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錫蘭政府關於橡膠和大米的五年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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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錫蘭政府關於橡膠和大米的五年貿易協定
1952年12月18日
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錫蘭政府關於橡膠和大米的五年貿易協定[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中國政府」)與錫蘭政府,為加強中錫兩國政府和人民間之友誼並促進兩國間之長期貿易合作,在平等互利基礎上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編輯]

  第一款自本協定經雙方政府批准之日開始,在五年之時期內,錫蘭政府同意賣出、中國政府同意買入錫蘭膠片輸往中國,每年計五萬公噸。

  第二款自本協定經雙方政府批准之日開始,在五年之時期內,中國政府同意賣出、錫蘭政府同意買入中國大米輸往錫蘭,每年計貳拾柒萬公噸。

第二條[編輯]

  第一款(甲)項中國政府依照本協定所購買之全部一、二、三號膠片,以及全部四、五號膠片,其每磅價格應由中國政府與錫蘭政府參照本條第二款之規定,經雙方同意,分別確定之。此項價格,自確定價格時所決定之日期開始一年時期內,應適用於其所購買之全部膠片。

  (乙)項錫蘭政府依照本協定所購買之全部大米,其每公噸價格應由中國政府與錫蘭政府在確定上述膠片價格時同時確定之,並應適用於同樣的一年時期。

  (丙)項膠片與大米的價格應根據本款(甲)、(乙)兩項之規定,在本協定有效期間內,每年確定一次,每次適用時期為一年,並應於本款(甲)、(乙)兩項所指之上一年期終了至少一個月前確定之。

  第二款中國政府對於依照本協定在錫蘭所購買之一、二、三號膠片以及四、五號膠片,同意超過新加坡一、二、三號膠片以及四、五號膠片之平均離岸市價,分別作價。

  第三款本條各款所指一、二、三號膠片的新加坡平均離岸市價應為一個日曆月度的加權平均數,其所用權數乃係按照第五條所簽訂的、當時有效的橡膠合同內供給一、二、三號膠片的百分比。其四、五號膠片之新加坡平均離岸市價亦應按照同樣方法計算。

  第四款(甲)項在按照本條第一款(甲)、(丙)兩項業已確定價格之年期內,每當任何一個日曆月度,其一、二、三號膠片之新加坡平均離岸市價超出按照本條規定所確定的一、二、三號膠片的現行價格時,如經錫蘭政府在該項一、二、三號膠片新加坡平均離岸市價超出按照本條規定所確定的一、二、三號膠片現行價格之日曆月度後一個月內,提出修改價格之要求,則中國政府同意參照本條第二款之規定,談判有關一、二、三號及四、五號膠片的新價格。

  (乙)項如錫蘭政府依照本款(甲)項之規定提出修改業已確定之膠片價格時,中國政府同時即有權提出修改大米價格之要求,錫蘭政府應同意同時談判有關大米之新價格。

  (丙)項按照本款(甲)、(乙)兩項所確定之任何新價格,自確定該項價格時所決定之日期開始至按照本條第一款原已確定價格之年期終了時為止,應適用於其所購買之全部膠片與大米。任何此種新價格亦得依照本款上述之規定予以修改。按照本條第一款所確定之任何膠片與大米的價格,或按照本條第四款所修改確定之任何膠片與大米的價格,應最少在三個月之時期內保持有效。在此三個月之時期內,兩國政府有權按照本條第四款要求舉行修改價格之談判,但此項談判所產生之新價格應在上次確定價格之生效日起三個月之時期終了後始行生效。

  (丁)項按照本款前列各項規定所確定之新價格開始生效前,兩國政府對於膠片與大米之買賣仍應按照第五條所簽訂當時有效的合同之一切規定進行之。

  第五款(甲)項依照本條第一款,參照本條第二款並以本條第四款為條件,中國政府與錫蘭政府同意,自本協定批准之日開始的第一年時期,按本協定所購買之全部一、二、三號膠片,其每磅價格為哥倫坡(現科倫坡)離岸價格三十二便士,全部四、五號膠片每磅價格為哥倫坡離岸價格二十九便士。

  (乙)項依照本條第一款之規定,並以本條第四款為條件,中國政府與錫蘭政府同意在本款(甲)項所指之同樣的一年時期內,按本協定所購買之全部大米,其每公噸價格為中國口岸離岸價格五十四英鎊。

第三條[編輯]

  第一款錫蘭政府按照本協定所出售之膠片應以離岸條件為基礎;根據本協定所購買膠片的輸出,其一切海運事宜由中國政府負責。

  第二款中國政府按照本協定所出售之大米應以離岸條件為基礎;根據本協定所購買大米的輸出,其一切海運事宜由錫蘭政府負責。

第四條[編輯]

  第一款中國政府在哥倫坡錫蘭銀行開立賬戶,錫蘭政府在北京中國銀行開立賬戶;兩項賬戶僅能用於經營本協定所規定之膠片與大米貿易所需款項。

  第二款本協定內所規定之膠片雖以英鎊計價,但依照本協定而由錫蘭輸往中國之每批膠片,在裝船及其他應有單證呈驗後,應立由中國政府將其全部價款按當時匯率折合錫蘭盧比付入北京中國銀行內錫蘭政府賬戶。哥倫坡錫蘭銀行此時即在哥倫坡錫蘭銀行內中國政府賬戶之借方記入同額款項。

  第三款本協定內所規定之大米雖系以英鎊計價,但依照本協定而由中國輸往錫蘭之每批大米,在裝船及其他應有單證呈驗後,應立由錫蘭政府將其全部價款按當時匯率折合錫蘭盧比付入哥倫坡錫蘭銀行內中國政府賬戶。北京中國銀行此時即在北京中國銀行內錫蘭政府賬戶之借方記入同額款項。

  第四款本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內所指匯率,應在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述裝船及其他應有單證呈驗時按照錫蘭盧比對英鎊之法定賣價及買價之間的平均匯率計算之。

  第五款中國政府與錫蘭政府依照本條第一款之規定所開立之賬戶應每三個月由北京中國銀行及哥倫坡錫蘭銀行結算一次,雙方銀行並應彼此商定由此而產生之一切手續。其結算之餘額可轉入下期,或以英鎊或雙方政府所同意之其他方法支付之。

第五條[編輯]

  第一款本協定中所規定之膠片與大米之交易,每年由雙方政府簽訂以一年為期的膠片與大米合同執行之,合同內應規定規格、單價、運輸、交貨時間、交貨地點、仲裁、支付辦法、質量檢驗、裝船單證及其他應有條款。

  第二款為保證本協定之執行,每一年度之膠片與大米合同應同時進行談判與簽訂。在此等合同之有效時期內,如一方政府不履行任何一個合同義務時,則對方政府在另一合同內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即自動解除。

第六條[編輯]

  按照本協定第五條中國政府與錫蘭政府所簽訂第一年時期的膠片與大米合同應視為執行中國政府與錫蘭政府於一九五二年十月四日在北京所簽訂的貿易協定之一部分。

第七條[編輯]

  在本協定有效時期內,如經一方政府提出任何修改,須經對方政府同意始得修改之。

第八條[編輯]

  本協定期滿至少兩個月前,如一方政府提議而為對方政府所同意,得協商延長之。

第九條[編輯]

  本協定經雙方政府批准即行生效,其有效期為五年。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簽字,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及英文書就,兩種文字之條文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代表   錫蘭政府代表

                       雷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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