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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章 (195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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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章 (1949年) 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章
制定機關: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
(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
有效期:1953年6月30日—1957年5月24日(不含本日)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1957年)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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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它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

青年團協助黨以共產主義精神教育青年,使他們成為熱愛祖國、忠於人民、有知識、守紀律、勇敢、勤勞、朝氣蓬勃、不怕任何困難的年青一代,遵循我們偉大領袖毛澤東同志指引的方向,為逐步實現國家工業化和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而奮鬥。

青年團要求全體團員,忠實執行黨和政府的決議,模範地遵守國家的法令,增強我國各民族間的友愛團結,鞏固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努力學習各種知識和技能,積極參加國家建設事業,並準備保衛我們的偉大祖國。青年團忠於國際主義原則,聯合世界民主青年,鞏固以蘇聯為首的和平、民主、社會主義陣營,保衛世界和平。

青年團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織起來的,團內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團員自覺地遵守紀律,經常保持團的思想上、組織上和行動上的一致。青年團把批評與自我批評作為改進工作的有力武器。青年團時刻關心群眾的生活,傾聽群眾的意見,虛心向群眾學習,並以說服教育的方法和團員的模範行動,吸引廣大青年緊密地團結在黨的周圍。

青年團在中國共產黨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全部工作。團的地方組織接受同級黨組織的指導與監督。

第一章 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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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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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十四周歲以上,二十五周歲以下的男女青年,承認團章、參加團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工作、執行團的決議、繳納團費者,均得為本團團員。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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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有下列義務:

(一)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和黨的政策,並向青年群眾作宣傳。

(二)完成黨和團的組織給予的任務。

(三)以愛國主義的勞動態度,積極參加國家建設。

(四)學習文化、科學和技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五)學習軍事,鍛煉體格,準備保衛我們偉大的祖國。

(六)遵守國家法令,愛護公共財產,與危害人民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七)時刻關心群眾,有事與群眾商量,做青年的朋友和模範。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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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團的會議上和團的報刊上,自由地、切實地討論團的任何工作問題。

(二)在團內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在團的會議上,批評團的任何工作人員及領導機關。

(四)向團的各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會提出申訴、建議和聲明。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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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團員須依照以下規定,個別履行入團手續:

凡青年工人、青年農民、青年軍人、知識青年、及其他勞動青年本人志願申請入團,有團員二人或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一人介紹,填寫入團志願書,經團支部委員會審查,支部大會決定,團區工作委員會或相當於團區工作委員會的團委批准,即為本團團員。

少年先鋒隊隊員申請入團時,少年先鋒隊中隊委員會得作相當於一個團員的介紹人。

介紹人對被介紹人的思想、品質、經歷,須真實地向團的組織作負責的介紹,並須在介紹前,向被介紹人說明團章。

團員的團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團員時算起。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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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由這一個組織轉移到另一個組織時,必須辦理轉移組織關係的手續。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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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十五歲的團員,凡願退團者,得向支部委員會聲明退團。凡願留在團內者有發言權與被選舉權,在其被選舉或被委任為團的幹部時,則仍有選舉權與表決權。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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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團員六個月不過團的組織生活,不執行團組織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繳納團費,經團支部委員會考察其確實沒有正當理由者,即認為自動脫團,並報上級團委批准除名。

團員有隨時退出團的組織的自由。

第二章 團的結構,團內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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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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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一)各級領導機關經選舉產生。

(二)各級領導機關向選舉自己的組織定期報告工作。

(三)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

(四)遵守團的紀律和執行團的決議。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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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的組織系按照地區或生產部門建立起來的。組織系統如下:

(一)在全國是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代表機關區域工作委員會。

(二)在省(相當的行政單位)是省(相當的行政單位)代表大會——省(相當的行政單位)委員會及其代表機關地方工作委員會。

(三)在市是市代表大會——市委員會及其代表機關區工作委員會。在大城市,經中央委員會許可,得在市轄區召開區代表大會,成立區委員會,受市委員會領導。

(四)在縣(相當的行政單位)是縣(相當的行政單位)代表大會——縣(相當的行政單位)委員會及其代表機關區工作委員會。

(五)在基層組織是全體團員大會或團員代表大會——基層組織委員會。

中央直轄的少數民族地區的團的組織,在團的中央委員會或其代表機關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它按照地方組織的各項規定,建立自己的內部生活。運輸系統青年團的組織,應根據青年團中央委員會與中央人民政府鐵道、交通等部的政治工作部門的特別規定進行工作。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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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的各級組織的最高機關是各級代表大會或團員大會。在各級代表大會或團員大會閉會期間,各級委員會即為各級組織的最高機關。

團的各級委員會,根據中央委員會規定,設立適當部門,進行工作。

在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級委員會得根據需要召開各級代表會議。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由各該級委員會決定;代表會議的決議須經各該級委員會批准後,方能發生效力。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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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舉團的領導機關時,每個選舉人都有提名、要求調換和批評候選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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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的各級組織,均以最大的熱誠,歡迎來自群眾的批評和建議。各級代表大會或團員大會,得邀請青年群眾參加。

第三章 團的中央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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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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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的全國代表大會,三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得由中央委員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有關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與選舉問題,由中央委員會規定之。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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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准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審查和修改團章。

(三)討論和確定團的工作方針和當前工作任務。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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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團的一切工作由中央委員會負責領導。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半年舉行一次。候補中央委員得出席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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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出常務委員會和書記處。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的全部工作由常務委員會負責領導。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決議之下處理中央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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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於指導各地團的工作,中央委員會在各大行政區成立代表機關區域工作委員會。區域工作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指定並對中央委員會負責。

