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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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綱領
制定機關: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中華民國10年(1921年)7月
中國共產黨章程 (1922年)
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1921年7月通過,譯自中共駐共產國際代表團檔案的俄文稿
中國共產黨章程

一、本黨定名為「中國共產黨」。

二、本黨綱領如下:

1.革命軍隊必須與無產階級一起推翻資本家階級的政權,必須支援工人階級 ,[註 1]直到社會的階級區分消除為止;

2.承認無產階級專政,直到階級鬥爭結束,即直到消滅社會的階級區分;

3.消滅資本家私有制,沒收機器、土地、廠房和半成品等生產資料,歸社會公有;

4.聯合第三國際。

三、本黨承認蘇維埃管理制度,把工農勞動者和士兵組織起來,[註 2]並承認黨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實行社會革命;中國共產黨徹底斷絕同黃色知識分子階層及其他類似黨派的一切聯繫。

四、凡承認本黨綱領和政策,並願成為忠實黨員的人,經黨員一人介紹,不分性別、國籍,均可接收為黨員,成為我們的同志。但在加入我們隊伍之前,必須與企圖反對本黨綱領的黨派和集團斷絕一切聯繫。

五、接收新黨員的手續如下:候補黨員必須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員會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為兩個月。考察期滿後,經多數黨員同意,始得被接收入黨。如該地區設有執行委員會,應經執行委員會批准。

六、在黨處於秘密狀態時,黨的重要主張和黨員身份應保守秘密。

七、凡有黨員五人以上的地方,應成立委員會。

八、委員會的成員經當地委員會書記介紹,可轉到另一個地方的委員會。

九、凡是黨員不超過十人的地方委員會,應設書記一人;超過十人的應設財務委員、組織委員和宣傳委員各一人;超過三十人的,應從委員會的委員中選出一個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章程另訂。

十、工人、農民、士兵和學生的地方組織中黨員人數多時,可派他們到其他地區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執行委員會的嚴格監督。[註 3]

十一、(遺漏——譯者)[註 4]

十二、地方委員會的財務、活動和政策,應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

十三、委員會的黨員人數超過五百,或同一地方設有五個委員會時,應由全國代表會議委派十人組成執行委員會。如上述要求不能實現,應成立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註 5]關於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和組織細則另訂。

十四、黨員除非迫於法律,不經黨的特許,不得擔任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士兵、警察和職員不受此限(這一條在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代表大會上曾引起激烈爭論)。[註 6]

十五、本綱領須經全國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始得修改。

注釋[編輯]

  1. 英文稿此句為「以無產階級革命軍隊推翻資產階級,由勞動階級重建國家」。
  2. 英文稿在此句之後還有一句:「宣傳共產主義」。
  3. 英文稿此條為「十、各地在黨員增加的情況下,應根據職業的不同,利用工人、農民、士兵和學生組織,在黨外進行活動。」
  4. 此系俄文稿原注。
  5. 英文稿此條為「在黨員人數超過五百,或已成立五個以上地方執行委員會時,應選擇一適當地點成立由全國代表會議選出之十名委員組成之中央執行委員會。如果上述條件尚不具備,應組織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以應需要。」
  6. 括號內文字系俄文稿原注。英文稿原注為「此條款引起激烈爭論,最後留至一九二二年第二次會議再作決定。」根據《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代表大會》(俄文譯稿)一文所載:「這個問題我們還是不能作出結論。只好留到下次代表大會去解決」,俄文稿原注顯然有誤,英文稿原注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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