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授權常務委員會制定單行法規的決議
外觀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授權常務委員會制定單行法規的決議 制定機關: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5年7月30日於北京市 (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進展,國家急需制定各項法律,以適應國家建設和國家工作的要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些部分性質的法律,不可避免地急需常務委員會通過施行。為此,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十九項的規定,授權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的精神、根據實際的需要,適時地制定部分性質的法律,即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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