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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通令恢復秩序尊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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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大總統令
大總統蓋印 唐紹儀署名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11日
1912年5月11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五月十二日第十二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5月12日)

共和以法治爲基。民權以財產爲重。保護財產。爲世界萬國法律所同。自頃戰事吿終。元氣未復。正宜同謀樂利。以奠民生。況保護公產、保護私產、禁止濫捕、禁止撞騙。均經前孫大總統辦理有案。乃捕人索銀之事。迭有所聞。國法何存。民業奚恃。本大總統旣膺公選。卽當以國利民福爲己任。用特申誡國人。須知人民權利。載在臨時約法。保有財產自由。無故不得侵犯。從前用兵之際。雖有將無主財產及官吏私產充公等事。乃出於軍事上之便宜。斷難沿爲習慣。現在政府成立。自應實行嚴戒武斷。嗣後應由各省長官及各軍隊長官。恪遵約法。嚴飭所屬。切實保護人民財產。倘再有逞私謀奪情事。一經吿發。務必按法懲治。其從前迫脅立約尙未履行者。自奉令之日始。槪失效力。至若坐贓犯科應行籍沒者。自可按照法律。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歸司法衙門審斷。決無盡人可得越俎之理。本大總統爲恢復秩序起見。深願國民同享幸福。共保和平。其各懍遵。此令。

中華民國元年五月十一日

大總統蓋印 唐紹儀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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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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