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制定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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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19年9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投資促進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五章 金融創新
第六章 內陸開放
第七章 營商環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以制度創新為核心,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經驗,建設服務「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投資、貿易、金融結算便利化三位一體的綜合試驗區、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風險壓力測試區、改革系統集成的先行區、開放平台協同發展區,推動重慶構建西部地區門戶城市全方位開放新格局,帶動西部大開發戰略深入實施。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探索建設符合內陸開放發展定位的自由貿易港。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遵循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服務完善和監管高效的原則,建設以多式聯運為核心的內陸國際物流樞紐、以貨物貿易為基礎的內陸國際貿易中心、以金融結算便利化為重點的現代金融中心、以互聯互通為目標的現代服務業運營中心和以科技創新為支撐的國家重要現代製造業基地。
第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大膽探索、先行先試,深化各領域改革開放試點,加大壓力測試,加強監管,防範風險。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鼓勵改革創新、寬容失敗的激勵機制和容錯免責機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激發創新活力。
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權責分工明確、區域協同配合、運轉有序高效、信息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與市內國家級開發區、重要功能區的協同發展,實現優勢互補、政策互惠、資源共享、相互促進。
第七條 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自貿試驗區全面建設,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重大事項。
市商務主管部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總體方案,擬定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推動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並指導自貿試驗區各片區貫徹執行;
(二)協調研究和解決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中的難點和問題;
(三)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公共信息,開展對外宣傳、聯絡和交流;
(四)通過運行評估、督促檢查、目標考核等方式,統籌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的實施、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的複製推廣;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八條 市投資、貿易、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推動實施相關領域的制度創新和改革試點。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共同做好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
海關、海事、邊檢、外匯、金融、稅務等中央在渝機構,依法履行相關工作職責,爭取上級部門授權和改革試點,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
第九條 自貿試驗區各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區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領導自貿試驗區區域建設管理工作。
區域管理機構應當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建立協同發展機制,根據總體方案規定的功能定位和目標發展優勢產業,實現信息共享、優勢互補、相互借鑑、合作聯動、協同開放。
區域管理機構在市商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落實自貿試驗區具體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落實管轄區域的改革試點任務,複製推廣改革創新經驗,梳理制度創新案例;
(二)組織實施管轄區域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和重大項目引進與建設;
(三)制定與自貿試驗區改革相關的重大措施和方案,並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四)建立企業投訴快速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投資企業或者其他投資者反映的問題;
(五)根據發展需要,可以提出行使市級管理權限的目錄,依照法定程序報有權機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職責。
區域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專門工作機構加強工作協調和督促檢查,統籌推進管轄區域自貿試驗區建設。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發展需要,依照國家規定向自貿試驗區區域管理機構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
區域管理機構應當主動研究提出推進投資促進、貿易便利、金融創新、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創新措施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權限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區域管理機構先行先試;創新措施涉及國家有關部門權限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
第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獲得國家授權試點或者符合國家改革創新發展要求,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有權機關作出決定。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本市地方性法規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本市政府規章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三章 投資促進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積極吸引外商投資,支持境外投資者全面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保護境外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負面清單以外的外商投資,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國家對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設立綜合窗口,推行「一窗一次性受理」負責制,建立投資諮詢、投資項目核准(備案)、企業登記等便捷服務體系,簡化投資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提升投資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改革,縮減企業開辦時限,簡化企業登記程序,推行設立、變更、備案、註銷等登記事項全程電子化、企業名稱登記自主申報和市場主體簡易註銷制度,試行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度。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審批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優化網上審批、並聯審批等模式,提高審批效能。
自貿試驗區實行「證照分離」制度,根據國家規定,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採取取消審批、審批改備案、審批改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措施推進改革。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要許可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前置許可的除外。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便捷通道,為區內登記設立企業的資金進出和結算等提供便利,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以按照規定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到重慶轄區內其他地區再投資或者開展業務的,適用自貿試驗區投資政策,但是投資項目備案遵循屬地備案原則的除外。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區內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合作、創新對外投資合作方式。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境外投資全程服務和事中事後監管,完善境外資產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優化口岸營商環境,完善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縮減口岸整體通關時間,降低進出口環節的合規成本。
