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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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2年12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83年12月27日 1983年12月30日 公布於民國72年12月30日 |
廢止,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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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 本條例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計算。
第三條
- 綜合所得稅,除各項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計算外,其免稅額、寬減額,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個人免稅額,全年三萬元,有配偶者六萬元。
- 二、扶養親屬寬減額: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之寬減額,每人全年二萬二千元。
第四條
-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七萬五千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 二、超過七萬五千元至十五萬元者,課徵四千五百元,加超過七萬五千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八。
- 三、超過十五萬元至二十四萬元者,課徵一萬零五百元,加超過十五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
- 四、超過二十四萬元至三十三萬元者,課徵一萬九千五百元,加超過二十四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 五、超過三十三萬元至五十萬元者,課徵三萬零三百元,加超過三十三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 六、超過五十萬元至六十七萬元者,課徵五萬五千八百元,加超過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八。
- 七、超過六十七萬元至九十二萬元者,課徵八萬六千四百元,加超過六十七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二。
- 八、超過九十二萬元至一百二十二萬元者,課徵十四萬一千四百元,加超過九十二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六。
- 九、超過一百二十二萬元至一百五十二萬元者,課徵二十一萬九千四百元,加超過一百二十二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 十、超過一百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八十二萬元者,課徵三十萬九千四百元,加超過一百五十二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四。
- 十一、超過一百八十二萬元至二百二十五萬元者,課徵四十一萬一千四百元,加超過一百八十二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九。
- 十二、超過二百二十五萬元至二百八十萬元者,課徵五十七萬九千一百元,加超過二百二十五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四。
- 十三、超過二百八十萬元至三百四十萬元者,課徵八十二萬一千一百元,加超過二百八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九。
- 十四、超過三百四十萬元至四百萬元者,課徵一百十一萬五千一百元,加超過三百四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五十四。
- 十五、超過四百萬元者,課徵一百四十三萬九千一百元,加超過四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六十。
第五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 三、超過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 四、超過五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五。
第六條
-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