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編辦關於印發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三定」規定和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總隊及以下單位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
中央編辦關於印發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三定」規定和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總隊及以下單位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 中央編辦發〔2019〕231號 2019年11月18日 發布機關: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應急管理部:
消防救援局「三定」規定、森林消防局「三定」規定、消防救援隊伍總隊及以下單位機構編制方案、森林消防隊伍總隊及以下單位機構編制方案,已經中央編辦領導同志批准,現印發給你部,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央編辦
2019年11月18日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應急管理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和中央關於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是消防救援隊伍的領導指揮機關。
第三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消防救援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
(二)參與起草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消防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
(三)負責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組織指導執勤備戰、訓練演練等工作。
(四)組織指導消防救援信息化和應急通信建設,指導開展相關救援行動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五)負責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和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規劃、建設與調度指揮。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動員各類社會救援力量參加救援任務。
(六)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七)管理消防救援隊伍事業單位。
(八)完成應急管理部交辦的跨區域應急救援等其他任務。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貴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火災統計分析等工作。
(二)指揮中心。承擔應急值守工作,接報處理警情和災情信息,承辦跨區域消防救援力量調動事宜,參與協調和指揮調度重特大及突發災害事故處置。
(三)作戰訓練處。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工作,組織指導綜合性消防救援、執勤備戰、訓練演練和重大活動消防安保,負責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規劃、建設工作。
(四)特種災害救援處。組織指導特種災害事故救援及其訓練演練、專項戰術研究工作。
(五〉信息通信處。組織指導消防救援隊伍信息化和應急通信建設,承擔相關救援行動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機關黨委(組織教育處)。負責機關黨群工作,組織指導消防救援隊伍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七)人事處。負責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消防救援人才隊伍建設。
(八)隊務處。負責機構編制管理和消防員人事、勞動工資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消防救援隊伍正規化建設與管理。
(九)紀檢督察室(巡視工作辦公室)。組織指導消防救援隊伍黨風廉政建設,開展巡視和執紀審查工作。
(十)審計室。組織開展消防救援隊伍內部審計工作。
(十一)防火監督處。組織指導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指導消防救援隊伍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
(十二)法規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參與起草消防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技術標準,指導編制城鄉消防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
(十三)科技處。承擔消防科技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消防產品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新聞宣傳處。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承擔新聞宣傳、輿情應對等工作。
(十五)後勤裝備處。組織指導消防救援隊伍後勤保障、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
(十六)財務處。負責預決算、財務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工作。
滅火救援指揮部。協調指揮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和重大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日常工作由指揮中心、作戰訓練處、特種災害救援處、信息通信處承擔。
政治部。統籌負責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消防員隊伍建設工作。日常工作由機關黨委(組織教育處)、人事處、隊務處承擔。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機關行政編制220名(幹部編制202名,消防員專項編制18名)。設局長1名、政治委員1名,副局長4名、副政治委員1名(兼任紀委書記)、總工程師1名、政治部主任1名(兼任機關黨委書記),內設機構領導職數5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第六條 暫不明確隊伍行政級別,根據隊伍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職務職級序列和消防救援銜級配備相應幹部,在3年試行磨合期內,根據磨合情況及時規範領導職數配備等問題。3年試行磨合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算。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直接管理天津、南京、昆明訓練總隊和應急通信保障大隊、應急車輛勤務大隊,調度指揮中國救援河北、遼寧、浙江、廣東、重慶、新疆機動專業支隊和山東、雲南搜救犬機動專業支隊。
