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人民民主政權建設工作的指示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件已於1987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政法、軍事、機關工作和其他法規的通知宣布自行失效。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人民民主政權建設工作的指示
1951年4月24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謝覺哉部長在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的報告,說明一年多以來全國各地在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推進民主政權建設的工作上,是有很大成績的;今後還須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開好足以團結各界人民共同進行工作的各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爲此,本院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照各級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的規定,按期召開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其中大城市每年至少須開會三次,縣至少須開會兩次。此外,爲了解決某一個專門的問題,並應召開簡短的臨時會議。

各級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及其行政會議,亦應按照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的規定,建立經常的會議制度。

二、各級人民政府的一切重大工作,應向各該級人民代表會議提出報告,並在代表會議上進行討論與審查。一切重大問題應經人民代表會議討論並作出決定。

三、凡尚未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縣、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應積極創造條件,以便迅速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四、十萬人口以上的城市,應按照組織通則,於今年內普遍召開區的人民代表會議,並成立區級人民政府。

五、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區,應酌量調整區、鄉(行政村)行政區劃,縮小區、鄉行政範圍,以便利人民管理政權,密切政府與人民群衆的聯系,充分發揮人民政權的基層組織的作用,並提高行政效率。

六、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認真地推行民族區域自治,適時地建立民族自治機構。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責成所屬民政部門注意檢查督促所屬下級人民政府,按期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並經常加以檢查,將情況定期報告上級。

各大行政區及中央直屬省、市民政部門,應將上述各項情況於今年五月底十月底分兩次報告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

總理 周恩來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