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困難群眾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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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明電〔2020〕8號 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
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困難群眾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國發明電〔2020〕9號
2020年3月6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
國發明電〔2020〕10號

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

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

困難群眾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國發明電〔202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

為更好解決疫情防控期間部分群眾面臨的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以及保障特殊困難人員基本照料服務需求,切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織密織牢社會安全網,堅決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間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到位。各地要統籌使用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等補助資金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資金,及時足額發放低保金、特困供養金、孤兒基本生活費,以及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切實保障好睏難群眾基本生活。疫情比較嚴重的地區,可適當增加困難群眾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負擔。對於受疫情影響無法外出務工、經營、就業,收入下降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城鄉居民,符合條件的要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外出務工、返崗復工的低保對象,在計算家庭收入時適當扣減務工成本。

及時足額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密切關注物價變動情況,物價漲幅達到規定條件時,及時啟動實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按時足額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做好貧困人口救助幫扶。對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要及時納入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範圍。對受疫情影響致貧的其他人員和返貧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要及時落實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確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響家庭救助力度。對確診病例中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以及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按規定及時給予臨時救助,可一事一議加大救助力度。對因家庭成員被隔離收治導致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由當地街道(鄉鎮)或縣級民政部門實施臨時救助。對生活困難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規定及時納入低保、特困供養或臨時救助範圍;對其中的病亡人員家庭,加大臨時救助力度。

各地對基本生活受疫情影響,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的困難群眾,要通過臨時救助做到凡困必幫、有難必救。湖北省和武漢市以及其他疫情嚴重地區,可委託社區(村)實施「先行救助」,根據急難情形提供物質幫助或服務,發現困難立即救助。

二、保障好陷入臨時困境外來人員基本生活

做好臨時滯留人員幫扶工作。對疫情防控期間,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暫時滯留,在住宿、飲食等方面遭遇臨時困難的人員,各地要根據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時提供臨時住宿、飲食、禦寒衣物等幫扶。

做好其他外來人員救助工作。對受疫情影響,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外來務工人員,各地要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救助管理機構實施救助。

做好發現引導幫扶救助工作。湖北省和武漢市以及其他疫情嚴重地區,公安、城管、疾控和城鄉社區工作人員在巡查、排查時,發現上述外來人員有發熱、乾咳等症狀的,要立即安排其接受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對其他外來人員要引導或協助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救助管理機構要按要求做好幫扶和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機構收住能力飽和、不能滿足求助人員臨時住宿需求的,要開闢臨時庇護場所,增強收住能力,切實做到應救盡救。救助管理機構要切實加強防控措施和內部管理,防止出現聚集性感染。

三、保障好特殊困難人員基本照料服務需求

妥善照顧由被隔離收治人員負責監護或照料的對象。各地承擔隔離收治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發熱患者、密切接觸者任務的機構和工作人員,要主動向上述人員了解由其負責監護或照料的對象的情況,對由其監護或照料的對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特別是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要及時通知所在社區(村)上門探視和聯繫安排相關人員或機構提供監護或照料。

主動探視和及時幫助居家隔離特殊困難人員。各地對居家隔離的孤寡老人、社會散居孤兒、留守兒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殘等特殊困難人員,要保持經常聯繫,加強走訪探視,及時提供幫助。

四、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各地要公布並暢通求助熱線,簡化工作流程,健全轉介機制,明確主體責任,確保及時受理和回應困難群眾求助。要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積極推行社會救助全流程線上辦理,加快辦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風險,各地要充分利用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可採用非接觸、遠距離等靈活方式開展入戶調查,按規定及時公布有關社會救助事項經辦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為增強低保對象抵禦風險經濟能力,各地可根據疫情形勢決定暫停開展低保對象退出工作。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強化屬地責任。各地黨委和政府要按照《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進一步做好民政服務機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6號)和本通知要求,進一步深化細化實化相關政策措施,統籌研究,同步推進,擔當履責,協同配合,堅決抓好貫徹落實,紮實做好重點單位、重點場所、重點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確保不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強化資金保障。地方財政要加大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投入,中央財政繼續通過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支持地方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對湖北省予以重點傾斜。各地要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按要求儘快將中央及省級財政安排的救助補助資金撥付到位,為做好受疫情影響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撐。

強化監督檢查。各地要嚴肅紀律,依紀依法堅決迅速查處工作落實中作風漂浮、敷衍塞責、推諉刁難、弄虛作假、不作為等問題。進一步加強資金監管,及時查處和曝光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等問題。要激勵黨員幹部、一線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對非主觀故意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救助幫扶範圍的,可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強化社會支持。要加強輿論引導,及時宣傳黨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舉措,進一步強信心、暖人心、聚民心。要動員引導有關社會組織、心理工作者、志願者積極參與,通過熱線電話、微信等方式,為被隔離收治人員及其家屬、病亡人員家屬提供心理援助、情緒疏導等服務。

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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