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關於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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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關於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
制定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1953年4月3日

(一)[編輯]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已於三月一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決議,應在今年內「召開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在此基礎上接着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據此,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選舉委員會應即開始進行選舉工作。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是全國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工作的基礎。因此,縣、市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選舉委員會必須把指導基層單位的選舉,作為全部選舉工作的重點。

辦好全國基層單位的選舉工作,要有充分的準備、精密的計劃和足夠的時間。因此確定:

(一)從今年五月到十月,為全國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等基層單位的選舉時間。所有基層單位的選舉工作,必須於十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二)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應在今年十一月間或在十一月以前召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時間另行規定。

(三)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選舉時間,可以適當推遲,使與其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時間相銜接,但必須在十月底以前進行完畢。

(四)等於區級的少數民族自治區,和等於專區級或行署級的少數民族自治區,其選舉工作,應比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之召開至少早一個月進行完畢。

在這次全國的基層選舉中,必須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實現下列的要求:(一)做好選民登記工作,不能讓一個公民被錯誤地剝奪了莊嚴的選舉權利,也不能讓一個反動分子或未經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非法竊取了莊嚴的選舉權利;(二)與選民登記同時,完成全國的人口調查;(三)在深入動員的基礎上,吸引選民自覺地熱烈地參加選舉,使參加選舉的人數占全體選民數的很高的比例;(四)把選舉工作與反官僚主義、反命令主義和反違法亂紀的鬥爭結合起來,使所有幹部都能在群眾的鑑別下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五)經過選舉把那些違法亂紀分子和犯有嚴重錯誤而為人民群眾所極不滿意的分子從各種基層組織的工作崗位上剔除出去,把群眾所愛戴的聯繫群眾的人選到這種組織的工作崗位上來。只有根據這樣的要求去進行基層單位的選舉工作,才能達到團結群眾、教育幹部、加強人民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繫和進一步地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目的。

全國基層選舉時間,正值農忙季節,所以選舉工作必須結合生產去進行。所有有關選舉的宣傳、調查登記、選民小組會議及選舉大會等一系列的活動,都須抓緊時間,利用空隙,切忌鋪張,保證不違農時。城市、廠礦、機關、學校的選舉活動,亦應注意講求便利選民的方法,以期不誤生產、工作和學習。

在基層選舉中,必須注意有關少數民族的選舉問題。凡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都須按照選舉法規定的原則,選出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在選舉工作中,還須切實尊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和風俗習慣。

基層選舉的經費,由各省(市)選舉委員會編制預算,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批准,統一領發。

(二)[編輯]

基層選舉工作的好壞,決定於縣、市的領導。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選舉委員會,必須按照基層選舉的程序,訂出精確的計劃,作好充分的準備,才能保證其順利進行與如期完成。縣、市選舉委員會成立之後,應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應有計劃地在人民群眾中,進行選舉法的宣傳解釋工作。宣傳的內容,特別在鄉村中,要簡單明了,主要集中於下列三點,即:(1)使所有群眾認識選舉的意義及與人民群眾的切身關係,使選民認識選舉權利的莊嚴性,每個選民都應珍貴這個光榮的權利,從而積極地參加選舉;(2)使選民懂得那些人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那些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號召大家關心選民登記工作,並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提出意見或提出訴訟;(3)使選民懂得應該選什麼人當代表,號召大家對候選人名單進行慎重的討論和鑑別,毫不容情地去掉那些自己認為不好的人,提出自己認為適當的人。在宣傳中,應利用現有的各種宣傳組織,特別注意講求適應群眾的宣傳方法,避免採用浪費民力耽誤生產的宣傳方法。

二、應以縣或市為單位,選調足夠數目的幹部,經過訓練之後,派至鄉、鎮等基層單位,擔任基層選舉委員會的主席和指導基層選舉的工作。此外,還須訓練大量人員,擔任選舉的技術工作。

(一)擔任領導基層選舉工作的幹部數目,包括人民法庭的人員在內,按平均每兩千人口有一個幹部,每一幹部平均工作三個月的標準計算。擔任選舉技術工作的人員數目,按平均每五百人口有一個工作人員,每一工作人員平均工作一個月的標準計算。