第八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管理的事業單位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應急管理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和中央關於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是森林消防隊伍的領導指揮機關。
第三條 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消防救援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搶險救援、特種災害救援等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負責指揮調度相關救援行動。
(二)組織指導森林和草原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消防隊伍綜合性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組織指導執勤備戰、訓練演練等工作。
(四)負責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管理和森林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規劃、建設與調度指揮。組織指導社會森林和草原消防力量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動員各類社會救援力量參加救援任務。
(五)組織指導森林和草原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六)管理森林消防隊伍事業單位。
(七)完成應急管理部交辦的跨區域應急救援等其他任務。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政策法規、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指揮中心。承擔應急值守工作,接報處理警情和災情信息,承辦森林消防力量調動事宜,參與協調和指揮調度重特大及突發災害事故處置。
(三)作戰訓練處。承擔綜合性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工作,組織指導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執勤備戰、訓練演練和重大活動消防安保等工作。
(四)特種災害救援處。組織指導搶險救援、特種災害事故救援及其訓練演練、專項戰術研究工作,負責森林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規劃、建設工作。
(五)信息通信處。組織指導森林消防隊伍信息化和應急通信建設,承擔相關救援行動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航空處。組織指導航空救援業務建設和飛行訓練、飛行安全、飛行保障等工作。
(七)防火監督處。組織指導森林和草原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森林和草原消防力量建設。
(八)機關黨委(組織處)。負貴機關黨群工作,組織指導森林消防隊伍黨的建設等工作。
(九)幹部處。負責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森林消防人才隊伍建設。
(十)隊務處。負責機構編制管理和消防員人事、勞動工資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森林消防隊伍正規化建設與管理。
(十一)教育宣傳處。組織指導森林消防隊伍思想政治教育、森林和草原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承擔新聞宣傳、輿情應對等工作。
(十二)紀檢督察處(巡視工作辦公室)。組織指導森林消防隊伍黨風廉政建設,開展巡視和執紀審查工作。
〈十三)審計處。組織開展森林消防隊伍內部審計工作。
(十四)後勤處。組織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後勤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
(十五)裝備處。組織指導森林消防隊伍裝備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六)財務處。負責預決算、財務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工作。
滅火救援指揮部。協調指揮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和重大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日常工作由指揮中心、作戰訓練處、特種災害救援處、信息通信處、航空處、防火監督處等承擔。
政治部。統籌負責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消防員隊伍建設工作。日常工作由機關黨委(組織處)、幹部處、隊務處、教育宣傳處等承擔。
保障部。協調開展後勤建設和後勤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後勤處、裝備處、財務處等承擔。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機關行政編制218名(幹部編制巧0名,消防員專項編制68名)。設局長1名、政治委員1名,副局長3名、副政治委員1名(兼任紀委書記、機關黨委書記)、總工程師1名、政治部主任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第六條 暫不明確隊伍行政級別,根據隊伍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職務職級序列和消防救援銜級配備相應幹部,在3年試行磨合期內,根據磨合情況及時規範領導職數配備等問題。3年試行磨合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算。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直接管理機動支隊、訓練支隊、大慶航空救援支隊、昆明航空救援支隊和應急通信保障大隊、應急車輛勤務大隊。
第八條 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管理的事業單位設置、職貴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18日起施行。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應急管理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和中央關於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職責
