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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東三省交涉五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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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 東三省交涉五案條款凡五款
大清國政府、大日本國政府
1909年9月4日
一九〇九年九月四日,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明治四十二年九月四日,北京。

東三省交涉五案條款凡五款 立於一九○九年(卽前清宣統元年)

 大清國政府及大日本國政府,茲將在東三省地方彼此有所關涉五事定明,以免將來誤國,俾 兩國隣交益加鞏固,議訂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中國政府如築造新民屯至法庫門鐵路時,允與日本國政府先行商議。

 第二款 中國政府認將大石橋至營口支路、南滿洲鐵路支路,俟南滿洲鐵路期滿,一律交還 中國,並允將該支路末端展至營口。

 第三款 撫順、煙臺兩處煤礦現經中、日兩國政府和平商定如左:

甲 中國政府認日本國政府開採上開兩處煤礦之權。

乙 日本政府尊重中國一切主權,並承允上開兩處煤礦開採煤觔向中國政府應納各項,惟該 稅率應按中國他處煤稅最惠之例另行協定。

丙 中國政府承允上開兩處煤礦開採煤觔出口外運時,其稅率應按他處煤觔最惠之例徵收。

丁 所有礦界及一切詳細章程另行派員協定。

 第四款 安奉鐵路沿線及南滿洲鐵路幹線沿線礦務,除撫順、煙台外,卽應按照光緒三十三 年,卽明治四十年,東省督撫與日本國總領事議定大綱,由中、日兩國人合辦,所有細則屆時仍由 督撫與日本國總領事商定。

 第五款 京奉鐵路展造至奉天城根一節,日本國政府允無異議;其應如何辦法,可由該處兩 國官憲及專門技師妥爲商定。爲此兩國大臣各奉本國政府合宜委任,繕備漢文、日本文各二本, 卽於此約內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明治四十二年九月四日立於北京

 大清國欽命外務部尙書會辦大臣梁敦彥

 大日本國特命全權公使伊集院彥吉

附一外務部致日本公使照會 (清宣統元年七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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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爲照會事本日簽字之協約第二條內開商埠地段及埠內工程巡警衛生等事由中國政府自行 辦理其章程亦由中國自定擬定後與駐該處領事協商以期接洽卽希貴大臣查照須至照會者

附二外務部致日本公使照會 (清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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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爲照會事:天寶山務物如無轇轕,中、日合辦原無不可;惟倘或遇有礙難照辦情事應由兩國另 行妥商,卽希貴大臣查照。須至照會者。

附三日本公使致外務部照會 (清宣統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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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爲照會事:准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貴爵大臣照會內開:「天寶山礦務如無轇轕,中、日合辦原無 不可,惟倘或遇有礙難照辦情事應由兩國另行妥商。」等因准此。本大臣均已閱悉,相應照覆貴爵 大臣查照可也。

附四日本公使致外務部照會 (清宣統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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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爲照會事准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貴大臣照會內開本日簽字之協約第二條內開商埠地段 及埠內工程巡警衛生等事由中國政府自行辦理其章程亦兩中國自定擬定後與駐該處領事協商以期接洽等因准此本大臣均已閱悉相應照覆貴爵大臣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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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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