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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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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1950年2月14日於莫斯科
關於蘇聯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長期經濟貸款作為償付自蘇聯購買工業與鐵路的機器設備的協定
1950年4月11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髙蘇維埃主席團確認自一九四五年以來遠東形勢起了根本的變化,即:帝國主義的日本遭受了失敗,反動的國民黨政府已被推翻,中國成為人民民主的共和國,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這新的人民政府統一了全中國,推行了與蘇聯友好合作的政策,並證明了自己能夠堅持中國國家的獨立自主與領土完整,民族的榮譽及人民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髙蘇維埃主席團認為這種新的情況提供了從新處理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諸問題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髙蘇維埃主席團根據這些新的情況,決定締結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本協定: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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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産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此項移交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立即實現,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現狀不變。惟中蘇雙方代表所擔任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會主席等職),自本協定生效後改為按期輪換制。

關於實行移交的具體辦法,將由締約國雙方政府協議定之。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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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雙方同意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蘇聯軍隊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並將該地區的設備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償付蘇聯自一九四五年起對上述設備之恢復與建設的費用。

在蘇軍撤退及移交上述設備前的時期,中蘇兩國政府派出同等數目的軍事代表組織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雙方按期輪流擔任主席,管理旅順口地區的軍事事宜;其具體辦法由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議定,並於雙方政府批准後實施之。

該地區的民事行政,應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在蘇軍撤退前,旅順口地區的蘇軍駐紮範圍,照現存的界綫不變。

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侵略因而被捲入軍事行動時,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議及蘇聯政府同意,中蘇兩國可共同使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以利共同對侵略者作戰。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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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雙方同意在對日和約締結後,必須處理大連港問題。

至於大連的行政,則完全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

現時大連所有財産凡為蘇聯方面臨時代管或蘇聯方面租用者,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收。為進行上述財産接收事宜,中蘇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組織聯合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議定財産移交之具體辦法,此項辦法俟聯合委員會建議經雙方政府批准後於一九五零年內完成之。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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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周恩來
(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安·楊·維辛斯基
(簽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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