(一)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承擔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二)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參與擬訂消防專項規劃,參與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和執勤備戰、訓練演練等工作。
(五)負責消防救援信息化和應急通信建設,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行動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
(七)負責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規劃、建設與調度指揮,參與組織協調動員各類社會救援力量參加救援任務。
(八)負責消防救援隊伍建設與管理。
(九)完成應急管理部和所在省(區、市)黨委政府交辦的相關任務。
二、建制稱謂
(一)省級消防救援機構稱「××省(區、市)消防救援總隊」;國家級消防救援隊伍訓練機構稱「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訓練總隊」。
(二)地級消防救援機構稱「××市(地、州、盟)消防救援支隊」、「××區消防救援支隊」、「××市消防救援總隊特勤(軌道交通、水上)支隊」;省級消防救援隊伍訓練與戰勤保障機構稱「××省(區、市)消防救援總隊訓練與勤保障支隊」;國家級應急救援機動隊伍稱「中國救援××(搜救犬)機動專業支隊」。
(三)縣級消防救援機構稱「××市××區消防救援大隊」、「××縣(市、旗)消防救援大隊」、「××支隊××大隊」、「××總隊××大隊」、「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大隊」等。
(四)消防救援站稱「××市××區××消防救援(特勤)站」、「××縣(市、旗)××消防救援(特勤)站」、「××支隊××站」、「××大隊××站」等。
三、隊伍設置
(一)消防救援總隊和訓練總隊
消防救援總隊31個,訓練總隊3個。消防救援總隊按編制數分為三類:直轄市和編制7000名(含)以上的為一類,5000名(含)至7000名的為二類,5000名以下的為三類。
1. 內設機構。一類、二類、三類消防救援總隊機關處室分別不超過16個、15個、14個,訓練總隊機關處室不超過10個。另外,設滅火救援指揮部,協調指揮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和重大災害事故救援行動;設政治部,統籌負責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消防員隊伍建設工作。滅火救援指揮部、政治部日常工作由相關處室承擔。
2. 人員編制。除直轄市總隊外,一類、二類、三類總隊機關編制數分別不超過105名、95名、85名;北京、上海總隊機關編制數不超過165名,天津、重慶總隊機關編制數不超過145名;訓練總隊機關編制數不超過65名。
3. 領導職數。消防救援總隊設總隊長1名、政治委員1名,副總隊長4名(海南、青海、寧夏總隊設副總隊長3名)、副政治委員1名、總工程師1名、政治部主任1名;訓練總隊設總隊長1名、政治委員1名,副總隊長2名、副政治委員1名。暫不明確隊伍行政級別,根據隊伍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職務職級序列和消防救援銜級配備相應幹部,在3年試行磨合期內,根據磨合情況及時規範領導職數配備等問題。3年試行磨合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算。
(二)消防救援支隊、消防救援大隊、消防救援站
1. 中國救援機動專業支隊6個、中國救援搜救犬機動專業支隊2個、消防救援支隊432個、訓練與戰勤保障支隊31個、消防救援特勤支隊4個、消防救援軌道交通支隊4個、消防救援水上支隊2個。按編制數分為五類:700名(含)以上的為一類,500名(含)至700名的為二類,300名(含)至500名的為三類,100名(含)至300名的為四類,100名以下的為五類。
2. 應急通信保障大隊1個、應急車輛勤務大隊1個、消防救援大隊3379個、消防救援特勤大隊63個、應急通信與車輛勤務大隊31個、重型機械工程救援大隊31個、訓練大隊30個。
3. 消防救援站4149個、消防救援特勤站497個、應急通信與車輛勤務站442個。
消防救援隊伍實行後勤服務保障社會化。消防救援支隊、大隊、站編制數和領導職數等事項另行規定。
附件:消防救援隊伍總隊單位編制核定表
[編輯]單位 \ 項目 | 編制總數 | 幹部編制 | 消防員專項編制 | 備註 | |
---|---|---|---|---|---|
1 |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 | 7363 | 2494 | 4869 | |
2 | 天津市消防救援總隊 | 4936 | 1674 | 3262 | |
3 | 河北省消防救援總隊 | 6007 | 2039 | 3968 | |
4 | 山西省消防救援總隊 | 4133 | 1402 | 2731 | |
5 | 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 | 4676 | 1585 | 3091 | |
6 | 遼寧省消防救援總隊 | 7564 | 2563 | 5001 | |
7 | 吉林省消防救援總隊 | 4896 | 1660 | 3236 | |
8 | 黑龍江省消防救援總隊 | 7195 | 2439 | 4756 | |
9 | 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 | 6978 | 2364 | 4614 | |
10 | 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 | 8020 | 2716 | 5304 | |
11 | 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 | 5920 | 2009 | 3911 | |
12 | 安徽省消防救援總隊 | 5051 | 1713 | 3338 | |
13 | 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 | 4872 | 1651 | 3221 | |
14 | 江西省消防救援總隊 | 5550 | 1880 | 3670 | |
15 | 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 | 7022 | 2379 | 4643 | |
16 | 河南省消防救援總隊 | 6793 | 2301 | 4492 | |
17 | 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 | 6159 | 2088 | 4071 | |
18 | 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 | 5597 | 1897 | 3700 | |
19 | 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 | 8824 | 2990 | 5834 | |
20 | 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 | 3947 | 1338 | 2609 | |
21 | 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 | 2273 | 772 | 1501 | |
22 | 重慶市消防救援總隊 | 4758 | 1611 | 3147 | |
