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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價目錄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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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價目錄 (2020年)
2020年

中央定價目錄

序號 項目 定價內容 定價部門 備註

1 輸配電 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2 油氣管道 運輸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運輸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企業內部自用管道除外

3 基礎交通 運輸 鐵路 運輸 服務 中央管理企業全資及控股鐵路普通 旅客列車硬座、硬臥票價率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定價範圍不包括動車組列車、社會 資本投資控股新建鐵路客運專線 中央管理企業全資及控股鐵路大宗 貨物、行李運價率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定價範圍為整車運輸的煤、石油、 糧食、化肥等貨物和行李運價率。 社會資本投資控股新建鐵路貨物 運輸除外 港口 服務 沿海、長江幹線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 對外開放港口的壟斷服務收費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定價範圍為船舶進出港、靠離泊和 港口安保等服務


3 基礎交通 運輸 民航 運輸 服務 不具備競爭條件的民航國內航線及 國際航線國內段旅客票價率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 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頭等艙、公務艙除外 民航保障服務壟斷環節收費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 定價範圍為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 場壟斷環節服務收費,民航飛行校 驗服務收費,民航空管服務收費

4 重大水利 工程供水 中央直屬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 工程供水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供需雙方自願協商定價的除外

5 重要郵政服務 信函寄遞資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國務院財政部門、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 郵政匯兌資費 機要通信資費 國家規定報刊發行資費 單件重量不超過 10 千克的包裹寄遞資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國務院財政部門、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 競爭性領域(含計泡包裹)除外


6 重要專業服務 商業銀行基礎服務收費、銀行卡刷卡手續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會同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 (具體根據職責分工確定) 定價範圍為轉賬匯款、現金匯款、 票據等商業銀行基礎服務,銀行卡 刷卡服務(收單服務費等競爭性 環節除外)

7 特殊藥品 及血液 特 殊 藥 品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價格 國務院醫療保障部門 血 液 公民臨床用血的血站供應價格 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會同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註:

1. 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自動進入本目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 目,自動退出本目錄。根據價格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改革進展,定期修訂本目錄。

2. 本目錄不包括地方定價項目,地方定價權限和適用範圍由地方定價目錄確定。列入本目錄的定價內容,包括具體價格、收費標 准、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以及相關的定價機制、辦法、規則等。對涉及民生的價格和收費,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進行合理監管, 保障困難群眾生活。

3. 通過市場交易的電量價格,由市場形成。燃煤發電電價機制以及核電等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上網電價,暫由國務院價 格主管部門制定,視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銷售電價暫按現行辦法管理,視電力市 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居民、農業等優先購電電量的銷售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價原則和總體水平,省級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價格水平。

4. 海上氣、頁岩氣、煤層氣、煤制氣、液化天然氣、直供用戶用氣、儲氣設施購銷氣、交易平台公開交易氣,2015 年以後投產的 進口管道天然氣,以及具備競爭條件省份天然氣的門站價格,由市場形成;其他國產陸上管道天然氣和 2014 年底前投產的進口管道天 然氣門站價格,暫按現行價格機制管理,視天然氣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成品油價格暫按現行價格形成機制,根據國 際市場油價變化適時調整,將視體制改革進程全面放開由市場形成。電信網、互聯網網間結算價格按《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調整固定本地電話網營業區間結算標準的通知》(工信部電管函〔2009〕243號)等文件執行。

5. 徵信服務(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查詢服務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服務)收費暫按現行辦法管理,待 相關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職能調整到位後,及時調整收費管理方式。國防運輸價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有關規定執行。

6. 社會資本投資控股新建鐵路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鐵路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928 號)有關規定執行。

7.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審批屬於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繼續按現行辦法管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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