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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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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青年團章程 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章草案
作者: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1949年1月1日
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章 (1949年)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報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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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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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定名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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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為一切願為新民主主義的徹底實現而奮鬥的先進青年的群眾性的組織。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與中國革命實踐之統一的思想教育團員,並團結全國一切民主青年團體及廣大青年群眾,同全國人民一道,為徹底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與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的統治;為獨立、和平、民主、富強、統一的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建設與新民主主義的徹底勝利而奮鬥;並聯合全世界一切反法西斯青年團體,為全世界持久的和平與人民的民主,為全人類的徹底解放而奮鬥。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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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的基本工作有下列四項:

(一)在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各種建設中,在中國共產黨與人民民主政府所號召的各項工作和群眾運動中,團員應以自己的模範行動,影響和領導廣大青年積極參加,成為人民中一支突擊力量和人民民主政府的有力助手。在目前應以參加人民解放戰爭和發展解放區的生產作為團的工作的中心。

(二)在人民整體利益的基礎上,以青年自己的有組織的努力,發揚青年愛好勞動,團結互助和創造的精神,爭取青年各種基本的和特殊的生活福利。

(三)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教育團員和廣大青年,使青年學會用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去認識社會發展的進程,認識中國革命發展的規律。經常負責推動團內外青年的學習,提高青年文化科學軍事知識、生產技能與鬥爭經驗。宣傳新民主主義的各種政策,並協助人民民主政府改進教育工作。

(四)訓練與領導少年兒童,使他們養成正確的認識,和良好的習慣。

第二章 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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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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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在十五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的男女青年,擁護中國共產黨的主張,願為新民主主義的革命事業積極奮鬥,願為勞動人民忠誠服務,承認團章,服從決議,參加工作者,皆可申請入團。其手續暫定為以下兩種:

甲、有一個正式團員的介紹,填寫入團志願書,經團支委審查,與支部團員大會通過,團區委批准,舉行入團儀式。

乙、在勞動青年,革命知識青年,革命軍人和革命職員的群眾會議上被推薦加入青年團,並經本人申請者,可不要介紹人,由本人填寫志願書,經團支委審查與支部團員大會通過。團區委批准,舉行入團儀式。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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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青年,革命知識青年,革命軍人和革命職員入團,在經過前條所規定的入團手續後,即為團員,無候補期。其他社會成份的青年入團,在經過前條所規定的入團手續後,尚須經過三個月至半年的候補期,才能正式通過為團員。脫離反動黨、派、社、團的一般人員入團,其手續則須有兩個正式團員的介紹,半年至一年的候補期,經團縣委批准;其較為負責的人員,則應經高級團委特別審查批准方得入團為團員。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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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十五歲之團員,仍可留在團內,有發言權與被選舉權,而在被選入領導機關時,則仍有選舉權與表決權。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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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團員的義務如下:

(一)努力學習和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努力精通業務,掌握科學技能,提高文化水平;

(二)執行本團的決議,密切聯繫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實際生活中作青年的模範;

(三)努力學習軍事,隨時準備參軍,參戰,保衛人民的利益;

(四)積極參加工作,經常出席本團的會議,繳納團費,確實執行本團所給予的任務。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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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團員的權利如下:

(一)在本團內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按照本團所規定的一定的秩序,自由並確實地討論本團的一切工作問題,並可越級向上申訴自己的意見,批評本團的任何工作人員,提出任何建議;

(三)提出自己不能解決的困難問題,要求團的組織給予可能和必要的幫助。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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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團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余皆同於正式團員。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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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團員有隨時退出本團組織的完全自由。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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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團員沒有正當理由在六個月內不參加團的工作者,即認為自行脫團。

第三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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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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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本團各級領導機關皆經選舉產生,各種重大問題應經過民主的方式來決定。本團的秩序是:少數必須服從多數,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個人必須服從組織。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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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的團員大會及各級代表大會,是團的各級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必須定期舉行。由團員大會及各級代表大會選舉團的各級委員會,並審查與確定團的工作。在大會開會期間,團的各級委員會是各該級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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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產、職業和行政區域的劃分,建立本團的各級組織機構;

(一)每一工廠、學校、機關、街道、農村(或鄉),有團員五人以上,即成立團的支部,百人以上即成立總支,下設分支。

(二)在一個區內,有三個以上的支部,即應成立團的區委員會,在一個縣或市,有三個以上的區委,即應成立團的縣委員會或市委員會。

(三)在各省、各專區、各縣(市)、各區,各設團的省委、地委、縣委(市委)、區委。

(四)在全區設立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及其中央委員會。

(五)各級團委均設書記。並根據實際需要,分設組織、宣傳教育、青工、學生、婦女、少年、兒童等部門分工辦事。

(六)各級團的領導機關均實行委員制與集體領導制。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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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在解放區及一切能夠公開建立組織和進行工作的地區,團的組織和工作,一律公開進行。本團承認團外人民群眾對於本團的工作和組織有批評和建議之權。團的基層組織的重要會議,和各級代表大會,均可邀請團外人民群眾或其代表列席。

第四章 支部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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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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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的基層組織,是團的支部。支部是團的工作和活動的基本單位。支部的經常工作,主要的有如下各點:

(一)推動和組織青年積極完成共產黨和人民民主政府所確定的各種重大工作任務;

(二)時刻注意密切地聯繫青年群眾,經常了解並向本團領導機關反映青年群眾的情緒和要求,適當解決當地青年群眾的需要;

(三)討論與執行團的上級組織的指示和決議,定期向團員大會及上級做工作報告;

(四)檢查團員的日常活動和學習,發揚切合實際的批評與自我批評;

(五)組織和領導團內外青年的政治文化學習、娛樂、體育等活動;

(六)隨時注意吸收新團員。

第五章 紀律、獎勵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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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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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一切團員和一切組織均應自覺地嚴守以下紀律:

(一)不違背、不損害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確切、迅速而完滿地執行團的決議。

(三)以身作則地服從政府法令。

(四)履行團的義務,遵守團的章程。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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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人民事業中表現出高度的忠心,並有特殊功績和貢獻者,應給予適當的獎勵。獎勵的目的是為了教育團員,建立團的優良作風。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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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嚴重違犯團章、團紀的行為者,應按照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處分。處分分為勸告、警告、嚴重警告、撤職、定期停止團籍、開除團籍。對團員的處分,須經過團支部討論,和上級批准。被處分的團員,有申辯之權。團對犯錯誤同志的批評或處分是為了教育團員,為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六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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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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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應定期繳納團費,作為團活動經費的基本來源。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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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團員所繳納之團費外,團的經費由團所舉辦的事業收入及社會各界人士與團體的捐助籌集之。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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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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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章由團的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產生之,修正之權屬於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團的中央委員會有解釋之權。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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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章自公布之日起,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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