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重點園區極簡審批條例
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重點園區極簡審批條例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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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重點園區
極簡審批條例
(2019年3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廣和深化「多規合一」下的極簡審批改革,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加快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推動重點園區建設項目儘快落地,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原則,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授權,結合本自由貿易試驗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遵循寬進、嚴管、快辦、便民、誠信、公開的原則,最大限度精簡審批事項、評估事項和下放審批權限,探索實施單一部門集中審批管理模式;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推進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標準化,主動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三條 在重點園區逐步推行規劃代立項審批、區域評估代單個項目評估,實行准入清單和告知承諾管理,組織聯合驗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以及實施其他極簡審批做法。
重點園區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條 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三個產業園區(以下簡稱「三園」)範圍內的建設項目,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的規定實施特別極簡審批(以下簡稱「三園」特別極簡審批)。
在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重點園區推廣適用或者部分推廣適用「三園」特別極簡審批的,由省人民政府評估論證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另行制定經濟特區法規規定。
第五條 在其他重點園區推廣適用或者部分推廣適用「三園」特別極簡審批前,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做好下列基礎工作:
(一)組織編制和調整完善重點園區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等規劃;
(二)組織開展相關區域評估,並結合相關評估普查區域內的文物單位、歷史建築、古樹名木等現狀;
(三)編制並公布產業項目准入清單。
第六條 授權符合法定條件的「三園」管理機構行使本產業園區管理事項的行政審批權和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推行極簡審批的需要,充分委託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或者在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重點園區內設點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需要授權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重點園區管理機構行使本園區管理事項的行政審批權和相應的行政處罰權的,由省人民政府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另行制定法規規定。
第七條 鼓勵重點園區結合實際需要,探索改革做法,創新管理模式,深化本區域的極簡審批改革。
第八條 在本自由貿易試驗區重點園區內進行的督查、檢查、巡查、考核等工作,應當適用本條例。
第九條 由國務院及其部門行使審批權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 審批事項和評估事項精簡
第十條 「三園」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以及本園區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的,下列事項不再審批:
(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第十一條 「三園」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以及本園區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的,下列事項不再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一)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
(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准;
(三)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四)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審核;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許可;
(六)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七)城市道路挖掘許可;
(八)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第十二條 在「三園」範圍內,對建築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含)的結構簡單和功能單一的廠房、倉庫、設備用房等建築物,不再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三園」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以及本園區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的,下列事項以區域審核審批替代單個項目審核審批:
(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
(二)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自由貿易試驗區重點園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以及本園區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對地質災害危險性已統一組織區域評估的,不再進行單個項目評估,但具體建設項目用地位於評估劃定的危險性大、中等區段的除外。
第三章 審批程序和流程優化
第十五條 「三園」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以及本園區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的,下列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第十六條 尚未授權重點園區管理機構行使行政審批權的,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重點園區建設項目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審批階段的牽頭部門,並由各牽頭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限定時間,完成本階段的審批。
同一部門實施的管理內容相近或者屬於同一辦理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應當整合為一個審批事項。能夠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替代的審批事項,可以調整為政府內部協作事項。
各審批階段由牽頭部門制定統一的辦事指南和申報表格,每一個審批階段申請人只需提交一套申報材料。不同審批階段的審批部門應當共享申報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十七條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條件或者申請材料欠缺的審批事項,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後,審批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可容缺後補,先予受理,經審查後頒發相關許可證件。
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審批的,審批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補正處理辦法,並要求申請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補正全部材料。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等評價事項不作為項目審批或者核准條件。地震安全性評價由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前辦理完成,其他評價事項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辦理完成。
「三園」以外的重點園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可以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批准手續由建設單位在施工許可前辦理完成。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審批事項,其技術審查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統一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技術審查的,審批部門對技術審查結果作法定要件的符合性審查。經審查符合法定要件的,審批部門依申請核發行政許可證件。
