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音樂作品徵集規則
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音樂作品徵集規則 上海世博會會歌徵集辦公室(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下屬機關) |
目的
[編輯]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音樂作品徵集活動(以下簡稱「徵集活動」)旨在通過徵集中國 2010年上海世博會會歌(以下簡稱「會歌」)、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志願者之歌(以下簡稱「志願者之歌」)和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聲音標識(以下簡稱「聲音標識」),在全世界傳播「理解、溝通、歡聚、合作」的上海世博會理念,宣傳「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的上海世博會主題。
徵集時間
[編輯]- 2.1.本次徵集活動自2007年4月30日開始,按照所徵集作品的不同分別截止(時間均為北京時間;以下統稱「截止時間」):
2.1.1.會歌徵集:2009年1月31日18:00截止。
2.1.2.志願者之歌徵集:2008年4月30日12:00截止。
2.1.3.聲音標識徵集:2008年1月31日18:00截止。
- 2.2.應徵作品只能郵寄、直接交付或網上提交。郵寄的應徵作品,以郵件到達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的郵戳時間為準;直接交付的應徵作品,以主辦方的簽收時間為準;網上提交的應徵作品,以網絡系統自動記錄的操作完成時間為準。
應徵者
[編輯]3.1.全球所有關心、支持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個人和機構,均可按照本徵集規則參加徵集活動。
3.2.本次徵集活動以應徵作品為徵集單位。應徵者必須是應徵作品的創作者(或創作者之一,下同),具體是指填寫並簽署《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音樂作品徵集活動應徵表格》(以下簡稱「《應徵表格》」)的人。本徵集規則所稱「創作者」是指:會歌和志願者之歌應徵作品的詞作者或曲作者,聲音標識應徵作品的製作者。
3.3.應徵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官方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應徵者為機構的,應提供註冊登記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官方證明文件的複印件(個人或機構的上述官方證明文件以下統稱為「身份證明文件」)。主辦方有權對應徵者的身份證明文件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3.4.任何參與本徵集活動組織和評選工作的個人和機構,均不具有應徵資格。
3.5.應徵者不能以任何方式使社會公眾認為其與上海世博會有事實上並不存在的關聯,也不能在未經上海世博局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就其應徵情況進行公開宣傳。否則,主辦方有權取消相關應徵者的應徵資格,並保留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的權利。
應徵作品的形式
[編輯]4.1.除聲音標識應徵作品外,應徵會歌和志願者之歌的作品均須附有歌詞。
4.2為鼓勵公眾參與,僅有歌詞或僅有曲譜的作品(以下統稱「不完整作品」)也可參加本徵集活動。主辦方有權對其認為較為優秀的不完整作品聯繫他人配曲或配詞,使之成為符合本徵集規則要求的應徵作品。此類應徵作品與其他應徵作品統一參加評選,詞作者與曲作者為共同創作者,須承擔本徵集規則規定的相應義務;如獲任何獎勵和榮譽,均由詞作者與曲作者共享。提交不完整作品的應徵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主辦方的上述安排提出異議。
4.3.應徵作品的歌詞只能使用中文和/或英文創作。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創作的,應徵者應當在《應徵表格》「應徵作品簡介」一欄中指明應徵作品的首選語言;應徵者沒有指明的,主辦方有權決定該應徵作品的首選語言。以首選語言創作的歌詞將作為評選時的主要依據,以非首選語言創作的歌詞在評選時具有參照作用。
4.4郵寄或直接交付的應徵作品,應符合以下要求:
4.4.1.應徵者應提交按照本徵集規則要求由應徵者以中文或者英文填寫並簽署的《應徵表格》原件,由全體創作者簽署的《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音樂作品徵集活動應徵作品創作者承諾書》(以下簡稱「《創作者承諾書》)原件,以及所有創作者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4.4.2.應徵者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a)應徵作品的音響資料一份,可以選擇卡式磁帶、CD、CD-R、MD或DAT形式。
(b)應徵作品的歌譜一份(歌譜是指曲譜與歌詞的組合)。其中:曲譜應以簡譜或者五線譜形式提供;歌詞應填寫在相應音符的下方。
4.4.3.應徵作品應郵寄或直接交付如下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3588號世博大廈6樓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會歌徵集辦公室
郵編:200125
4.5網上提交的應徵作品,應符合以下要求:
4.5.1.應徵者需要登錄本徵集活動的官方網站(www.expo2010china.com),閱讀有關說明和確認事項,並按照頁面提示填寫相關信息和進行相關操作。
4.5.2.主辦方將要求部分網上提交應徵作品的應徵者進一步提交本徵集規則4.4.1.和4.4.2(b)所規定的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4.5.3.被要求提供補充文件的應徵者,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按主辦方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將失去應徵資格。
4.6.填寫、簽署《應徵表格》和《創作者承諾書》的要求:
4.6.1.《應徵表格》只能用中文或英文填寫。每件應徵作品應附有應徵者填寫並簽署的《應徵表格》和《創作者承諾書》。當應徵作品的創作者不止一人時,所有創作者應選定其中一位或幾位創作者作為應徵者,就該作品填寫、簽署一份《應徵表格》;所有創作者須共同簽署《創作者承諾書》。
4.6.2.應徵者或創作者在《應徵表格》和《創作者承諾書》上簽署的姓名(名稱)應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姓名(名稱)一致,且同一應徵者或創作者在不同文件上的簽署應當一致。
4.6.3.應徵者或創作者應當具有簽署相關文件以及履行相關義務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應徵者或創作者為自然人,且不具有簽署相關文件以及履行相關義務的民事行為能力,其監護人應當在該應徵者或創作者的簽名旁附簽以表示同意。
