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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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大清王朝、朝鮮王朝
1882年10月1日

一八八二年十月一日,光緒八年八月二十日,天津。

朝鮮久列藩封,典禮所關。一切均有定製,毋庸更議。惟現在各國旣由水路通商,自宜亟開海禁,令兩國商民一體互相貿易,共沾利益,其邊界互市之例,亦因時量為變通。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玆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嗣後由北洋大臣札派商務委員前往駐紫朝鮮已開口岸,專為照料本國商民。該員與朝鮮官員往來均屬平行,優待如禮。如遇有重大事件未便與朝鮮官員擅自定議,則詳請北洋大臣咨照朝鮮國王轉札其政府籌辦。朝鮮國王亦遣派大員駐紫天津,並分派他員至中國已開口岸,充當商務委員。該員與道、府、州、縣等地方官往來。亦以平行相待。如遇有疑難事件,聽其由駐津大員詳請北、南洋大臣定奪。兩國商務委員應用經費均歸自備,不得私索供億。 若此等官員執意任性,辦事不合,則由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彼此知會,立即撤回。

第二條 中國商民在朝鮮口岸如自行控告,應歸中國商務委員審斷。此外財產、罪犯等案,如朝鮮人民為原告,中國人民為被告,則應由中國商務委員追孥審斷。如中國人民為原告,朝鮮人民為被告,則應由朝鮮官員將被告罪犯交出,會同中國商務委員按律審斷。至朝鮮商民在中國已開口岸所有一切財產罪犯等案,無論被告、原告為何國人民,悉由中國地方官按律審斷,竝知照朝鮮委員備案。如所斷案件,朝鮮人民未服,許由該國商務委員稟請大憲復訊,以昭平允。凡朝鮮人民在其本國至中國商務委員處,或在中國至各地方官處,控告中國人民,各邑衙役人等不得私索絲毫規費。違者査出,將該管官從嚴懲辦。若兩國人民或在本國,或在彼此通商口岸,有犯本國律禁,私逃在彼此地界者,各地方官一經彼此商務委員知照,卽設法拏交就近商務委員,押歸本國懲辦。惟於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三條 兩國商船聽其駛入彼此通商口岸交易。所有御載貨物與一切海關納稅則例,悉照兩國已定章程辦理。倘在彼此海濱遭風、擱淺,可隨處收泊。 購買食物,修理船隻,一切經費均歸船主自備,地方官第妥為照料。如船隻破壞,地方官當設法救護,將船內客商水手人等送交就近口岸彼此商務委員轉送回國,可省前此互相護送之費。若兩國商船於遭風觸損需修外,潛往未開口岸貿易者,査拏船貨入官。惟朝鮮平安、黃海道與山東、奉天等省濱海地方,聽兩國漁船往來捕魚,並就岸購買食物、甜水,不得私以貨物貿易。違者船貨入官。其於所在地方有犯法等事,卽由該地方官拏交就近商務委員按第二條懲辦。至彼此漁船應徵魚稅,俟遵行兩年後再行會議酌定。

第四條 兩國商民前往彼此已開口岸貿易,如安分守法,准其租地、賃房、建屋。所有土產與非干例禁之貨,均許交易。除進出貨物應納貨稅、船鈔,悉照彼此海關通行章程完納外,其有欲將土貨。由此口運往彼口者,於已納出口稅外,仍於進口時驗單完納出口稅之半。朝鮮商民除在北京例准交易與中國商民准入朝鮮楊花津、漢城開設行棧外,不准將各色貨物運入內地坐肆售賣。如兩國商民欲入內地採辦土貨,應稟請彼此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與執照。塡明採辦處所。車馬、船隻聽該商自雇,仍照納沿途應完釐稅。如有彼此入內地遊歷者,應稟請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予執照,然後前往,其於沿途地方有犯法等事,統由地方官押交就近通商口岸照第二條懲辦。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五條 向來兩國邊界如義州、會寧、慶源等處,例有互市,統由官員主持,每多窒礙,玆定於鴨綠江對岸柵門與義州二處,又圖們江對岸琿春與會寧二處,聽邊民隨時往來交易。兩國第於彼此開市之處,設立關卞,稽察匪類,徵收稅課。其所徵稅則無論出、入口貨,除紅蔘外,槪行値百抽五。從前館宇、餼廩、芻糧、迎送等費,悉予罷除。至邊民錢財、罪犯等案,仍由彼此地方官按照定律辦理。 其一切詳細章程,應俟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派員至該處踏勘會商,稟請奏定。

第六條 兩國商民無論在何處口岸與邊界地方,均不准將洋藥、土藥與製成軍器販運售賣。違者査出,分別嚴加處治。至紅蔘一項,例准朝鮮商民帶入中國地界。應納稅則按價値百抽十五。其有中國商民將紅蔘私運出朝鮮地界未經政府特允者,査出將貨入官。

第七條 兩國驛道向由柵門陸路往來,所有供億極為煩費,現在海禁已開,自應就便聽由海道來往。惟朝鮮現無兵商輪船,可由朝鮮國王商請北洋大臣暫派商局輪船,每月定期往返一次,由朝鮮政府協貼船費若干。此外中國兵船往朝鮮海濱遊歷竝駛泊各處港口以資捍衛,地方官所有供應一切豁除。至購辦糧物經費,均由兵船自備。該兵船自管駕官以下與朝鮮地方官俱屬平行,優禮相待。水手上岸由兵船官員嚴加約束,不得稍有騷擾滋事。

第八條 此次所定貿易章程姑從簡約,兩國官民均須就已載者一體恪遵。以後有須增損之處,應隨時由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咨商妥善,請旨定奪施行。

欽差署理北洋通商大臣太子太傅前文華殿大學士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督同二品銜律海關道周馥,二品銜候選道馬建忠會同朝鮮國奏副使金宏集,奏正使趙寧夏,問議官魚允中議定。

光緖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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