第四章 團的地方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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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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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的省代表大會二年召開一次,市、縣代表大會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各該級委員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出席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與選舉問題,由各該級委員會規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准各該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討論本地區團的工作。

(三)選舉各該級委員會。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團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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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委員會選出常務委員會及書記一人、副書記若干人,在各該級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負責領導其全部工作。省、市、縣委員會的委員須經上一級團委或其代表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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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委員會必須根據上級團委和同級黨委的指示及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團的全部工作。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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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得在專區、區成立代表機關地方工作委員會與區工作委員會,地方工作委員會、區工作委員會由省、市、縣團委指定,並對省、市、縣團委負責。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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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縣級以上的團委書記須為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團省委或相當於團省委的團委書記,須有三年以上黨齡;團地委或相當於團地委的團委書記須有二年以上黨齡;團縣委或相當於團縣委的團委書記須有一年以上黨齡。團區工作委員會或相當於團區工作委員會的團委書記須為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或候補黨員。

第五章 團的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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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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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的基層組織是團的基礎。在一個工廠、礦山及其他企業、農場、鄉村、連隊、機關、學校、街道等,凡有團員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團的基層組織。

(一)凡有團員三人以上,百人以下者,即成立團的支部。必要時得劃分團的小組。

(二)凡有團員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者,得成立團的總支部。如因工作需要,團員已超過五十人者,亦可成立團的總支部。在總支部下成立團的分支部。

(三)凡團員超過三百人的大企業、機關、學校等單位,得成立團的委員會。如因工作需要,團員雖不足三百人但在百人以上者,亦可成立團的委員會。在團的委員會下應成立團的支部,必要時亦可成立團的總支部。成立團的支部或總支部,須經團縣、市委或相當於團縣委的團委批准;成立團的委員會須經團省、市委或相當於團省委的團委批准。

團的支部團員大會每月召開一次。總支部團員大會和團的委員會團員大會或團員代表大會三個月至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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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的基層組織是團的工作和活動的基本單位,它使青年群眾與團的組織密切聯繫起來。基層組織的任務是:

(一)以共產主義精神教育青年,努力實現黨和上級團委的決議,積極參加國家建設。

(二)動員團員與青年,積極學習政治、文化、科學與技術知識。

(三)組織團員與青年,經常參加體育、文化娛樂活動。

(四)關心改進青年的勞動條件與生活條件,提高他們的物質生活與文化水平。

(五)教育和監督團員履行團員的義務,保障團員的權利。

(六)接收新團員並對他們進行團章教育。

團的基層組織應以積極負責的態度,提出有關改進本單位工作的建議。青年團組織應在國家建設所有單位內,特別在沒有黨的基層組織的地方,真正成為黨的決議的積極宣傳者與執行者。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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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的基層組織應選舉基層組織的委員會,以處理日常工作。在團員七人以下的支部,不設立支部委員會,只選舉支部書記一人,或正副書記各一人。

團的支部、總支部委員會,和團的委員會,任期半年至一年。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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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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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事業中,表現出高度的忠心,富於創造性,出色地完成任務或有特殊貢獻的團員和團的組織,得給予獎勵,以鼓舞團員和青年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的熱枕。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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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執行黨和團的決議,及違犯團章者,各級團的組織,按照具體情況,得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對於整個組織的處分是:指責;撤銷其領導機關;解散整個組織,並進行團員的重新登記。

(二)對於團員個人的處分是:勸告;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工作;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第十二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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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的組織對團員的一切處分的目的,是為了嚴肅團紀,教育團員和青年。各級團的組織在決定和批准關於團員的處分特別是開除團籍的處分時,應保持應有的嚴肅與慎重,允許被處分者參加會議,仔細聽取其意見。被處分者,如對其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可提出申辯和上訴,團的組織對被處分者的申辯應該仔細地考慮並加以複議,對被處分者的上訴書應該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第七章 中國少年先鋒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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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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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團受黨的委託,在初中、小學及其他少年兒童集中的地方,建立中國少年先鋒隊的組織。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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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先鋒隊在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中教育少年兒童,培養他們成為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健壯、活潑、勇敢、誠實的新的一代。

少年先鋒隊教育隊員,好好學習、遵守紀律、團結友愛,準備為建設祖國的事業,為實現毛澤東主席的偉大理想而奮鬥。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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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先鋒隊在青年團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在學校等單位建立隊的組織時,須經團區工作委員會或相當於團區工作委員會的團委批准。區級以上不建立少年先鋒隊隊部。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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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員是隊員的領導者和朋友。團的基層組織應選拔優秀的團員或優秀的教師擔任隊的輔導員。中隊輔導員由團區工作委員會或相當於團區工作委員會的團委聘請。總輔導員由團縣委或相當於團縣委的團委聘請。

團的組織應經常關心和幫助輔導員提高政治和業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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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的組織要重視少年兒童讀物的出版和兒童校外機關(如少年之家、夏令營、兒童體育場等)的工作。並要經常注意保護少年兒童,向一切危害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現象作鬥爭。

第八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的青年團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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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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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內的青年團工作是黨的政治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根據黨委的指示和軍隊首長的意圖,在政治機關和黨的基層組織的直接領導下進行之。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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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內的青年團組織必須根據青年團中央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的特別規定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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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內的青年團組織應和地方青年團組織保持密切聯繫,經常參加地方青年團組織的工作,並參加團的領導機關的選舉。

第九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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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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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的經費包括團員繳納的團費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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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應繳納團費,數額由中央委員會規定。青年團員同時又是中國共產黨黨員者,免繳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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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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