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為段祺瑞屠殺人民告全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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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為段祺瑞屠殺人民告全國民眾
中華民國15年(1926年)3月20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
本作品收錄於《嚮導
根據一九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版的《嚮導》第一四七期刊印

  全國的民眾!抑知今日嚴重時局及其由來否?原來中國的民族運動,自「五卅」以至郭松齡反戈攻奉,中國的民眾已有勝利的希望,帝國主義者發了恐慌,不得不親自出馬,援助他們的走狗向中國民眾反攻。第一個反攻即是日本出兵滿洲,幫助賣國賊張作霖擊敗郭松齡;第二個反攻即是英國以大批軍械幫助吳佩孚攻打河南,日本以大批軍械幫助李景林,張宗昌攻打直隸;第三個反攻即是廣州英國帝國主義借稅務司利用中國海關封鎖廣州海口,為摧殘廣州國民政府和餓斃廣東人民之計,並隱藏著藉此發動炮擊廣州的陰謀,英報且明白宣布將以十萬大兵征服中國的計劃;第四個反攻即是日本公然派遣艦隊掩護奉軍兵艦進攻大沽口,且炮擊大沽炮臺;最近第五次進攻即是他們反來借大沽事件以最後通牒威嚇中國,且指〈使〉段祺瑞屠殺反對此項最後通牒的學生與市民,以形成今日嚴重的時局,即英日段張吳聯合屠殺中國民眾的時局!

  全國的民眾!我們覺得目前時局的急轉直下,比之民國四年五月七日二十一條件的最後通牒時,民國八年五月巴黎和約簽字時,及去年「五卅」上海租界政府屠殺愛國同胞時,更嚴重十倍。「五七」、「五四」、「五卅」——這三時期是帝國主義列強侵略中國和屠殺同胞因而引起全國民眾熱烈的反抗運動。經過這三時期,中國民眾不知道犧牲了多少,才形成了布滿全國的民族解放運動。可是現在到了帝國主義列強直接用槍炮軍艦大隊人馬間接以實力扶助賣國軍閥,企圖根本消滅全國的民族解放運動——全國民眾歷年犧牲的結晶,甚至稍具民族色彩的勢力。消滅全國的民族解放運動,就是實行屠殺全國民眾,使全國民眾永無翻身之一日,死無葬身之地!因此目前這一時期是再危險沒有的了。

  正當全國民眾要求取消不平等條約之時,帝國主義者卻用最後通牒擁護剝削中國主權最甚之辛丑條約。甚至在天津禁止中國當局檢查外輪,超出已有的不平等條約範圍之外。英日等帝國主義威嚇中國的最後通牒,固然給中國民眾以莫大的恥辱,同時亦是援助張作霖,吳佩孚,李景林,張宗昌等實力壓迫馮玉祥所領導的國民軍。帝國主義者為什麽援助張吳?當然因為他們都是擁護帝國主義在華利益的賣國軍閥。為什麽壓迫馮玉祥?因為馮玉祥所領導的國民軍是帝國主義的工具張吳兩派軍閥統治中國之障礙,馮玉祥之失敗即是帝國主義的工具張吳之勝利,這正是此時中國民眾應該對馮軍表同情的緣故。民眾對馮軍表同情之意義,不是擁護一個軍閥,乃是督促他們與全國民眾共雪帝國主義者所給予中國民族的恥辱。日本軍艦在大沽槍殺許多中國兵士,雖然他們是國民軍,可是也是中國同胞,亦不好任帝國主義者自由殺戮罷!

  全國痛恨的段祺瑞為什麽敢於槍殺大批學生市民呢?為誰槍殺他們呢?自然明明白白是老賣國賊段祺瑞受了英日指使,為擁護辛丑條約而屠〈殺〉愛〈國〉同胞!愛國同胞死於帝國主義者之手,已足使人憤不欲生;今愛國同胞為愛國示威而死於自稱中國執政之手,全國民眾又將何如!?段祺瑞早已不是中國人民的執政,現在又變成彰明較著的賣國兇犯。全國的民眾!我們能不為這些死者復仇麽?我們能不討伐這個殺人的賣國兇犯麽?

  全國的民眾!帝國主義者已從各方面用最後手段對付我們了,段祺瑞,吳佩孚,張作霖,張宗昌,李景林等已是顯明的帝國主義者的劊子手了。他們所要摧殘的目的物,自然是全國要求民族自由的民眾,他們為要達到這個目的,所以首先要掃除達到這個目的的障礙物——廣州的國民政府及北方的國民軍。因此廣州國民政府和北方國民軍與全國民眾發生了生則共生亡則共亡的關系了。在此種時勢之下,民眾或則坐以待斃,或則急起直追,殺出一條血路,除此以外再沒有其他的辦法了!

  據我們想象,無論平時有何政見不同,無論是國民黨右派,國家主義派,富商大賈,研究系,進步的軍閥官僚等等,在此次爭鬥,即對於討伐段祺瑞,取消辛丑條約和洗最後通牒的恥辱這三件事,都應有所動作,若有人坐視不動,無論平時說得如何愛國,無論是否以反赤為口實,都是中國民眾中的敗類。

  茍安的心理是再不能有了。唯一的辦法只有實際的行動。民眾應立即起來團結,武裝和革命。推翻了帝國主義者在中國的勢力,打倒了段張吳,中國才有和平的可言。否則茍安就是送死。

  因此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敬告全國商人,學生,工人,農民,兵士應急起聯合起來,不分黨派,一致奮鬥,發動一個比五卅運動更偉大的運動,以

  打倒慘殺愛國同胞的段祺瑞!

  肅清一切賣國軍閥!

  取消辛丑條約,以雪最後通牒之恥!

  建立人民政府謀全國真正和平!

  欲達上列四項日的,真正愛國民眾尤應集中於廣州國民政府革命旗幟之下,助成他的北伐使命,同時亦不惜以重大犧牲實際援助馮玉祥所領導的國民軍。最後的時機到了,我們再不能猶豫了。或存或亡,在此一舉!

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
一九二六.三.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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