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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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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83年12月23日(非現行條文)
1994年12月23日
1994年12月30日
公布於民國83年12月30日
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8158 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23 日 制定29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30 日公布1.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8158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9 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3 日 修正前[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9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930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9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原名稱: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新名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82261513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修正前[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9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新名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53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規定設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二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設置及其職權)

  本局置總經理,承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命,綜理局務;置副總經理三人,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

第三條 (各處室之設置)

  本局設下列單位:
  一、承保處。
  二、財務處。
  三、醫務管理處。
  四、企劃處。
  五、資訊處。
  六、稽核室。
  七、秘書室。

第四條 (承保處之職掌)

  承保處之職掌如下:
  一、承保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承保作業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承保作業書表之設計及修訂事項。
  四、承保資料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承保業務事項。

第五條 (財務處之職掌)

  財務處之職掌如下:
  一、保險財務作業之規劃事項。
  二、保險費率之精算事項。
  三、保險費之收繳事項。
  四、保險安全準備之保管及運用事項。
  五、醫療費用之支付事項。
  六、其他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第六條 (醫務管理處之職掌)

  醫務管理處之職掌如下:
  一、醫療給付業務及標準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醫療支付標準及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輔導及管理事項。
  四、醫療費用之評估、分析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務管理事項。

第七條 (企劃處之職掌)

  企劃處之職掌如下:
  一、社會保險醫療制度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本局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三、人員之教育、培訓事項。
  四、宣導事項。
  五、申訴及法律事項。
  六、其他有關醫療保險業務事項。

第八條 (資訊處之職掌)

  資訊處之職掌如下:
  一、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研究發展及管理事項。
  二、資訊作業共通規範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三、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事項。
  四、資訊設施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五、本局與所屬機構辦公室自動化之整體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本局所屬機構資訊作業之輔導及績效評估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

第九條 (稽核室之職掌)

  稽核室之職掌如下:
  一、保險業務之稽核事項。
  二、保險財務及帳務之稽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業務稽核事項。

第十條 (秘書室之職掌)

  秘書室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出納及庶務管理事項。
  四、工員管理事項。
  五、議事及公共關係事項。
  六、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第十一條 (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之設置)

  本局設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兼主任委員,聘請金融、保險或財務管理專家六人為委員,均為無給職,聘期二年,得續聘一次,監理本保險安全準備之運用及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之設置)

  本局設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聘請具有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二十六人至三十一人為委員組成之,審議本保險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其品質事項。委員均為無給職,聘期二年,得續聘一次。
  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提報本局聘請醫事人員,執行審查事項,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人員編制)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經理五人,主任二人,研究員四人至六人,副經理八人至十人,副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襄理四人至六人,一等專員十人至十二人,秘書三人至五人,一等稽核八人至十人,高級分析師四人至六人,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二等專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三等專員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分析師九人至十五人;置四等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辦事員及雇員各若干人。

第十四條 (人事室之設置及職權)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 (會計室之設置及職權)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政風室之設置及職權)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 (醫事人員之聘用)

  本局視醫療保險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各類醫事人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第十八條 (分局之設置及職權)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若干分局;分局置經理一人,承本局總經理之命,綜理分局業務;置副經理一人或二人,輔助經理處理分局業務。

第十九條 (分局各組室之設置及掌理事項)

  分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承保組:被保險人之加保、退保、投保資格及薪資查核、保險費核計、資料建檔及異動管理等事項。
  二、財務組:保險費收繳、欠費處理、醫療費用支付及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三、醫務管理組:醫事服務機構之資格認定、輔導、考核、資料建檔及異動管理等事項。
  四、門診費用組: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案件之受理、資格審核、申報資料初審及門診費用核計等事項。
  五、住院費用組:住院醫療費用申報案件之受理、資格審核、申報資料初審及住院費用核計等事項。
  六、資訊室:資訊作業管理、硬體維護、程式設計、資料鍵入、資料庫管理、媒體管理及網路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印信、文書、出納、庶務、工員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二十條 (分局之編制)

  分局共置組長二十八人至三十人,室主任十二人,一等專員十六人至二十人,秘書六人,二等專員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課長一百一十人至一百三十二人,三等專員九十人至一百零六人;置四等專員、設計師、管理師、課員、辦事員及雇員各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 (分局人事室之設置)

  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或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二條 (分局會計室之設置)

  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三條 (分局政風室之設置)

  分局得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四條 (部分組室之合併)

  分局得視其規模及業務需要,簡併部分組、室,分別辦理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員額總數)

  本局及分局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二千三百五十五人至二千五百九十一人,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前項人數總額不包括本局接辦六所公保聯合門診中心之員額。

第二十六條 (聯合門診中心之編制)

  本局接辦現有六所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其員額不得超過一千零九十七人,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前項聯合門診中心之組織編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

  本局及分局之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

第二十八條 (辦事細則)

  本局及分局之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九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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