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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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1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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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解決國內中文譯音使用版本紊亂,俾利使用者遵循,特訂定本使用原則。
二、我國中文譯音除另有規定外,以漢語拼音為準。
三、標準地名及路、街名之譯寫,依內政部發布之標準地名譯寫準則辦理,標準地名以外地名之譯寫準用之。
四、人名譯寫原則如下:
(一)人名之英文譯寫格式:
1、 採「姓」在前、「名」在後之原則,且「姓」之後不加逗點,字首大寫,其餘字母以小寫連接,但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 以隔音符號「’」連接。例如:
「陳志明」譯寫為「Chen Zhiming」
2、 複姓之英文姓名繕打格式原則與前目同。例如:
「歐陽義夫」譯寫為「Ouyang Yifu」
3、 冠夫姓之英文姓名譯寫,二姓氏字首大寫並以短劃「-」連接,區別姓氏,餘繕打格式原則與第一目同。例如:
「林王美華」譯寫為「Lin-Wang Meihua」
(二)護照姓名譯寫格式依外交部發布之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護照外文姓名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譯音,鼓勵使用漢語拼音。
(三)前二款關於人名之譯寫,均得尊重當事人之意願。
五、外文郵件地址書寫原則如下:
(一) 第一行:姓名(或商店、公司等),例如:
Chen Zhiming
(二) 第二行:門牌號碼,弄,巷,段,路街名,例如:
55, Ln. 77, Sec. 2, Jinshan S. Rd.
(三) 鄉鎮、縣市、郵遞區號,例如:
Jinshan, Taipei County 10603
(四) 第四行:國名,例如:
Taiwan(R.O.C.)
(五)地址名稱統一譯寫方式如下表:
英文 | 縮寫 | 中文 | 英文 | 縮寫 | 中文 |
---|---|---|---|---|---|
City | 市 | Number | No. | 號 | |
County | 縣 | Floor | F | 樓 | |
Township | 鄉鎮 | Room | 室 | ||
District | Dist. | 區 | East | E. | 東 |
Village | 村(里) | West | W. | 西 | |
Neighborhood | 鄰 | South | S. | 南 | |
Road | Rd. | 路 | North | N. | 北 |
Street | St. | 街 | First | 1st | 一 |
Boulevard | Blvd. | 大道 | Second | 2nd | 二 |
Section | Sec. | 段 | Third | 3rd | 三 |
Lane | Ln. | 巷 | Fourth | 4th | 四 |
Alley | Aly. | 弄 | Fifth | 5th | 五 |
六、 海外華語教學原則,除使用注音符號者外,涉及採用羅馬拼音者,以採用漢語拼音為原則。
七、 其他中文譯音,除國際通用或特定詞、約定俗成者(如我國歷史朝代、地名、傳統習俗及文化名詞)外,以漢語拼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