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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關於改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機構與任務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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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關於
改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機構與任務的決定

1952年11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適應一九五三年即將開始的全國大規模的有計劃的經濟建設與文化建設的新形勢和新任務,中央人民政府對各項工作的領導,應該更加統一與集中,中央人民政府的機構應該大大地加強;同時,省、市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也應加強,以加重省、市級領導的責任,因而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的機構與任務應予以改變。為此,特作如下的決定:

  一、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一律改為行政委員會。大區行政委員會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該地區進行領導與監督地方政府的機關。大區行政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員由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免之。

  二、原屬於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的政治法律、財政經濟、文化教育、人民監察四個分委員會和辦公廳的機構仍然保留,改為行政委員會的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和辦公廳。

  三、原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下所設各部在行政委員會成立後,一律改為局(處),其中一部分局(處)並交中央各主管部門直接接管。此後大區所設之局(處)從業務領導上區分為兩種:一種由各大區行政委員會領導或並受行政委員會的政法、財經、文教等有關委員會的指導;另一種則由中央各主管部門直接領導,成為中央各部門在大區設立的若干專業管理局(處),其建制屬於中央的主管部門,並受大區行政委員會及其有關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四、大行政區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分署的組織不變,它們和大區行政委員會及其所屬的政治法律委員會的關係與過去和大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及其所屬的政治法律委員會的關係相同。

  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應即根據本決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惟各大區行政委員會應設的和增設的局(處)及中央人民政府各部應接管的局(處),須由各大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商同中央各部提出具體方案,連同編制人數報告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始得實行。

  這一改組工作至遲應在一九五二年年底完成。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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