(二)指導選舉的幹部及一般工作人員,由各省(市)人民政府統一計劃和抽調。

(三)訓練的內容:對指導選舉的幹部,應學習「選舉法」及「關於選舉法草案的說明」,尤其是其中有關基層選舉的部份;「中央選舉委員會關於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中央選舉委員會關於選民資格若干問題的解答」及有關選民登記的規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為準備普選進行全國人口調查登記的指示」。對一般工作人員,應着重於有關業務的學習。

(四)集中學習文件的時間不宜過長,指導選舉的幹部以七天左右為宜,一般工作人員以三天左右為宜。文件學習之後,最好將所有幹部和工作人員,分成若干隊,由縣的負責同志率領,到若干基層單位,進行典型試辦,取得實際經驗,而後分別到各地指導選舉工作。

三、派至鄉、鎮等基層單位指導工作的幹部,可採取以三人至五人為一工作組,每一工作組領導一個到三個鄉、鎮,各個組內又實行分工負責的辦法。這個辦法既使每一鄉、鎮都有專人負責,又能實現集體領導,利於交流經驗和少犯錯誤。

四、組成並派出專門受理有關選舉的訴訟案件的人民法庭,這種人民法庭是由縣、市人民法院派出的,相當於人民法院的巡迴分庭。人民法庭的數目,由縣、市按實際需要去規定,可以一個區一個,也可以兩三個區一個,以便利於人民進行訴訟為原則。

五、縣、市在分派工作組之前,必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以便於工作組下去之後,能夠立刻開始選舉工作。這些準備工作是:(1)制定全縣、市的選舉計劃和工作日程;(2)召開必要的會議討論選舉工作,交代選舉政策;(3)確定基層選舉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名單;(4)確定各基層代表大會的名額,以便根據名額劃分選舉區域;(5)印發人口調查與選民登記表冊、選民證及其他有關選舉的文件,頒發基層選舉委員會的印章;(6)選舉經費的規定與發給;(7)人民法庭的派出;以及其他應行準備的事宜。

(三)[編輯]

上級選舉委員會所派指導選舉的工作組到達鄉、鎮等基層單位之後,應即按照選舉程序,開始工作。

一、建立基層單位的選舉委員會。

(一)基層單位在上級所派的選舉委員會主席和工作組到達後,立即建立選舉委員會。

基層單位選舉委員會的印章,由上級機關發交選舉委員會主席,於建立組織、開始工作時啟用。

(二)基層單位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及其任命,應依選舉法第三十五、三十六兩條的規定,即:鄉、鎮選舉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四人至八人,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選舉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六人至十二人。選舉委員會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任命。

(三)對於委員的人選,必須慎重選擇為人正派、辦事公道、能聯繫群眾且有一定辦事能力的人充任。要有婦女參加。境內有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聚居的,應吸收其代表人物參加。

(四)基層單位選舉委員會成立後,應將其組織分工、工作程序及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立即報告上級選舉委員會。

二、按照選民的居住情況劃分選區。

(一)選區必須在進行人口調查和選民登記以前劃定。

(二)選區要結合人口與居住的自然條件劃分。每一選區的人口數應與當地每一代表所應代表的人口數大體相適應,可略有差別,例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為一百人,則劃定應選兩個代表的選舉區時,有的選區的人口數可略多於二百人,有的也可略少於二百人。

(三)一般的選區,以能產生兩三個或三個以上代表為適當。人口稀散、地區遼闊之處,可以一個選區選出一個代表,特殊的還可以兩個選區合選一個代表。

(四)劃分選區時,須照顧路程的遠近。每一選區的大小,一般以直徑不超過二十華里為原則,特殊情形者例外。

三、舉辦人口調查和選民登記。

(一)人口調查和選民登記,按選區設立調查登記站,同時進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由工作人員逐戶訪問進行調查登記的辦法。

(二)辦理登記時,得由戶主或熟悉全戶情況的成年人一人為其全戶的代表,一次辦妥人口和選民兩項登記。

(三)調查登記站各有一個選舉委員會所組織的選民資格審查小組,在各該選區的選民參加之下,在選民登記同時,負責審查選民資格。凡屬公認或經當場評議確定其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當場填發選民證。凡屬公認或經當場評議確定其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則予當場說明,不發選民證,並告以如不同意,可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凡屬當場不能確定其有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則由審查小組提到選舉委員會審查確定。

