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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在基本建設工程中保護歷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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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在基本建設工程中保護歷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
(53)政文習字24號
1953年10月12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我國文化悠久,歷代人民所創造的文物、建築,遍布全國,其中並有很大部分埋藏地下,尚未發掘。這些文物與建築,不但是研究我國歷史與文化的最可靠的實物例證,也是對廣大人民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最具體的材料,一旦被毀,即為不可彌補的損失。現在全國各地正展開大規模的基本建設工程,各工程地區已不斷發現古墓葬、古文化遺址,並已掘出了不少古代的珍貴文物。在地面上,亦有在建設工程中拆除若干古建築或革命紀念建築的情況。因此,對於這些地下、地上的文物、建築等如何及時做好保護工作,並保證在基本建設工程中不致遭受破壞和損失,實為目前文化部門和基本建設部門的共同的重要任務之一。為此,特作如下指示,希各有關部門切實遵照辦理。

一、各級人民政府對歷史及革命文物負有保護責任,應加強文物保護的經常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加強文物保護政策、法令的宣傳,教育群眾愛護祖國文物,並採用舉辦展覽、製作複製品、出版圖片等各種方式,通過歷史及革命文物加強對人民的愛國主義教育。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應有計劃地舉辦考古發掘訓練班,培養考古發掘人員;並編印通俗保護文物手冊,協助基本建設主管部門,對基建工地技術人員及工人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政策及技術知識的宣傳。

二、中央、省(市)級工礦、交通、水利及其他基本建設的主管部門,在較大規模的基本建設工程確定施工路線、施工地區之前,應負責與同級文化主管部門聯繫,必要時應即商訂工地保護文物工作的具體辦法,認真執行。地方文化主管部門不能決定時,得報請中央文化部決定,商由基本建設主管部門在預定工地,先期進行勘查鑽探,再行決定施工。各部門如在重要古遺址地區,如西安、咸陽、洛陽、龍門、安陽、雲崗等地區進行基本建設,必須會同中央文化部與中國科學院研究保護、保存或清理的辦法。中央文化部認為必須在這些地區的指定地點避免進行基本建設工程時,可會商有關部門呈報政務院批准。

三、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地面古蹟及革命建築物,應予保護。文化部應調查確屬必須保護的地面古蹟及革命建築物陸續列表通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注意保護。一般地面古蹟及革命建築物,非確屬必要,不得任意拆除;如有十分必要加以拆除或遷移者,應經由省(市)文化主管部門報經大區文化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中央文化部備查。

四、在基本建設工程進行中,發現大量地下文物或古墓葬、古文化遺址、古生物化石時,主管部門應即暫停局部工程,會同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將發現遺蹟儘可能保持原狀,妥予保管,並迅速報告省(市)文化主管部門決定清理辦法。其規模巨大,性質重要者,中央文化部應即行會同中國科學院組織發掘隊前往清理,或派遣專家前往勘查,研究保護、保存的辦法。

五、在基本建設工程進行中,發現零星文物,主管部門應及時與當地文化主管部門聯繫,並將出土文物集中保管,及時移送省(市)文化主管部門保存。其性質重要者,應即報請中央文化部處理。

六、各地發現的歷史及革命文物,除少數特別珍貴者外,一般文物不必集中中央,可由省(市)文化主管部門負責保管,並應就地組織展覽,對當地群眾進行宣傳教育。

七、各基本建設主管部門及文化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上述保護、保存或清理工作,獲有顯著成績者,或各地區、各工地的人民群眾,特別是基本建設工人,及時報告情況,致重要的地上地下文物得以免遭破壞者,應由各級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褒揚或獎勵。如有對革命紀念建築、名勝古蹟、古代建築物、紀念物、古墓葬及古文化遺址等採取粗暴態度,任意加以拆毀、破壞,致使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者,應由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提請監察部門予以適當的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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