自貿試驗區應當優化海關監管方式,完善進出境安全准入管理,強化對國家禁止和限制入境貨物、物品的監管。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模式,實施海關、邊檢、海事、稅務、外匯等口岸管理部門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模式改革創新,公示口岸進出口收費目錄清單,定期對收費標準的合理性進行評估,完善在線收付匯、出口退稅申報等功能,共享國際貿易鏈條信息,支持擴大跨部門聯網核查監管證件範圍。
自貿試驗區應當依託中新(重慶)戰略性互聯互通示範項目(以下簡稱中新互聯互通項目),加強與新加坡「單一窗口」數據與信息的對接。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建立與國際貿易等業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服務模式。
自貿試驗區應當將企業運營信息納入徵信監管系統,探索建立基於企業誠信評價和商品風險評估的通關便利制度。
第二十三條 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原則,在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下列改革創新:
(一)實施倉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允許非保稅貨物以非報關方式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保稅貨物集拼、分撥後,實際離境出口或者出區返回境內;
(二)推行通關無紙化,允許企業自選核算方式,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促進貿易業態發展;
(三)簡化貨物流轉流程,允許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實行智能化商品備案模式,簡化備案手續;
(四)對註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五)對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沒有檢疫要求的出境動植物產品,實施快速驗放;
(六)對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研發用樣機免於辦理強制性認證,對入境維修復出口機電料件免於實施裝運前檢驗。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鑑定機構發展和規範的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際通行規則,採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口岸開放,拓展口岸功能,建設智慧口岸。
鼓勵發展直接或者間接依託口岸的經濟業態,完善口岸配套服務和提升便利水平,促進鐵海聯運、江海聯運發展,強化與周邊地區間的有機銜接,增強口岸輻射帶動作用。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首次進口藥品和生物製品等口岸。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和鼓勵發展貿易新業態、新模式,通過以下方式推進貿易轉型升級:
(一)促進內陸加工貿易發展,打造產業梯度轉移的國際加工基地,完善全流程產業鏈,提高貿易附加值;
(二)促進服務貿易發展,鼓勵跨國公司在區內設立總部和功能性營運中心,開展研發設計和面向全球市場、風險可控的境內外維修、檢測等業務;
(三)促進對外文化貿易發展,深化藝術品交易市場功能拓展和培育文化產業,開展面向全球的保稅文化藝術品的展示、拍賣、交易業務;
(四)促進新型貿易發展,鼓勵開展轉口貿易、保稅展示交易、保稅維修、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飛機保稅租賃等新業態,允許在汽車整車進口口岸的綜合保稅區內開展進口汽車保稅存儲、展示等業務,大力發展國際快遞物流。
第五章 金融創新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穩步開展跨境結算、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等方面的改革創新,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增強金融服務功能,發展新興金融業態。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下列跨境金融結算服務改革創新:
(一)實施適應內陸加工貿易、轉口貿易等多種貿易業態的結算便利化措施;
(二)探索與要素市場跨境交易相適應的外匯收支便利化措施,支持區域要素市場開展國際貿易業務;
(三)支持發展總部經濟,放寬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准入條件;
(四)允許重慶市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支付機構合作,按照有關規定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跨境本外幣支付結算服務;
(五)推進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發展,在保證交易真實性、合法性的情況下,支持支付機構逐步擴大業務範圍;
(六)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內各項跨境收支業務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
(七)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對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企業的外匯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下列跨境人民幣業務改革創新:
(一)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需要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二)允許區內註冊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允許區內租賃企業在境外開立人民幣賬戶用於跨境人民幣租賃業務;
(三)支持區內保險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和全球保單分入業務;
(四)探索區內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銷售人民幣理財產品、開展人民幣項下跨境擔保等業務;
(五)允許外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發起管理境內外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
(六)鼓勵區內金融機構創新面向國際的人民幣金融產品,擴大境外人民幣投資境內金融產品的範圍;
(七)支持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業務。
第三十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下列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措施:
(一)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
(二)支持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通過法定方式開展境外融資並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三)支持區內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雙向投資於境內外證券市場;
(四)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
(五)支持商業保理業務發展,探索相適合的監管模式。
第三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依法設立下列金融機構:
(一)符合條件的境內、境外資本在區內發起和參與設立金融機構;
(二)證券經營機構在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專業子公司;
(三)在區內設立貨幣兌換、徵信等專業化機構;
(四)在區內設立內外資再保險、外資健康保險、國際多式聯運物流專業保險等機構;
(五)在區內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制保險機構等新型保險組織,以及為保險業發展提供配套服務的保險經紀、保險代理等專業性保險服務機構。
第三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增強下列跨境金融服務功能:
(一)允許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自主開展資金交易業務;
(二)支持符合條件的重慶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對外匯即期業務和衍生品交易;
(三)支持區內符合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四)鼓勵國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業務,探索擴大期貨保稅交割試點的品種;
(五)探索在區內開展巨災保險服務創新;
(六)推動內資融資租賃企業試點,探索建立融資租賃企業審批、監管制度;
(七)支持發展科技金融,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
(八)推動跨境鐵路單證、多式聯運單證的融資、結算便利化。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綜合性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保障自貿試驗區內的金融安全與穩定。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自貿試驗區和相關部門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金融風險監測、評估和防範工作。
