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訓令各省都督民政長暫行畫一官吏名稱
外觀
臨時大總統訓令第一號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1月26日 1912年11月26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百十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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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各省都督民政長
民國成立以來。各省府廳州縣。分職設官。率皆自爲風氣。或早改從知事之新名。或尙沿襲牧令之舊制。同此一國。而官吏名稱。乃竟歧出若此。其何以示統一而策進行。現在地方官制制定需時。自宜體察各省情形。暫行畫一辦法。査知事一官。沿江沿海各地方。多有成例。應令各省參照覆選區表所列各初選區。將所屬各縣及凡府直隸廳州之有直轄地方者。所有長官官名。一律先行改爲知事。一應管轄區域。曁辦事權限。悉依現制辦理。其未裁道及無直轄地方之府各省分。該道府官名。均暫仍舊。一俟地方官制公布施行後。再行分別遵照。至各省行政長官以下。現設各司。南北不同。尤非整齊之制。應由各該都督民政長。限於令到十日內。迅將該省現設者干司。連同其他直轄官署局所現行名稱。分別電呈。以憑核辦。此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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