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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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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9年12月28日(非現行條文)
1990年12月28日
1990年12月29日
公布於民國79年12月29日

中華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79 年 12 月 2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81 年 6 月 26 日 行政院令公告廢止

第一條

  本條例依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計算。

第三條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免稅額,每人全年五萬元。

第四條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第五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三、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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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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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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