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第十條 釋義
1.保單年度:從保單生效日或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2.交易:指由於保險費分配、產品轉換、投資賬戶轉換等所導致的買入投資賬戶投資單位,或者由於保險金領取、產品轉換、解除合同、投資賬戶轉換等所導致的賣出投資賬戶投資單位時,在資產評估日發生的投資賬戶投資單位的買賣。
3.巨額賣出申請:指由於產品轉換等所引起的在資產評估日當日的投資賬戶淨賣出申請的投資單位數量超過上一資產評估日投資賬戶總投資單位數量的10%。投資賬戶總投資單位數量為所有投保人在該投資賬戶的投資單位數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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