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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章 (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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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青年團章程

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章草案

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章
制定機關: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
(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
有效期:1949年4月17日—1953年6月30日(不含本日)
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章 (1953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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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團定名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

第二條:本團為一切願為新民主主義的徹底實現而奮鬥的先進青年的群眾性的組織。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毛澤東思想教育團員,並團結全國一切民主青年群眾,同全國人民一道,為徹底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與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的統治;為獨立、和平、民主、富強、統一的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建設與新民主主義的徹底勝利而奮鬥;並聯合全世界一切革命的和民主的青年團體,為全世界持久的和平與人民的民主,為全人類的徹底解放而奮鬥。

第二章 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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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凡年在十四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均按實足年齡計算)的男女青年,擁護中國共產黨的主張,願為新民主主義的革命事業積極奮鬥,願為勞動人民忠誠服務,承認團章,服從決議,參加本團工作者,皆可申請入團。其手續暫定為以下兩種:

甲、凡本人志願申請入團,有一個正式團員或一個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的介紹,填寫入團志願書,經團支部委員會審查,與支部團員大會通過,團區委(或相當於團區委的團委)批准,舉行入團儀式。

乙、凡少年先鋒隊員已達入團年齡,志願申請入團者,得由少年先鋒隊的基層組織的負責介紹,由本人填寫志願書,經團支部委員會審查,與支部團員大會通過,團區委(或相當於團區委的團委)批准,舉行入團儀式。

第四條:勞動青年、革命青年軍人、革命知識青年,和革命職員入團,在經過前條所規定的入團手續後,即可正式入團,無候補期。凡上述青年按照前條所規定的入團手續申請加入本團,但其有某些條件還不夠為正式團員者(特別在新發展區域中),得加入本團為候補團員,候補期為三個月。其他社會成份的青年入團,在經過前條所規定的入團手續後,必須經過三個月至半年的候補期,才能通過為正式團員。脫離反動黨、派、社、團的一般人員入團,其手續則須有正式團員三人或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兩人介紹,半年至一年的候補期,經團縣委批准;其在反動組織較為負責的人員,則應經省級以上團委特別審查批准,方得入團為團員。

第五條:當候補團員候補期滿,如其準備程度尚不夠為正式團員時,得由委員會延長其候補期或取消其候補資格。如候補團員在候補期內,表現在學習與工作上特別有成績者,亦得由團支部委員會縮短其候補期。

第六條:超過二十五歲之團員,仍可留在團內,有發言權與被選舉權,而在被選團委員入領導機關時,則仍有選舉權與表決權。

第七條:本團團員的義務如下:

(一)努力學習,和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毛澤東思想。努力精通所從事的業務,掌握科學技術,不斷提高自己政治文化水平及實際工作能力。

(二)努力學習軍事,鍛煉體格,隨時準備以無限忠誠,獻身祖國,保衛人民利益。

(三)積極參加新民主主義國家的各種建設工作,努力生產勞動,反對遊手好閒、歧視婦女、封建迷信以及其他一切腐化墮落行為。

(四)愛護人民與國家財富,自覺地遵守各種革命秩序與紀律,與一切損害人民及國家財產及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作鬥爭。

(五)積極參加工作,經常出席本團的會議,繳納團費,確實執行本團所給予的任務,在實際生活中,密切聯繫群眾,作青年的模範。

第八條:本團團員的權利如下:

(一)在本團內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按照本團所規定的一定的秩序,自由並確實地討論本團的一切工作問題,並可越級向上申訴自己的意見,批評本團的任何工作人員,提出任何建議。

(三)提出自己不能解決的困難問題,要求團的組織給予必要和可能的幫助。

第九條:候補團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其他權利和義務皆同於正式團員。

第十條:本團團員有隨時退出本團組織的完全自由。

第十一條:凡團員沒有正當理由,在四個月內不參加團的工作者,即認為自行脫團。

第三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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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團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本團各級領導機關皆經選舉產生,各種重大問題應經過民主的方式來決定。本團的秩序是:少數必須服從多數,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個人必須服從組織。

第十三條:本團的團員大會及各級代表大會,是團的各級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必須定期舉行,團的代表大會兩年舉行一次,由團員大會及各級代表大會選舉團的各級委員會,並審查與確定團的工作。在大會閉幕期間,團的各級委員會,是各該級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四條:按照生產、職業和行政區域的劃分,建立本團的各級組織機構。

(一)每一工廠、企業、連隊、學校、機關、街道、農村(或鄉),有團員五人以上,即成立團的支部,支部下劃分若干小組,每組三至十人,百人以上即成立總支,下設分支。五百人以上設該單位的團委員會。

(二)在一個區內,有三個以上的支部,即應成立團的區委員會。在一個縣或市、有三個以上的區委,即應成立團的縣委員會或市委員會。

(三)在各區(如東北區、西北區、華北區、華東區、中原區等)、各省、各專區、各縣(市)、各區、各設團的區域委員會、地方委員會、縣委員會(市委員會)、區委員會。

(四)各級團委員會中設常委會書記及副書記,由委員會推選產生之,並根據實際需要,分設組織、宣傳教育、青年工人、青年農民、學生、婦女、少年兒童等部門(或委員會)分工辦事。

(五)各級團的領導機關,均實行委員會制與集體領導制。

第十五條:本團承認團外青年群眾和一般人民群眾對於本團的工作和組織有批評和建議之權,團的基層組織的會議,和各級代表大會,可以邀請團外青年群眾人民群眾或其代表列席。

第十六條:人民解放軍中的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的組織和工作,由團中央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政治部另行規定之。

第四章 支部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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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團的基層組織,是團的支部。支部是團的工作和活動的基本單位。支部的經常工作,主要的有如下各項:

(一)推動和組織青年積極完成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民主政府、本團的上級組織和本支部所確定的各種重大工作任務;

(二)組織和推動團內外青年的政治文化科學技術的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業務知識;

(三)時刻注意密切地聯繫青年群眾,經常了解並向本團領導機關反映青年群眾的情緒和要求,適當解決當地青年群眾的需要,進行青年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四)討論與執行團的上級組織的指示和決議,定期向團員大會及上級做工作報告;

(五)檢查團員的日常活動和學習,發揚切合實際的批評與自我批評;

(六)隨時注意吸收新團員。

第五章 紀律獎勵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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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本團一切團員和一切組織均應自覺的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違背、不損害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確切、迅速而完滿地執行團的決議。

(三)以身作則地服從政府法令。

(四)遵守團的章程,履行團員的義務。

第十九條:凡在人民事業中表現出高度的忠心,並有特殊功績和貢獻者,應給予適當獎勵。獎勵的目的是為了教育團員,建立團的優良作風。

第二十條:凡有嚴重違犯團章、團紀的行為者,應按照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處分。處分分為勸告、警告、嚴重警告、撤職、定期停止團籍、開除團籍。對團員的處分,須經過團支部討論,和上級批准。被處分的團員,有申辯之權。團對犯錯誤同志的批評或處分是為了教育團員,為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六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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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本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團員定期繳納團費。

(二)由本團所舉辦的各種事業的收入。

(三)由社會各界人士與團體的捐助。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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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本團章由團的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產生之,修正之附屬於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團的中央委員會有解釋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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