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
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 1994年6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件 |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財政部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附屬事業單位比照執行新財務、會計制度的請示》的批覆,結合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的實際情況,參照《旅遊、飲食服務企業會計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的賓館招待所(以下簡稱賓館招待所)。包括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飯店、酒店、休(療)養院、度假村、餐館、歌舞廳等。
第三條 賓館招待所的財務行為,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並接受財務主管部門、工商、物價、財稅。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賓館招待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核算體系,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提高經濟效益,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
第五條 賓館招待所財務部門應當履行財務管理的職責,參與經濟預測和決策,做好財務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六條 賓館招待所應按規定建立資本金制度。
第七條 賓館招待所可以建立壞帳準備金。壞帳準備金在年度終了按年末應收帳款餘額的0.3%--0.5%計提,計入管理費用。壞帳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賓館招待所發生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當年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上一年計提的壞帳準備金部分,計入管理費用;少於上一年計提的壞帳準備金部分,沖減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賓館招待所,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第八條 存貨的計價。賓館招待所的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商品等。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購入的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按原始進價加由賓館招待所可直接認定的運雜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根據賓館招待所的經營特點,購入的燃料、物料用品等多為自用,且往往是一次大批同種存貨,對這類存貨,其購入成本應包括買價利直接發生的運雜費等費用;對於一次購買多種存貨的,發生的運雜費等往往不好直接認定到某種存貨中,這種情況下可作為營業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運雜費指除商品以外的存貨人庫前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管費、途中保險費、運輸途中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
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及折舊、修理等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作為固定資產。
第十條 成本和費用。
一、 營業成本。賓館招待所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計入營業成本,包括:
1. 賓館招待所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調料、配料、輔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賓館招待所餐飲部和餐館耗用的食品、飲料的原材料、調料、配料成本;餐館、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賓館招待所洗衣房、洗染店、耗用的原材料、輔料成本。
2、進價成本。分為國內購進商品進價成本和國外購進商品進價成本。國內購進商品進價成本是指購進商品原價。國外購進商品進價成本是指進口商品在購進中發生前實際成本包括:
(1) 進價
(2) 進口稅金
(3) 購進外匯價差
(4) 支付委託外貿部門代理進口的手續費。
3、其他成本,指賓館招待所出售無形資產、存貨(不包括商品)的實際成本。
二、 營業費用。是指各營業部門在經營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管費,保險費,燃料費、水電費、廣告宣傳費、郵電費、差旅費、洗滌費、清潔衛生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物料消耗、經營人員的工資(含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工作餐費、服裝費以及其他營業費用。有關項目內容如下
1、 運輸費,指不能直接認定的購入存貨發生的運輸費用。內部不獨立核算的車隊發生的燃料費、養路費等,也許入運輸費。
2、 保險費,指向保險公司投保所支付的財產保險費用。
3、 燃料費,指餐飲部門耗用的燃料費用。
4、 水電費,指營業部門耗用的水費、電費。
5、 廣告宣傳費,指單位進行廣告宣傳而支付的廣告費用和宣傳費用。
6、 差旅費,指營業部門人員出差的差旅費。
7、 洗滌費,指營業部門發生的洗滌費用。
8、 低值易耗品攤銷,指營業部門領用低值易耗品的攤銷費用。
9、 物料消耗,指營業部門領用物料用品而發生的費用。
10、 工作餐費,指按規定為職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費用。
11、 服裝費,指按規定為職工製作工作服裝而發生的費用。
三、 管理費用。是指賓館招待所為組織和管理經營活動而發生的費用以及由賓館、招待所統一負擔的費用,包括管理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護費.董事會費、外事費、租賃費、諮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稅金、燃料費、水電費、折舊費、修理費、無形資產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開辦費攤銷、交際應酬費,壞帳損失、存貨企虧和毀損、職工住房管理費、事業管理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有關項目內容如下:
1、管理經費,指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工作餐費、服裝費、辦公費、會議費、差旅費、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行政經費。
2、勞動保險費,指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基金)、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辦法的單位按規定提取的退休統籌基金。
3、待業保險費,指賓館招待所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4、董事會費,指賓館招待所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5、租賃費,指租賃辦公用房、營業用房、低值易耗品等的租賃費用。
6、諮詢費,指賓館招待所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7、審計費,指賓館招待所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8、訴訟費,指賓館招待所因起訴或者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9、排污費,指賓館招待所按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
10、稅金,指賓館招待所按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11、土地使用費,指賓館招待所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費用。