23 | 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 | 6765 | 2291 | 4474 | |
24 | 貴州省消防救援總隊 | 4332 | 1470 | 2862 | |
25 | 雲南省消防救援總隊 | 4786 | 1623 | 3163 | |
26 | 西藏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 | 1916 | 649 | 1267 | |
27 | 陝西省消防救援總隊 | 5060 | 1713 | 3347 | |
28 | 甘肅省消防救援總隊 | 3362 | 1140 | 2222 | |
29 | 青海省消防救援總隊 | 2312 | 786 | 1526 | |
30 | 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 | 1976 | 671 | 1305 | |
31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 | 4882 | 1653 | 3229 | |
32 |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訓練總隊 | 140 | 70 | 70 | |
33 |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南京訓練總隊 | 300 | 178 | 122 | |
34 |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昆明訓練總隊 | 408 | 265 | 143 |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應急管理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和中央關於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職責
(一)承擔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搶險救援、特種災害救援等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負責指揮調度相關救援行動,參與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二)承擔森林和草原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消防隊伍綜合性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和執勤備戰、訓練演練等工作。
(四)負責森林和草原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指導社會森林和草原消防力量建設。
(五)負責森林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規劃、建設與調度指揮,參與組織協調動員各類社會救援力量參加救援任務。
(六)負責森林消防隊伍建設與管理。
(七)完成應急管理部和所在省(區、市)黨委政府交辦的相關任務。
二、建制稱謂
(一)森林消防總隊稱「××省(區、市)森林消防總隊」。
(二)森林消防總隊所屬支隊稱「××市(地、州、盟)森林消防支隊」;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所屬機動支隊、航空救援支隊和訓練支隊分別稱「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機動支隊」、「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航空救援支隊」、「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訓練支隊」。
(三)森林消防大隊稱「××縣(市、盟、旗)森林消防大隊」、「××支隊××大隊」、「××總隊××大隊」、「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大隊」等。
(四)森林消防中隊稱「××縣(市、盟、區、旗)森林消防中隊」、「××大隊××中隊」、「××支隊××中隊」、「××總隊××中隊」等。
三、隊伍設置
(一)森林消防總隊
森林消防總隊9個。按編制數分為兩類:4000名(含)以上的為一類,4000名以下的為二類。
1. 內設機構。森林消防總隊機關設15個處室。另外,設滅火救援指揮部,協調指揮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和重大災害事故救援行動;設政治部,統籌負責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消防員隊伍建設工作;設保障部,協調開展後勤建設和後勤保障工作。滅火救援指揮部、政治部、保障部日常工作由相關處室承擔。
2. 人員編制。一類、二類總隊機關編制數分別核定為100名、85名。
3. 領導職數。內蒙古、吉林、黑龍江、雲南、西藏總隊設總隊長1名、政治委員1名,副總隊長3名、副政治委員1名、總工程師1名、政治部主任1名。福建、四川、甘肅、新疆總隊設總隊長1名、政治委員1名,副總隊長2名、副政治委員1名、總工程師1名、政治部主任1名。暫不明確隊伍行政級別,根據隊伍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職務職級序列和消防救援銜級配備相應幹部,在3年試行磨合期內,根據磨合情況及時規範領導職數配各等問題。3年試行磨合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算。
(二)森林消防支隊、森林消防大隊、森林消防中隊
1. 森林消防支隊35個、機動支隊1個、訓練支隊1個、航空救援支隊2個。按編制數分為四類:1500名(含)以上的為一類,800名(含)至1500名的為二類,400名(含)至800名的為三類,400名以下的為四類。
2. 應急通信保障大隊1個、應急車輛勤務大隊1個、森林消防大隊136個、訓練大隊12個、應急通信與車輛勤務大隊9個。
3. 森林消防中隊323個、應急通信保障中隊1個、應急車輛勤務中隊1個、應急通信與車輛勤務中隊37個。
森林消防隊伍實行後勤服務保障社會化。森林消防支隊、大隊、中隊編制數和領導職數等事項另行規定。
附件:森林消防隊伍總隊單位編制核定表
[編輯]單位 \ 項目 | 編制總數 | 幹部編制 | 消防員專項編制 | 備註 | |
---|---|---|---|---|---|
1 |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消防總隊 | 4995 | 876 | 4119 | |
2 | 吉林省森林消防總隊 | 1960 | 415 | 1545 | |
3 | 黑龍江省森林消防總隊 | 5325 | 976 | 4349 | |
4 | 福建省森林消防總隊 | 1690 | 387 | 1303 | |
5 | 四川省森林消防總隊 | 1840 | 416 | 1424 | |
6 | 雲南省森林消防總隊 | 2130 | 428 | 1702 | |
7 | 西藏自治區森林消防總隊 | 1081 | 244 | 837 | |
8 | 甘肅省森林消防總隊 | 1510 | 350 | 1160 | |
9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森林消防總隊 | 1270 | 307 | 963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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