4.6.4.如《應徵表格》和《創作者承諾書》的填寫和簽署不符合本徵集規則的要求,相關應徵者將不具有應徵資格。
應徵作品的創作要求
[編輯]5.1.應徵作品的創作應滿足以下要求:
會歌
- 1、應通過旋律優美的音樂和含意深刻的歌詞,體現上海世博會「和諧與共生(Harmony and Symbiosis)」的主旨思想;
- 2、從五個副主題 「城市多元文化的融合」、「城市經濟的繁榮」、「城市科技的創新」、「城市社區的重塑」以及「城市和鄉村的互動」 體現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 「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的主題;
- 3、語言、風格、形式不限,但應具有較高的藝術表現力;
- 4、能保持音樂的時效性,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能夠被不同文化背景的受眾接受和傳唱。
- 時間小於300秒,大於120秒
志願者之歌
- 1、要求歌曲充分體現「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和2010年中國上海世博會主題;
- 2、要求歌曲有利於表現和塑造2010年中國上海世博會志願者昂揚向上的精神風貌,體現志願者積極參與世博會的榮譽感和構建和諧社會的使命感;
- 3.、歌曲的創作力求歌詞積極向上,旋律優美明快,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能夠為世博會不同年齡,不同文化,不同背景的國內外志願者接受和傳唱,體現世博會志願者的廣泛參與性。
- 時間小於300秒,大於120秒
聲音標識
- 以具有鮮明中國文化內涵、反映上海城市文化特徵、涵蓋世博會特色、具備詮釋世博、宣傳世博功能的音響作為上海世博會的聲音標識,須以文字解釋這種音響與上海世博會的聯繫
- 時間小於30秒
5.2.對應徵作品創作的其他要求:
5.2.1.應徵作品應為原創作品,不屬於公有領域的作品,且此前未以任何形式發表過,也未以任何方式為公眾所知,並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
5.2.2.應徵作品的類型、風格和形式不限,但應具有為全世界廣為理解和接受的基礎,且便於記憶和傳播。
5.2.3.應徵作品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其他任何國家的國歌、軍歌的部分或全部相同或者近似。
5.2.4.應徵作品不得含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內容,並應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要求。
應徵作品的評選和獎勵
[編輯]6.1.應徵作品的評選按照會歌、志願者之歌和聲音標識三個類別分別進行。其中,會歌和志願者之歌將從評選出的30首入圍優秀歌曲中產生。
6.2.評選工作由主辦方選聘專業人士擔任。
6.3.應徵者提供的音響資料的演奏和演唱水平不影響會歌和志願者之歌的評選。
6.4.本次活動評選出的30首入圍優秀歌曲和1個聲音標識,每首(個)獎勵人民幣2萬元,並授予創作者榮譽證書。以上獎勵為兼中兼得;獎金以作品為單位授予,由其創作者自行分配。此外,還將評選出3名「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音樂作品徵集活動優秀組織獎」,各獎勵人民幣2萬元,並授予相應個人或機構榮譽證書。上述獎金金額均指稅前金額,獲獎者應按照相關國家及地區的法律規定納稅。
6.5.主辦方將獎金(現金或支票)和榮譽證書交付獲獎作品的應徵者或其書面指定的代表。應徵者不止一人的,主辦方將獎金(現金或支票)和榮譽證書交付該作品《應徵表格》中「全體創作者名單」一欄排名相對靠前的應徵者或其書面指定的代表。
6.6評選揭曉後,主辦方在上海世博會官方網站、東方網專題網頁上公布獲獎者名單。
查詢、通知和諮詢
[編輯]主辦方通過以下方式提供本次活動相關信息的查詢、通知和諮詢:
7.1.網站:世博網([www.expo2010china.com])
東方網([www.eastday.com])
7.2.電話: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會歌徵集辦公室
電話號碼:86-21-962010
相關聲明
[編輯]8.1.應徵者不需繳納報名費。
8.2.主辦方對收到的所有應徵作品及相關資料(包括音響資料和書面資料)一概不予退還,由應徵者自留底稿。
8.3.因郵寄延誤、郵寄丟失或損壞、誤寄、郵資不足、失竊或其他非主辦方的原因造成應徵作品丟失或損壞的,主辦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8.4.應徵作品的著作權受中國法律保護。
8.4.1.對於成為會歌、志願者之歌或聲音標識的作品,其一切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對作品的一切平面、立體或電子載體的全部權利)自始即歸主辦方所有,但創作者享有相應的署名權。主辦方有權對成為會歌、志願者之歌或聲音標識的作品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開發、修改、授權、許可或保護等活動。
8.4.2.對於當選入圍優秀歌曲的作品(成為會歌或志願者之歌的作品除外,下同),主辦方有權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含當日)為上海世博會的目的以其認為恰當的方式自行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而無需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亦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8.4.3.相關著作權人在2010年12月31日前使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利用當選入圍優秀歌曲的作品時,不得對主辦方行使本徵集規則8.4.2.的權利造成阻礙。如因相關著作權人使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作品的行為而對主辦方行使上述權利造成阻礙,此使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作品的行為自始無效。
8.5.與本次徵集活動有關的文件(包括本徵集規則及其他相關文件)為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主辦方對包括本徵集規則在內的本次徵集活動的所有文件保留最終解釋權。任何與本次徵集活動有關的未盡事宜,均由主辦方進一步制定相應規定或進行解釋。
8.6.本徵集規則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中文制定,並附有英文譯文。如中文文本與英文譯文之間出現任何不一致,應以中文文本為準。
8.7.應徵者應認真閱讀本徵集規則。應徵者提交應徵作品的行為視為其已全部知曉並接受本徵集規則。
8.8.本次徵集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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