12、土地損失補償費,指賓館招待所在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徵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費用。
13、技術轉讓費,指賓館招待所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14、低值易耗品攤銷,指除營業部門外的其他部門領用低值易耗品的攤銷費用。
15、交際應酬費,指在業務交往過程中開支的業務招待費用。
16、折舊費,指全部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
17、修理費,指單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發生的修理費用。
18、職工住房管理費,指職工宿舍發生的住房後期管理費。
19、事業管理費,指按規定支付給管理部門的費用。事業管理費按營業收入的1-2%計提。
四、財務費用。是指賓館招待所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淨支出、匯兌淨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加息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費用。
五、 賓館招待所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按全年營業收入額的1-2%控制使用,據實列支。
六、 賓館招待所列入成本費用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分別按下列比例提取:
職工福利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的醫藥費(包括單位參加職工醫藥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髮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
職工教育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
工會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
七、 賓館招待所的下列支出,不得計入成本、費用:
1、 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購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發生的支出;
2、 對外投資支出和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
3、 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 支付的各項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罰款,以及贊助、捐贈支出;
5、 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開支。
八.賓館招待所成本費用核算必須控權責發生制原則,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費用與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直接費用與間接費用的界限。
第十一條 營業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一、營業收入。是指賓館招待所在經營活動中由於提供勞務或銷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客房收入、餐飲收入、商品部收入、車隊收入、洗衣收入、娛樂收入、其他收入。
二、 利潤,賓館招待所利潤總額由營業利潤、投資淨收益、營業外收支淨額組成。
1、 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稅金、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後的淨額。
2、 投資淨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後的數額。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取得的股利、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於帳面淨值的差額。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於帳面淨值的差額等。
3、 營業外收支淨額。是指營業外收入減營業外支出後的淨額。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賓館招待所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和支出。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和變賣的淨收益、罰款淨收入、確實無法支付而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應付款、禮品折價收入、其他收入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和毀損、報廢的淨損失、非常損失、技工學校經費、賠償金、違約金、罰息、公益救濟性捐贈等。
4、 賓館招待所發生年度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延續5年未彌補的虧損,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
三、利潤分配。賓館招待所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支付被沒收財物損失和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款;
(二)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指超過用所得稅前的利潤抵補虧損的期限,仍未補足的虧損);
(三) 提取盈餘公積金:
1、 賓館招待所按不低於當年稅後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盈餘公積金,當盈餘公積金已達註冊資金的50%時可不再提取。
2、 盈餘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和按照國家規定轉增資本金等。但轉增後留存賓館、招待所的盈餘公積金以不少於註冊資金的25%為限。
(四) 提取公益金;
1、 賓館招待所按不高於盈餘公積金的提取比例計提公益金。
2、 公益金主要用於賓館招待所職工住宅等集體福利設施支出和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福利性支出。
(五) 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1. 賓館招待所以前年度未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分配。
2. 賓館招待所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3. 向主管機關上交調劑基金;其比例最高不超過稅後利潤(減彌補虧損)的20%。調劑基金主要用於補充行政經費不足等。為增強賓館招待所的自我發展能力,上交調劑基金後,機關不得隨意抽調賓館招待所的資金。
4. 其他投資者按投資比例分利。
第十二條 賓館招待所的工資福利等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並與經濟效益相掛鉤。
第十三條 賓館招待所應按規定向財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報送財務報表.
第十四條 賓館招待所的財務管理,凡本規定未涉及的部分,可參照《旅遊、飲食服務企業財務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賓館招待所會計核算比照執行《旅遊、飲食服務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內部財務管理辦法,並報我局備案。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1994年1月起施行。賓館招待所不再執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90〕國管財字第228院號《中央國家機關附屬自收自支預算單位財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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