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耳其友好條約
外觀
中國土耳其友好條約 中華民國23年(1934年)4月4日 有效期:1934年9月1日至今 |
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四月四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胡世澤與土耳其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羅世鐸於安格拉簽訂;並於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互換批准書;二十三年九月一日生效 |
大中華民國大土耳其共和國為建立並增進兩國友好關係起見,決定訂立友好條約,為此簡派全權代表如左: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大中華民國駐瑞士特命全權公使胡世澤;
大土耳其共和國大總統特派:大土耳其外交部部長,伊滋米爾區議員羅世鐸;
兩全權代表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各條於後:
第一條 大中華民國與大土耳其共和國及兩國人民間應永敦和好,歷久不渝。
第二條 兩締約國同意按照國際公法建立兩國間外交關係。兩締約國約定此締約國外交代表在彼締約國領土內,在相互條件下,應享受國際公法普通原則所承認之待遇。
第三條 兩締約國同意對於設領及商務關係以及此締約國人民在彼締約國領土內居留住處問題,留待日後另訂條約規定之。
第四條 本約應由兩締約國按照各本國法律於最短時間批准,批准文件應於批准後三個月內在日內瓦互換。自互換後第十五日起,本約應即發生效力。
為此,兩全權代表將本約二份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大中華民國二十三西曆一九千百二十四年四月四日訂於安格拉
胡世澤(印)
羅世鐸(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