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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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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92年) 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97年12月18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教育部行政指導
中華民國97年(2008年)12月18日
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100年)

教育部91年8月22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0910042331號函備查發布(西元2002年8月22日)
教育部92年8月20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0920044540號函修正備查發布(西元2003年8月20日)
教育部97年12月18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0970056233號函修正備查發布(西元2008年12月18日)
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00011159號函修正備查發布(西元2011年3月10日)

一、為解決國內中文譯音使用版本紊亂,俾利使用者遵循,特訂定本使用原則。

二、我國中文譯音除另有規定外,以漢語拼音為準。

三、標準地名及路、街名之譯寫,依內政部發布之標準地名譯寫準則辦理,標準地名以外地名之譯寫準用之。

四、人名譯寫原則如下:

(一)人名之英文譯寫格式:

1、 採「姓」在前、「名」在後之原則,且「姓」之後不加逗點,字首大寫,其餘字母以小寫連接,但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 以隔音符號「’」連接。例如:

  「陳志明」譯寫為「Chen Zhiming」

2、 複姓之英文姓名繕打格式原則與前目同。例如:

  「歐陽義夫」譯寫為「Ouyang Yifu」

3、 冠夫姓之英文姓名譯寫,二姓氏字首大寫並以短劃「-」連接,區別姓氏,餘繕打格式原則與第一目同。例如:

  「林王美華」譯寫為「Lin-Wang Meihua」

(二)護照姓名譯寫格式依外交部發布之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護照外文姓名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譯音,鼓勵使用漢語拼音。

(三)前二款關於人名之譯寫,均得尊重當事人之意願。

五、外文郵件地址書寫原則如下:

(一) 第一行:姓名(或商店、公司等),例如:

  Chen Zhiming

(二) 第二行:門牌號碼,弄,巷,段,路街名,例如:

  55, Ln. 77, Sec. 2, Jinshan S. Rd.

(三) 鄉鎮、縣市、郵遞區號,例如:

  Jinshan, Taipei County 10603

(四) 第四行:國名,例如:

  Taiwan(R.O.C.)

(五)地址名稱統一譯寫方式如下表:

英文 縮寫 中文 英文 縮寫 中文
City Number No.
County Floor F
Township 鄉鎮 Room
District Dist. East E.
Village 村(里) West W. 西
Neighborhood South S.
Road Rd. North N.
Street St. First 1st
Boulevard Blvd. 大道 Second 2nd
Section Sec. Third 3rd
Lane Ln. Fourth 4th
Alley Aly. Fifth 5th

六、 海外華語教學原則,除使用注音符號者外,涉及採用羅馬拼音者,以採用漢語拼音為原則。

七、 其他中文譯音,除國際通用或特定詞、約定俗成者(如我國歷史朝代、地名、傳統習俗及文化名詞)外,以漢語拼音為準。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義的行政規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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