四、公布選民名單和選舉日期。

(一)選民登記工作全部完畢後,即由選舉委員會將審查合格的選民,寫成名單,張貼公布。

(二)選民資格確定後,各選區應將所有選民,按照居住情況,編成若干選民小組,各推小組長一人,在選舉委員會領導下進行選舉工作。

(三)選民名單公布後,即應通知各選民小組進行審查和提出意見。對於選民名單所提出的不同意見,以及有關選民資格的申訴,選舉委員會和人民法庭應予接受,迅即依法審查,嚴肅處理。

(四)選舉委員會應確定各選區的選舉大會的日期和地點,與選民名單同時公布。

五、提出候選人。基層單位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應在選民名單公布後,開始提名。

(一)代表候選人的名單,依選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可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如工會、農民協會、婦女聯合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合作社等)聯合或單獨提出,亦可由選民聯合若干人或單獨提出。在鄉村,一般可採取由選舉委員會邀集共產黨組織及各人民團體的代表進行協商的辦法。

(二)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應注意到人民代表大會的廣泛的人民代表性,即應注意到各階層各民族都在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名額,尤其要注意到婦女的代表名額。

(三)代表候選人名單須在選舉大會二十天以前發交各選民小組討論。選舉委員會應根據小組討論的結果,匯總研究,按照最多數選民所表示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的正式名單,於選舉大會五天以前向選民公布。

(四)選舉委員會提到選舉大會上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一般應與當選代表人數相等,即這個選舉區域應選幾個代表,就提出幾個代表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應在公布代表候選人正式名單時,再次公布選舉大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六、選舉委員會依其公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按選區召開選舉大會。

(一)選舉大會必須有選舉委員會所派的代表出席始能開會,必須有選民過半數的出席始能選舉。

(二)選民憑選民證進入選舉大會會場。

(三)採用以舉手代投票方法進行選舉,可能時亦得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進行選舉。

(四)選舉大會由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三人組成:選舉委員會所派的代表為當然主席,並擔任執行主席,其餘二人依法由大會推選。

(五)選舉大會的議程包括下列各項:

1、報告事項:首先報告本選區共有多少人口,多少選民,應選代表幾人;到會的選民多少,是否已足法定人數,已足法定人數就宣布開會,不足法定人數就宣布改期,並通知下次開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其次報告應依選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到會選民推舉主席二人,與選舉委員會所派的代表一人組成主席團,主持選舉大會。再次宣布選舉大會的目的是選舉本基層單位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2、宣布代表候選人的名單。主席在宣布名單時,應說明候選人是誰提出的。

3、推出計票人員。主席應宣讀「選舉法」第五十九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獲得出席選民或代表半數以上選票時,始得當選。如候選人所獲選票不足半數時,應另行選舉。」的規定。

4、進行選舉、計票、核對人數。

5、主席團宣布選舉的結果,宣布當選代表名單。

6、其他。

7、宣布散會。

七、代表選出後,由基層選舉委員會發給當選證書。

八、基層選舉委員會於選出代表後,應將本選區選民總數、參加選民大會的選民人數、以及選舉結果,立即報告上級選舉委員會。

(四)[編輯]

基層單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畢後,應定期召集本基層單位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會。在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選出後,選舉委員會的任務即告完畢,代表大會即應由主席團主持進行。

基層單位第一次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議程為:

(一)上屆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和討論;(二)選舉本行政單位的人民政府。

基層人民政府在國家憲法尚未制定以前,可按原有的政權組織形式進行選舉,即原為鄉長制的仍然選舉鄉長,原為委員會制的仍然選舉委員會。

基層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席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工作,應在上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計劃確定後才能進行。所以這件工作,可以在第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進行,亦可以在另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進行。

(五)[編輯]

基層選舉委員會完成任務後,應辦理如下的結束工作:

(一)向上級人民政府和選舉委員會作選舉工作總結報告;

(二)清算賬目,向上級人民政府和選舉委員會作經費收支報告,並向選民公布;

(三)清理一切文件,並列出清單,連同印章一齊繳呈上一級人民政府封存。

上項工作全部完成後,選舉委員會即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