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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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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
政法〔2005〕52號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法委
原文出自[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黨委政法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黨委政法委,中央政法各部門黨組(黨委):

《中共中央關於轉發〈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於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報告〉的通知》(中發〔1999〕11號,簡稱中央11號文件)下發後,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加大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支持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對執行工作的指導監督;各地人民法院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推進執行工作改革,執行難題問題得到一定緩解。但是,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尚未得到根本性解決,強制執行率明顯上升,當事人自動履行率下降,阻撓執行現象比較普遍,非法干預和地方、部門保護主義依然存在,有些法院存在執行行為不規範、怠於執行和違法亂執行問題。為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切實加大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力度,力爭使執行難問題有根本性好轉,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黨委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大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領導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

  各級黨委要從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維護司法權威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地方戰略高度出發,充分重視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一是各級黨委政法委結合正在進行的「規範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公正」專項整改活動,認真開展一次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專項檢查活動。按照中央關於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認真檢查本地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的情況、存在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為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執行環境。組織有關部門認真清理、撤消地區、部門制定的與法律相悖、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造成障礙的規定和文件。支持司法機關依法公正行使權利,遵守司法活動程序,堅決防止批條子、打招呼、定調子,違法干預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活動。明年7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法委向同級黨委和中央政法委報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專項檢查的專題報告。二是建立典型案例通報制度。對非法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甚至煽動群眾暴力抗拒法院執行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商紀檢監查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並選擇典型案例予以通報,切實排除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干擾。三是加大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典論氛圍。各級政法部門會同黨委宣傳部門作好典論宣傳工作,教育引導社會各界及群眾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提高自動履行和協助履行的自覺性,增強防範意識,正確對待和避免市場經濟中存在的各種風險。有關新聞媒體在徵得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可適時對自動履行的債務人給予正面宣傳以樹立自覺執行、協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良好社會風風尚。對拒不執行生效裁判文書,威懾的作用。四是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縣(市、區)、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建立基層協助工作網絡,配合人民法院作為執行工作。

二、人民法院要加大解決執行積案的工作力度,積極推進人民法院執行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工作。

  一是請最高人民法院結合「規範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公正」專項整改活動,認真開展一次清理解決執行積案的專項活動。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同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認真調研分析,提出解決積案的工作方案,安排得力執行人員,依法運用各種執行措施,依照社會各界的支持配合,限時解決執行積案。為加大解決執行積案的工作力度,人民法院要認真執行法律規定的各種執行措施,防止消極執行。建立執行財產線索的舉報懸賞制度,以動員社會力量及時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明年6月底前,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向同級黨委政法專題報告清理、解決執行積案的情況。二是積極推進人民法院執行體制和工作體制改革工作,建立統一管理、統一協調、高效運行的執行工作體制,加強上下級執行協作工作,有效抵制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加大解決執行難的工作力度。三是實行執行公開,建立執行告知制度。各級人民法院可通過人民法院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公開執行案件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公開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暫緩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公開案件的執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執行案件,應進行公開聽證,以維護當事人的知情權,提高社會公信度。

三、建立健全國家執行威懾機制,暢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信息渠。

  一是建立國家執行威懾機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將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執行案例信息管理系統」有關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與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數據庫系統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產管理、工程招投標管理、出入境管理、車輛管理等部門信息管理系統鏈接形成聯動機制,建立國家執行威懾機制,通過限制或禁止被執行人融資、置產、出境、日常消費等手段,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同時,應一發加強對信息數據庫的管理,防止濫用。二是建立債務人公示制度。適時通過新聞媒體等方式,將拒不履行小、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向社會公布,通過輿論監督促使其履行法律義務。

四、加強協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是運用法律嚴厲打擊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公、檢、法機關要統一執法思想,充分運用刑法第313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及其立法解釋的懲戒、威懾作用,做好制服協作配合工作,加大對拒執罪案例的辦理力度。對於人民法院移交的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偵查,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拒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二是探索建立特困群體案例執行的救助辦法。各地可積極探索建立特困群體案件執行的救助基金,對於雙方當事人均為特困群體的案件,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按一定程序給予申請執行人適當救助,解決其生活困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加大執行監督力度,規範執行工作。

  進一步提高執行工作人員素質。各級人民法院應進一步加強對執行人員的業務培訓與考核,嚴肅執行工作紀律,建立健全執行工作程序,強化執行的觀念,做到公正與效率相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相統一。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查處執行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的制度規定和責任追究制度,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受理執行當事人的檢舉和控告,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大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制度。進一步充實執行力量,解決經費保障問題。各地要認真落實中央11號文件精神,確保按不少於全體幹警現有編制總數15%的比例配備執行人員,切實解決一些執行力量不足、對於重大、疑難執行案件,應建立執行措施、執行安全等預案制度,以避免可能發生的各種執法風險,防止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

六、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從源頭上化解執行難問題。

  多元化糾紛機制是解決機制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治本之策。一是建立健全多元化非訴訟糾紛解決工作機制。各地要在基層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司其職,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共同參與下,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工作制度,積極探索非訴訟糾紛解決方法,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儘可能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緩解人民法院的訴訟壓力。二是加大庭前和解和訴訟調解工作,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提高調解當場履行率,以減少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案件,要加大執行和解的力度。三是完善工作制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工商管理部門要繼續完善企業註冊登記事項變更的公告制度,防止被執行人通過變更工商登記的手段逃避債務。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申請註銷登記的企業,嚴格執行制度,防止被執行人將企業資產轉移。開戶銀行要嚴格按照帳戶實名制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立企業存款帳戶,加強帳戶管理,禁止多處設立帳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依法作好對企業存款帳戶是查詢、凍結、或扣劃工作。銀行在發放抵押貸款時應規範對抵押物的評估,防止低值高估,防止國有資產遭到損失,防止給人民法院造成執行難。四是對有關部門未履行管理職責,干擾、影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人民法院應及時發出司法建議函,敦促有關部門予以解決。對拘私舞弊或有嚴重失職,致使國有資產遭到重大損失、執行工作無法開展的,紀檢、監察、司法機關應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直至法律責任。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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