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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總統令為五四北京大學等校學生糾衆集會縱火傷人事前調度失宜査取警察總監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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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令
中華民國大總統 徐世昌
中華民國8年(1919年)5月6日
1919年5月6日
發布於政府公報五月七日第一千一百六十九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北洋政府)

本月四日。北京大學等校學生。糾衆集會縱火傷人一案。方事之始。曾傳令京師警察廳調派警隊。妥爲防護。乃未能卽時制止。以致釀成縱火傷人情事。迨經警察總監吳炳湘親往指揮。始行逮捕解散。該總監事前調度失宜。殊屬疏誤。所派出之警察人員。防範無方。有負職守。著卽由該總監査取職名。呈候懲戒。首都重地。中外具瞻。秩序安寧。至關重要。該總監職責所在。務當督率所屬。切實防弭。以保公安。倘再有藉名糾衆。擾亂秩序。不服彈壓者。著卽依法逮捕懲辦。勿稍疏弛。此令。

大總統印

中華民國八年五月六日

國務總理內務總長錢能訓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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