第六章 內陸開放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構建全方位開放新格局,發揮中新互聯互通項目營運中心作用,以及內陸國際物流樞紐和口岸高地功能,建設西部陸海新通道,推進「一帶一路」與長江經濟帶聯動發展,推動長江經濟帶和成渝城市群協同發展,建立區域聯動發展機制,促進區域產業轉型升級。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在區內設立西部陸海新通道運營中心和跨國跨區域合資運營平台,推動形成跨區域共建機制。
自貿試驗區推動中歐班列(重慶)國際鐵路大通道綜合功能拓展和國際海關監管合作。
第三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推動國際物流分撥中心運營平台建設,提升國際物流分撥通道能力,培育和壯大國際物流分撥中心市場主體,構建國際物流分撥中心的金融業態支撐,鼓勵利用綠色物流技術。
自貿試驗區支持物流金融發展,推動構建集中統一的動產抵押登記和動產質押信息服務系統、物流全過程監管動態跟蹤服務系統、開放式投融資對接服務系統、物流及供應鏈普惠性融資增信服務系統。
支持自貿試驗區利用中歐班列開展郵件快件進出口常態化運輸。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覆蓋鐵路、公路、水運、航空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物流運輸體系,建立多式聯運監管服務平台,推進多式聯運「一單制」。
自貿試驗區應當以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為依託,構建重慶市物流信息平台,推動跨通道、跨運輸方式、跨區域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積極探索陸上貿易規則,創新鐵路單證及其配套規則。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區域合作,積極促進鐵路運輸單證物權化的推廣應用。
第三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與中新互聯互通項目在以下方面實現協同發展:
(一)共同推動跨境金融合作創新,探索跨境風險防控協同處置機制;
(二)建設國際航空樞紐,發展航空產業和臨空經濟;
(三)支持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多種物流方式聯動的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
(四)支持中新(重慶)國際互聯網數據專用通道建設,鼓勵增值電信業務先行先試。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聯動發展機制,利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輻射政策,聚集高端科技要素和創新創業資源,探索區域科技合作新模式,建設具有創新示範和帶動作用的區域性創新平台,構建完善的創新創業體系,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環境。
第四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與成渝城市群協同發展機制,推動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促進開放通道與平台共建,加強市場有機融合,提升區域協同創新能力,實現公共服務對接共享。
第七章 營商環境
第四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不斷優化法治環境、政務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構建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訴訟、仲裁、調解相互銜接的一站式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確保公開、公平、公正、靈活、高效處理糾紛。
支持自貿試驗區司法機關建立專業化審判機制,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支持自貿試驗區仲裁機構借鑑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建立適應自貿試驗區特點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仲裁的國際化程度。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借鑑國際先進規則,及時化解各類民商事糾紛。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市場主體自律、業界自治、社會監督、政府監管四位一體的綜合監管體系,發揮社會多元共治的作用,為企業和個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管理和服務。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行政權責清單制度,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加大制度創新和政府職能轉變力度,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新產品、新業態推行包容審慎的監管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對自貿試驗區企業設置檢查和評比項目。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通過重慶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系統實現自貿試驗區內建設發展項目、貿易投資政策、金融支持和監管服務等政務信息共享。
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務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眾全面、及時、準確地公布。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及其涉及的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的政策諮詢,並組織提供優質、高效和便捷的能源、通信、交通、教育、醫療、法律等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提升公共產品質量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遵循稅制改革和國際慣例要求,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有關稅收政策,落實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稅收政策。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便捷、高效的稅收服務體系,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推行網上辦稅,提供在線納稅諮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實現主要涉稅事項跨區域通辦。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注重生態環境保護,鼓勵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以下人才服務保障:
(一)建立以用人主體認可、業內認同和業績薪酬為導向的綜合人才評價認定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推動國內外職業資格互認;
(二)優化完善人才的引進激勵機制和創新創業激勵機制,在人才引進培養、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激勵、創業孵化、創投融資、產業扶持等方面先行先試,為各類人才提供創業與發展平台;
(三)為符合條件的人才提供住房、子女教育、健康醫療、學習培訓、出入境和居留等支持和便利,創新建設國際社區。
第五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在市場監管領域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披露、運用和分類管理制度,實施公平競爭審查,營造誠信公平市場環境。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加強合規管理,推動企業自主誠信建設。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開展以下工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一)開展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協調機制;
(二)搭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提供便利化專業化知識產權服務;
(三)建設知識產權侵權舉報投訴和維權援助平台,建立跨部門知識產權執法、司法協作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四)建立重點產業專利導航制度和重點產業快速協同保護機制;
(五)完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體系,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依法推動企業和職工開展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等事項的集體協商,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國家對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的政策措施有新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調整落實。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自由貿易港:是指設在一國(地區)境內關外、貨物資金人員進出自由、絕大多數商品免徵關稅的特定區域,是目前全球開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經濟功能區。
(二)進出口環節的合規成本:是指從事進出口的相關企業為遵守或者符合該國家(地區)進出口貿易有關規定而付出或者承擔的成本。
(三)單一窗口:是指參與國際貿易和運輸的各方,通過單一的平台向各相關政府機構,提交貨物進出口或者轉運所需要的單證或者電子數據等標準化的信息和單證,以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的要求。
(四)雙隨機,一公開:是指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監管模式。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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