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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 (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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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 (1997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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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

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