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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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意見 國函〔2019〕19號 2019年2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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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意見
國函〔2019〕19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018年9月2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2019年2月19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決定,確認保安局局長命令有效。中央人民政府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責,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請行政長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國務院
2019年2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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