第二十條 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實行施工圖聯合審查,將消防設計審核、防雷裝置設計、人防設計審查等技術審查併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分別作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再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其消防設計審核的技術審查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驗收的事項,建設單位可以向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牽頭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提出聯合驗收申請,由牽頭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統籌組織規劃、消防等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驗收工作,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一制定聯合驗收標準和驗收圖紙,明確驗收時限,推動實現相關部門的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二十二條 竣工驗收事項和產權登記涉及的規劃驗收測量、人防工程測量和房產測繪,應當合併為單個綜合性聯合測繪項目。對於驗收涉及的測繪工作,實行統一測繪、出具多套測繪成果,成果共享。
省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聯合測繪的綜合技術標準,統一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監管中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明確聯合測繪的內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和相關規劃以及相關評估已明確能滿足審批依據要求的指標、要素、參數等數據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在申請材料中無需再提供相關材料,即可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審批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對能夠通過公共數據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請人予以確認;申請人認為通過公共數據平台提取的材料與實際不符的,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作為申請材料。
第四章 監管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以信用監管為核心,完善以記錄、抽查和懲戒為手段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和誠信檔案,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提高監管效能,保障極簡審批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實施極簡審批,應當嚴格履行下列重要職責:
(一)強化對項目後續建設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二)對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及時跟蹤檢查和處理;
(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管理範圍內生態環境質量不下降。
第二十七條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審批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在受理時發現存在明顯虛假承諾的,可拒絕接受承諾,不予辦理有關審批事項。
審批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應當在作出批准後的二個月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並加強後續監管。
第二十八條 省和重點園區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對重點園區管理機構行使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的情況加強監督。
行政審批的委託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託的相關管理機構的監管,指導受委託的相關管理機構實施審批。受委託的相關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依法依約辦理委託事項,並及時向委託機關報告實施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對實施極簡審批的審批部門、重點園區管理機構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管和考評。
第三十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險防控,建立和實施有關風險評估制度,制定有關風險防控預案,及時處置和化解實施極簡審批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和問題。
第三十一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最大限度實行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逐步實現一網通辦、一口辦理,將重點園區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全省統一的在線政務服務平台辦理。
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應當開設極簡審批專項通道,允許申報材料容缺後補。
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應當集中提供建設項目涉及的法律法規、辦事指南、標準規範、問題解答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機構、相關審批部門以及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政務服務大廳為企業和個人提供綜合諮詢、專業諮詢服務,並提供幫辦服務。
支持專業諮詢機構開展諮詢市場化服務。
第三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履行極簡審批行為的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郵箱,及時調查舉報、投訴問題並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重點園區的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約追究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直至作出強制退出園區處理:
(一)未按照承諾開展投資運營等相關工作的;
(二)違反相關規劃或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
(三)違反施工安全或者工程質量規定的;
(四)違反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的;
(五)其他違法違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違反本條例有關告知承諾制規定的,審批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撤銷相應的行政許可。造成危害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在承諾期限內補正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審批部門依法撤銷相應的行政許可。
第三十七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不履行承諾或者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將其違法違規信息記入企業和個人誠信檔案,並禁止其在二年內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和容缺後補等規定;情節嚴重的,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實行聯合懲戒。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在土地出讓、政府採購、國有產權交易、財政資金補助補貼、工程招投標、從業資格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第三十八條 審批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以及相關主管部門、政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嚴肅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問責、處分:
(一)對依法不再審批的事項實施審批或者變相審批的;
(二)對依法不再評估的事項要求實施評估或者變相評估的;
(三)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審批事項或者服務事項不予辦理、推諉辦理或者拖延辦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五)不依法履行有關公開職責或者告知職責的;
(六)不依法提供或者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為了推進和實施極簡審批,出現一般性失誤、輕微違紀違法且未造成實際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省和重點園區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極簡審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告知承諾制,是指對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的審批事項,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行政審批申請,相關部門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且符合基本條件的,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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