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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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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決定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2002〕軍字第12號

《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決定》已經2002年3月15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主席 江澤民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決定

為了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建設,決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銜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軍官,可以提前晉銜或者提高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文職幹部,可以提前晉級別等級或者提高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

第二款修改為:「提前晉銜適用於列兵和上校以下軍官(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的最高編制軍銜);提前晉級別等級適用於四級以下的文職幹部(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規定的最高級別);提前提高銜級工資檔次適用於低於本銜級工資最高檔次的各級士官;提前提高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適用於各級低於最高檔次的軍官、文職幹部。提前晉銜、晉級別等級、提高工資檔次,通常分別只晉一銜、晉一級、提高一檔。」

二、第二十條修改為:「對義務兵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嘉獎由連、營批准;

(二)三等功由團、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師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團軍批准;

(五)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對士官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嘉獎由連、營,三等功由團、旅,二等功由旅、師,一等功由集團軍,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二)高級士官,嘉獎由營、團,三等功由旅、師,二等功由集團軍,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三、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獎勵權。」

四、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所屬部門和人員,執行下一級部隊(分隊)的獎勵權。」

五、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撤職或者取消士官資格;」

第三款修改為:「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和各級士官;降銜級工資檔次不適用於最低銜級工資檔次的各級士官;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一檔)。」

六、第四十條修改為:「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當年受本條令規定的記過以上處分的;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時間較長的;任職命令公布後,未經組織批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職的,其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從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資一年。具體實施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規定。」

七、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二十八)項中的「取消志願兵資格」均修改為:「取消士官資格」。第(二十七)項修改為:「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八、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准;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准;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准;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對士官實施處分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警告由連,嚴重警告由營,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二)高級士官,警告由營,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旅、師,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實施取消士官資格處分,按照選取士官的審批權限執行。

對士兵實施降銜(銜級工資檔次)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權限執行。」

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實施降職(級)、撤職處分,取消軍官、文職幹部身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官、文職幹部任免權限執行;實施降銜處分,取消軍官軍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的權限執行;實施對文職幹部的降級別等級處分,按照總政治部規定的權限執行。」

十、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處分權。」

十一、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隊(分隊)的處分權。」

十二、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義務兵和初級、中級士官,由團(旅)長、政治委員批准,也可以由單獨駐防的營或者獨立營營長、政治教導員批准;高級士官,由師(旅)長、政治委員批准;」

第三款修改為:「對從地方初中、高中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對義務兵和初級、中級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權限執行;對從地方大專、本科畢業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級的院校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對排職軍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幹部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其入學前所任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的行政看管批准權限執行。」

第五款修改為:「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的正職首長,執行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的行政看管批准權。」

第八款修改為:「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機關的正職首長,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隊(分隊)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准權。」

十三、第九十二條修改為:「對編內職工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獎懲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另行制定。」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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